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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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园区的政策文件汇总分析

关于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园区的政策文件汇总分析

关于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园区的政策文件汇总分析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注:1.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区域建设,其审核机关为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无关;而指导意见中这条并未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而不储存的企业,而事实上只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有贮存罐,所以该条也包括使用危险品企业;2.指导意见明确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也就是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从指导意见的本质出发,改扩建项目也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而现有化工企业也需要逐步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号)文中第二款的第五条第五项的第四点:(4)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建筑陶瓷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注:1.本条仅指新建项目,同时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建筑陶瓷项目仅为建议布局在相应产业基地,不是强制性条件,也就是改扩建不受限制;2.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且污染治理治理措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5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5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45号2010年4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自2006年10月起,开展了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生产企业,改造提升了一批装备落后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集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彻底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

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注重将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完善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全面提高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安委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以下统称园区)安全管理,降低园区系统安全风险,增强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推动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园区内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二、科学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二)统筹规划。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并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

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使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使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陕环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2〕8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现将《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5日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三个转化”战略指导下,我省多个能源化工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规模,一大批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但是,全省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环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规划科学、准入严格、配套健全、监管到位的园区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全省境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确立的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等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附后)。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0〕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0〕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含医药,下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提高对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化工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多次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化工行业依法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农业、国防科工、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在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

建立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础工作(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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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环发〔2012〕161号
各站、队、室,园区环境监察中队: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我县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我局〘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平罗工业园区和宁夏精细化工基地集中了部分化
工企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对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是化工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举
措。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循环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宁政发〔2012〕5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要求,将强化环境管理推动工业园区规范化发展作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降低园区环境风险,切实提高我县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工业园区化工企业包括农药、医药、电石生产企业、兰炭生产企业、焦化、活性炭、工业硫酸、染料、合成氨、PVA、片碱、焦油深加工、化工原料生产以及利用化工原料生产触媒等项目。

(二)目标: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规定,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厂建设和运行,督促新安科技化工公司和大地化工
公司污水厂接纳废水集中处理和运行,规范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化工企业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化工企业的建设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化工企业。

工业园区分区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价。

在化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

加强化工企业的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

3、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县级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

依法严
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4、实行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十二五”期间明确的园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5、深化入园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园区监察中队应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推行环境监理制度。

6、提高废水污染治理水平。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

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
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7、加强园区大气污染治理。

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1、加强园区日常运行监管。

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监察中队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

环境监察大队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监督管理室要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
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建设项目的审批。

2、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

监督管理室要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

现有企业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处置或转移,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建立园区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实施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的工作机制。

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定期组织年度审查。

(三)构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站要制定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含化学特征污染物)、园区内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监测,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2、加快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化工企业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并与自治区环保厅监控系统联网。

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总排口要安装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设施,并与自治区环保厅监控系统联网。

开展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示范建设。

3、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推进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

化工企业要制定大气污染事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大气污染事件专章。

化工企业应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与环保部门建立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4、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组织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

对园区风险情况、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和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针对性环境安全整改工作。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园区监察中队要管理好废水应急闸,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外环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园区信息报告
1、严格落实责任。

各队、站、室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

2、定期组织考核工作。

办公室和督查室将组织开展对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在全局通报。

3、完善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信息公开。

园区环境监察中队要督促园区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园区企业应将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及时上报监察大队,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园区环境监察中队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前将本园区年度环境管理情况报送监察大队,整理后上报区厅和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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