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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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严刑逼供的逻辑复合结构

严刑逼供的逻辑复合结构

严刑逼供的逻辑复合结构1. 介绍严刑逼供的概念和历史背景严刑逼供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审讯时,采用残酷、虐待、非法手段强迫其承认罪行或提供证词的行为。

这种手段常常包括鞭打、电击、剥夺睡眠等方式,目的是通过施加极端痛苦和压力来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所需的陈述。

严刑逼供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过,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已被普遍视为一种违反人权和违法的行为。

然而,在一些非法治国家或特殊情况下,仍有部分地区或机构使用这种手段。

2. 严刑逼供的合理性论证2.1 增加取证成功率支持者认为,采用严刑逼供可以增加取证成功率。

由于嫌疑人在遭受极端痛苦和压力时往往难以忍受,他们更有可能承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警方更快地解决案件,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2.2 震慑犯罪行为严刑逼供可以起到震慑犯罪行为的作用。

通过公开使用这种手段,警方向社会传递出一种强硬的态度,让潜在犯罪分子对违法行为感到恐惧和畏惧。

这样一来,可能会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3 快速解决案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例如恐怖袭击或人质事件中,时间非常紧迫。

采用严刑逼供可以迅速获取关键信息,有助于及时解救人质或防止更多的损失发生。

3. 反对严刑逼供的立场3.1 违反人权严刑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虐待、残酷或不人道对待都是不可接受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无论他们是否涉及犯罪。

3.2 导致错误的认罪由于受到极端痛苦和压力的影响,嫌疑人往往会在严刑逼供下做出错误的认罪。

这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判有罪,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必须避免使用这种不可靠的证据。

3.3 破坏社会信任严刑逼供是一种违反法治原则的行为。

它破坏了人们对司法系统公正性和可信度的信任,使公众对执法机构产生怀疑和不满。

这将进一步削弱社会稳定和秩序。

4. 替代方案:规范审讯程序为了解决取证困难和加强犯罪打击效果,可以采用以下替代方案:4.1 引入科学取证方法通过引入科学取证方法,如DNA检测、指纹识别等先进技术,可以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汇报人:2023-11-16CATALOGUE 目录•引言•刑讯逼供的原理•遏制刑讯逼供的机制•遏制刑讯逼供的实践措施•结论与展望引言01CATALOGUE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方法,以获取其供词的审讯方式。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身体和心理权利。

刑讯逼供容易使被讯问人产生恐惧、焦虑、自责等不良情绪,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长期影响。

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破坏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被讯问人产生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

研究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旨在探索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和手段。

研究对于保护被讯问人的身体和心理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研究目的和意义刑讯逼供的原理02CATALOGUE刑讯逼供利用了人性的恐惧,通过施加身体和心理上的压力来获取口供。

恐惧心理认知偏误道德失范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者可能存在认知偏误,过度相信自己的判断,而忽视其他可能性。

某些审讯者存在道德失范的问题,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忽视法律和道德规范。

030201刑讯逼供的心理机制在某些文化中,刑讯逼供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审讯手段,这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和媒体可能会对刑讯逼供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放大其效果和影响力。

社会压力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对刑讯逼供的惩治力度不够,也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制度漏洞刑讯逼供的社会文化因素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干预,导致司法公正性受损。

司法独立性不足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教育不足,部分审讯者缺乏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容易发生刑讯逼供行为。

法律教育不足刑讯逼供的制度环境遏制刑讯逼供的机制03CATALOGUE03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设立独立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机构,负责调查涉嫌刑讯逼供的行为。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发展与协调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一、论文的研究背景酷刑是反人类的罪孽,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这种古老的源远流长的“恶俗”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不断遭到抨击和诟病,反酷刑已然成为全世界共同发出的声音。

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连接程序法、实体法与人权法的重要命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

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不是一个新命题,但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使得遏制刑讯逼供的研究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从国际看,911之后,美国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压力下,在讯问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时被频频曝光的明目张胆的暴力和血腥令全世界愤慨,也使得刑讯逼供这一国际范围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而面对恐怖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携手战斗的行列,纷纷制定或修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反恐法制与人权保障问题亦在此改变中产生诸多争议,国家安全似乎成为刑讯逼供最为“安全”的一个借口。

从国内看,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治理刑讯逼供刻不容缓。

(1)司法现实和法治实现的需要。

受历史文化、国民性格、法律制度、侦查力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讯逼供在中国尤为根深蒂固,成为阻碍中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顽疾。

