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DOC)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徐建质…2013?4号关于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 142-2012,,以下简称省《检测规程》,已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实施~为加强我市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现就我市桩基工程验收检测执行省《检测规程》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和桩身质量检验~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桩检测不得代替验收检测。
二、工程桩验收检测项目、数量、检测方法除满足设计要求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外~还应符合省《检测规程》要求。
桩基验收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或同一桩型采用不同承载力的桩基工程~应分别计算,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桩数量不计入验收检测的检测数量。
三、工程桩验收检测桩位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桩位选取与检测的见证制度~检测桩位应在所有工程桩施工完成后随机选取~并满足省《检测规程》第3.1.5条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二,桩身质量检验~检测桩位应在全部工程桩施工结束后~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检测桩位选取确认书,相关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三,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检测桩位应在全部工程桩施工结束后~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桩身质量检验报告及施工情况共同确定~并形成检测桩位选取确认书,相关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四,检测单位应根据监理,建设,单位等确定的检测桩位进行验收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或自行调整。
,五,检测过程中~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检测的桩位进行见证复核~承担检测桩位见证责任。
,六,严禁先检测后补桩位选取确认书、实际检测数量多于检测报告检测数量的选择性出具检测数据的违规行为。
江苏省高速公路水泥搅拌桩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省高速公路水泥搅拌桩检测工作实施细那么高技(2003)147号为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控制,保证软基处理的效果,使水泥搅拌桩施工、检测及质量评定规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那么。
一.总那么1.1根本要求检测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公正、及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做到资料真实、评判准确、数据可靠。
1.2检测工作检测工作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现场测试〔包括现场取芯和标准贯入试验〕;二是室试验;三是资料整理,报告编写。
1.3检测依据及参考标准1、钻孔取芯和标准贯入试验参照?粉体喷搅法加固软弱土层技术规?(TB10113-95)、?软土地基搅拌桩加固法技术规程?(YBJ225-91)、?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021-200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JTJ064-98〕有关规定执行。
2、室土工试验按照?公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建筑地基根底处理技术规程?(GB50007-2002)和?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99)。
3、省高速公路建立指挥部高工〔2000〕41号文?检测人员行为守那么?,?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程序?。
二.现场检测工作要求2.1仪器设备1、百米钻机配以标准贯入试验设备、泥浆泵、芯样管钻头、取样器、样盒、封样材料等。
2、水平尺、钢卷尺、皮尺。
3、现场记录本、芯样标签。
4、照相器材。
2.2人员配备1、检测组指定现场带队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现场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每台钻机必须有一名以上富有现场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的技术工作。
每机组应安排机长、副机长各1人;取样员1人;其它助手2-3人。
3、根据检测工作量的大小,安排检测人员和设备的数量。
4、现场记录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水泥搅拌桩质量和检测要求。
2.3现场检测2.3.1检测桩确实定1、检测桩的成桩龄期一般应到达28天。
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申请进展14天龄期的检测,经省高指批准后进展检测。
江苏省高速公路水泥搅拌桩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水泥搅拌桩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苏高技(2003)147号为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控制,保证软基处理的效果,使水泥搅拌桩施工、检测及质量评定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1基本要求检测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公正、及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做到资料真实、评判准确、数据可靠。
1.2检测工作检测工作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现场测试(包括现场取芯和标准贯入试验);二是室内试验;三是资料整理,报告编写。
1.3检测依据及参考标准1、钻孔取芯和标准贯入试验参照《粉体喷搅法加固软弱土层技术规范》(TB10113-95)、《软土地基搅拌桩加固法技术规程》(YBJ225-9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有关规定执行。
2、室内土工试验按照《公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建筑地基基础处理技术规程》(GB50007-2002)和《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99)。
3、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苏高工(2000)41号文《检测人员行为守则》,《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程序》。
二.现场检测工作要求2.1仪器设备1、百米钻机配以标准贯入试验设备、泥浆泵、芯样管钻头、取样器、样盒、封样材料等。
2、水平尺、钢卷尺、皮尺。
3、现场记录本、芯样标签。
4、照相器材。
2.2人员配备1、检测组指定现场带队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现场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每台钻机必须有一名以上富有现场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的技术工作。
每机组应安排机长、副机长各1人;取样员1人;其它助手2-3人。
3、根据检测工作量的大小,安排检测人员和设备的数量。
4、现场记录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水泥搅拌桩质量和检测要求。
2.3现场检测2.3.1检测桩的确定1、检测桩的成桩龄期一般应达到28天。
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申请进行14天龄期的检测,经省高指批准后进行检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在检测工作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现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对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等进行委托检测。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
同一地基基础工程项目(或标段)的检测工作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成,相同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比例,不得降低检测标准,要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应与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四)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方法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实行后续监督管理。
资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由省建设厅撤回其资质。
(六)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检测工作时,实行首次进省核验与以合同为单位的单个检测项目核验相结合的制度。