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佘祥林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讯逼供更是被置于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在总结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案件时发现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将刑讯逼供列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9年以来,云南的李荞明、陕西的徐梗荣、江西的李文彦等一系列看守所、审讯室内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公安部于2009年4月1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决心以解决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刑讯逼供的治理显然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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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发布日期:201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论文的研究背景酷刑是反人类的罪孽,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这种古老的源远流长的“恶俗”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不断遭到抨击和诟病,反酷刑已然成为全世界共同发出的声音。

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连接程序法、实体法与人权法的重要命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

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不是一个新命题,但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使得遏制刑讯逼供的研究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从国际看,911之后,美国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压力下,在讯问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时被频频曝光的明目张胆的暴力和血腥令全世界愤慨,也使得刑讯逼供这一国际范围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而面对恐怖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携手战斗的行列,纷纷制定或修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反恐法制与人权保障问题亦在此改变中产生诸多争议,国家安全似乎成为刑讯逼供最为“安全”的一个借口。

从国内看,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治理刑讯逼供刻不容缓。

(1)司法现实和法治实现的需要。

受历史文化、国民性格、法律制度、侦查力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讯逼供在中国尤为根深蒂固,成为阻碍中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顽疾。

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佘祥林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讯逼供更是被置于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在总结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案件时发现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将刑讯逼供列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9年以来,云南的李荞明、陕西的徐梗荣、江西的李文彦等一系列看守所、审讯室内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公安部于2009年4月1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决心以解决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刑讯逼供的治理显然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2)遵守公约和履行缔约国义务的需要。

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9月5日正式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由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法的灵魂和基础,公约在效力上具有当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我国理所当然应该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恪守公约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时曝光的由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却不断地提醒我们反刑讯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3)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修正的需要。

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近年来,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治国理念得到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响应,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在不断进步和发展。

而被称作“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正运行了十余年之后出现了诸多问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修改日程,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探究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一个刑诉法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纵观已有的研究资料,国内学者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专门研究仍然有限。

如中文著作方面,陈云生教授的《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和《走向人权与法治——反酷刑纵横谈》两本著作是普及性的读物,对反刑讯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赵秉志教授的《酷刑遏制论》侧重于对实体酷刑的研究和探讨,而对程序酷刑(刑讯逼供)的遏制和预防机制涉猎较少;夏勇教授主编的《如何根除酷刑》和陈光中教授主编的《沉默权研究》都是论文集,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靳学仁副教授的《刑讯逼供研究》对刑讯逼供的概念、历史、成因、危害性及防范分别进行了专章论述,但对刑讯逼供成因分析的学科视角略显单一,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研究略显粗糙,西方国家遏制刑讯的有益经验在该论著中也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外文著作方面,Malcolm.D.Evans和Rod Mortgan所著的《预防酷刑》及《保护囚犯》,George Ryley Scott所著的《酷刑的历史》,Karen J Greenberg所著的《酷刑在美国引发的争论》,Deborah Jenkinson所著的《酷刑?在欧洲?》以及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撰写的《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口供——俄罗斯的刑讯逼供》,基本上局限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视角对酷刑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反酷刑的机制进行介绍和论述,缺乏系统的比较研究。

与专门研究的欠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遏制刑讯逼供的论文数量极多,但主要围绕对策研究方面,且多数局限于宏观的对策研究,缺乏对具体的程序机制的研究,比如如何提起刑讯逼供抗辩、如何证明、如何审判、如何救济等。

而探讨刑讯逼供与相似概念如酷刑、酷刑罪、死刑的关系,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中西刑讯逼供的根源比较,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多学科视角下的刑讯逼供成因等方面的论文更为有限。

本文以程序法意义上的警察刑讯逼供行为为研究对象,意图实现以下四个研究目的:一是从理论上为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和视角,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艰巨问题——人权保障开辟一个豁朗的天地;二是发现和弥补刑事程序法及相关部门法调整的盲点,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增强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和惩罚力度,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这场法律变革中成为真正的受益人;三是通过对遏制刑讯逼供原理与机制的研究为我国履行已经批准、加入或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创造空间;四是以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为契机实现人本精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注入,消解、弥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人权保障功能上的欠缺,进而使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支持。

二、论文结构和要旨本文在搜集、翻译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概念入手,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和机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全文既关注对刑讯逼供的历史及根源的中西比较和遏制刑讯逼供原理的探讨,又关注世界各国治理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和遏制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具体实现路径,既关注遏制刑讯逼供正当性的研究,又关注911之后反刑讯理论遭遇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力求实现理论探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

全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刑讯逼供的基本理解”。

分为三节,分别论述了对酷刑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以及刑讯逼供行为的性质。

这一部分内容是基本、基础而不得不论及的问题,后续的理论研究均是在本章的基础上展开的。

表面上看,刑讯逼供这一概念尽人皆知,实际上与之相关的众多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或尚存研究空白。