在办理首次进省核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江苏省桩基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江苏省桩基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第—条为了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推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严格标准、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诚信为本、信誉第一检测机构应当重视创建和维护机构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五条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检测机构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提高检测水平和对社会的服务能力;提倡行业团结协作、互尊互助,发挥整体优势。
第六条维护秩序、公平竞争检测机构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
反对低价、违规承诺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检测业务,共同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独立公正、抵制干扰检测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履行承诺、维护权益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对委托方的正当承诺。
第九条科学准确、严禁虚假检测机构应当科学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第十条制度公开、接受监督检测机构要做到制度公开:公开检测依据:公开检测工作流程:公开窗口人员身份;公开检测收费标准;公开检测项目承诺期,公开投诉方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勤奋工作、爱岗敬业热爱检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有条不紊,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在检测工作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现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对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等进行委托检测。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
同一地基基础工程项目(或标段)的检测工作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成,相同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比例,不得降低检测标准,要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应与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四)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方法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实行后续监督管理。
资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由省建设厅撤回其资质。
(六)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检测工作时,实行首次进省核验与以合同为单位的单个检测项目核验相结合的制度。
在办理首次进省核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基桩和地基检测作业实施细则

基桩和地基检测作业实施细则1.目的对检测工作的实施阶段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开展委托检验的过程控制。
3.职责3.1地基基础检测中心主任负责检测工作全流程的牵头管理;负责检测项目信息登记;指定项目经理、检测员。
3.2经营人员负责承接检测任务、签订合同或委托单。
经营人员负责检测报告的送达和收款;负责收集委托方的信息反馈,经协调联系人同意,也可由协调联系人代行。
3.3项目经理负责该检测项目联系协调及全程管理;项目经理负责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负责***网络办公系统检测工程立项及审核工作;负责检测现场准备或督促委托方完成现场准备,负责检测现场的协调工作;项目经理确定检测方案编写人,项目经理对整个工程质量及安全负责。
3.4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
3.5检测员负责检测内部准备工作;负责检测方案编写;负责现场检测(如有多个检测人,第一检测人对现场检测质量负责)、检测所涉及到的表格的填写,负责检测仪器设备进出场,负责检测资料的交接保存;负责现场检测的安全;如为我方抽样,由检测员为抽样人。
3.6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调配、***网络办公系统登记。
3.7维修计量员负责保证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向公司提供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汇总表。
3.8内业分析人负责检测数据的分析计算、报告编写。
3.9技术监督人负责检测报告的复核。
3.10资料员负责检测报告的复制、装订及资料的归档,负责检测技术数据输入统计数据库。
4.工作程序4.1检测工作的依据及方法4.1.1本公司开展的检测项目均依据国家的、行业的、地方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单。
4.1.2检验方法为本公司现行有效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所列出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公司所有人员应使用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标准、规程及规范的检验方法;当受委托使用非标准方法、或无合适的标准方法供使用只能使用非标方法时,应由项目经理或合同签订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技术负责人和委托方的同意,且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严格的检测方案。
(完整word版)桩基检测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使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正确评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1.0。
3 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虑地质条件、桩型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搭配。
基桩检测结果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1.0.4 建筑工程基桩的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
1 术语2。
1。
1 基桩foundation pile桩基础中的单桩。
2.1.2 桩身完整性pi1e integrity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2。
1.3 桩身缺陷pile defects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的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现象的统称。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2.1。
5 钻芯法core drilling method用钻机钻取芯样以检测桩长、桩身缺陷、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和连续性,判定桩端岩土性状的方法.2.1.6 低应变法low strain integriiy testing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速度导纳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7 高应变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用重锤冲击桩顶,实测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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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基桩(地基和桩基)的工程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3 《导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凡在江苏省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都必须取得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1.6 《导则》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地基承载力”。
第二章基本规定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
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条强制性规定。
2.3 评价地(岩基的质量应经过承载力检测,评价桩基的质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
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应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 表 3.5.1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2.5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
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的要求。
2.6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 JGJ106-2003 图3.2.1 (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7 检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2.7.1 调查、收集资料的内容有:1.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名称;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4.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2.7.2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 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