本章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刑讯逼供是酷刑在当今世界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

刑讯逼供的英文表达是Extort a Confession byTorture。

因此,要达成对刑讯逼供的准确理解和深入探讨,必须先对Torture——酷刑进行释明和辨析,这需要对国际公约中惩治和防范酷刑的规范进行研究。

其二,刑讯逼供与刑讯逼供罪不同,本文研究的刑讯逼供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这种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方式均需要作出专门的界定,与实体法上的刑讯逼供罪加以区分。

其三,刑讯逼供的行为性质这一理论上的研究空白需要填补,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现代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章“从合法到非法——中西方刑讯逼供的不同生命轨迹”。

分别阐述了刑讯逼供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变迁。

本章的研究是跟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展开的,以古代中国、近代中国、文革时期、现代中国四个时期为线索梳理了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兴衰史,以古代西方、中世纪晚期到启蒙运动前期、启蒙时代和现代西方四个时期为线索梳理了刑讯逼供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而总结出了中西方刑讯逼供生命轨迹的两点重要区别:一是合法的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历史较之西方更为悠久,二是尽管刑讯逼供脱下合法的外衣之后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未完全绝迹,但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瑞典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刑讯已不再成为困扰普通刑事司法的难题。

第三章“中西方刑讯逼供不同生命轨迹的深层根源”。

分别从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文化根源三个方面对刑讯逼供在西方率先消隐,而在中国的顽固程度和历史影响尤甚的原因作出了解答。

本章的主要观点是:从经济根源上看,刑讯逼供手段的施用源自人类认识能力低下与侦查手段落后,正是由于西方同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西方早于中国近一个世纪提出了废除刑讯逼供的口号,因此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本出路在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从政治根源上看,刑讯逼供与专制相伴而生,中西专制制度在根基、历史影响、统治方式、核心理论四个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刑讯逼供在专制烙印深刻、儒家思想盛行的中国社会更加根深蒂固,而西欧因其专制根基薄弱、民主法治观念更易在民众中得到传播和确立而更有条件成为反刑讯的领袖;从思想文化根源上看,儒家的封建等级崇拜思想和法家的重刑思想支撑着中国刑讯逼供的出现和顽强生长,而刑讯逼供在欧洲的衰亡则与欧洲启蒙时代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理论的兴起和传播密不可分。

尽管启蒙欧洲的正是中国的儒学,但中西人文思想对“神”、“人”关系以及“个体”、“人权”关系的不同理解导致中国的传统人文主义未能像欧洲启蒙思想那样成为刑讯非法化的终结力量。

第四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结合911之后反刑讯困境的分析”。

分为四节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正当性进行了研究。

第一节“遏制刑讯逼供的根据”从广义的刑讯受害人的角度探讨了受刑人、旁观者、施刑者乃至国家在刑讯逼供中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第二节“遏制刑讯逼供的理论基础”围绕反刑讯的伦理基础、哲学基础、法学基础三方面展开,指出刑讯逼供撞击着人类的伦理底线,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构成了反刑讯的哲学基础,而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人权理念和正当程序则构成了反刑讯的法学基础;第三节“遏制刑讯逼供的社会价值”从人道价值、公正价值、效益价值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阐明了人道价值是反刑讯的终极价值,反刑讯口号的提出和践行为刑事司法的公正之路扫除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而刑讯逼供为人忽略的沉重的社会成本则从反面证实了反刑讯无法估量的效益价值;第四节“遏制刑讯逼供理论的现代挑战——911之后的反刑讯困境”体现了本文对司法现实和国际形势的关注。

从对911之后有关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各国立法的介绍和以美军虐囚为例的刑讯逼供抬头之势的描述入手,论证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禁止刑讯逼供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的生命和基本权利是追求国家安全不能触碰的底线。

第五章“中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和成因”。

分为两节,第一节“中国现今刑讯逼供的主要表现——刑讯逼供实证考察报告”,通过作者赴公安机关调研及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得出了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肉刑逼供方式在当今中国仍客观存在,警察对刑讯逼供的实施存有一定的容忍度,对短期内遏制刑讯逼供信心不足的结论;第二节“刑讯逼供的成因——两种研究视角的分析”,跳出了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思路,先是摆脱了点状思维的局限,以犯罪学中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为线索,对影响警察刑讯逼供的外部压力、内部推力、内部遏制、外部遏制力量进行归类分析,指出外部压力与内部推力强强联手击败了内部遏制与外部遏制的软弱抵抗是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本原因,得出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结论,进而站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十种学科视角,运用丰富的交叉学科知识对影响警察刑讯逼供的深层动因进行了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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