2.7.3 检测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7.4 检测场地的道路、供电等满足检测要求后,检测设备方可进场。
第三章检测方法3.1 静载试验3.1.1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
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1.2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维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 10%3.1.3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锚桩反力、压重反力、锚桩压重联合反力三类。
静载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第4.2.1-4.2.5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 倍。
2.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w 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
3•对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
4.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5.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
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静载试验提倡使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
静载试验的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1 .每一观察时刻及其对应的分级(包含加、卸载)荷载值、实际荷载值、各点沉降值;2.使用人工抄表时,应有每次维持荷载的过程记录;3.终止加荷时的荷载值、沉降值应有第二检测人的核对签字;4.试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异常现象(包括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记录,及检测人的现场处置(包括告知本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部门并通知委托方的过程)记录;5.现场检测人的签名。
3.1.5对水平承载力试验, 被检桩的控制条件应尽可能和实际设计条件接近;对竖向抗拔承载力试验,被检桩不宜选择桩身中、下部有明显扩颈和中间有接头的桩,若被检桩中间有接头须由委托方提供接头抗拔强度验算资料。
3.2 高应变检测3.2.1 高应变方法可以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预制桩、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3.2.2高应变检测应具有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静动对比验证资料,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输入的桩、土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2.3 高应变检测的操作必须强制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 第9.2.3、9.2.4、9.4.2、9.4.5、9.4.15各条的规定。
3.2.4高应变法不得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变或局部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3.3 低应变检测3.3.1 低应变法可以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应变检测应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表843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桩根据桩径大小对称布置2-4个测点,每个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不得少于 3 条。
3.3.4检测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合理选择,采样点不宜少于1024点,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长度宜在2L/C 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敲击锤的材质、重量和锤垫应根据桩型、桩长、桩径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
通过调节敲击能量、改变冲击入射波脉冲的宽度和频率成分,可以改善检测效果。
3.3.5低应变法不宜检测设计桩身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型桩。
3.4钻芯法3.4.1钻芯法可以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 > 800mm)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完整性,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3.4.2钻芯法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
3.4.3钻芯法应根据混凝土芯样的特征(如钻进深度、芯样连续性、完整性、胶结情况、表面光滑情况、断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况、气孔、蜂窝麻面、沟槽、破碎、夹泥、松散等)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表7.6.4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4.4对持力层的描述应包括持力层深度、岩土名称、颜色、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坚硬状态、风化程度等。
3.4.5芯样混凝土强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检测。
3.4.6同一根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钻芯孔时,应考虑各钻芯孔的芯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桩身完整性。
3.5声波透射法3.5.1声波透射法适用于预埋声测管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声测管的布置数量根据桩径D确定:0.6m v D < 0.8m时为2管,0.8m v D < 2.0m时为3管,D >2.0m时为4管。
声测管应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为使同一桩各检测剖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定,对同一桩的各检测剖面,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3.5.4相邻测点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250mm。
出现桩身质量可疑的测点时,应采用加密测点或斜测、扇形扫测的方法进行复测,以进一步确定桩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围。
3.5.5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10.4.7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检测位置与检测数量4.1 检测位置(被检桩(点))的确定4.1.1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检测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形成文档。
4.1.2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检测位置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档列入报告附件。
选择具体位置时,除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1.2条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1 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较大或施工记录有疑问、离散性较大;2 桩身材料有明显变化或更换施工设备、施工队伍;3 局部地质条件复杂。
4.1.3每一检测位置都应具备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记录。
4.1.4每一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载力检测对被检桩(点)的要求:1 .成桩工艺、质量标准和其他施工参数与工程一致。
2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28d,且桩顶部分应平整、密实、桩顶面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重合。
不满足设计强度、已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受检桩应加固补强,加固后的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当采用高应变法时,被检桩还应满足桩顶部分的自由长度大于 2 倍桩径且和桩身(桩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
提前检测的,应有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3完整性检测对被检桩的要求:1.低应变法要求桩顶材质、强度、截面尺寸与桩身相同,检测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龄期不少于7d。
2 •钻芯法要求受检桩桩径不小于800 mm长径比不宜大于30,桩顶开挖裸露。
3.声波透射法要求受检桩在灌注过程中预埋2根或2根以上的声测管。
4.4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 必须采用静载试验。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