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的许可 。( 2 ) 属于不征税收的资金款项 , 其 中不包含各领导 、各 级政府 、 各个阶级对企业 的拨款以及财政资金 、 税收资金等 , 这样不仅 有助于提高资金减免税收管理 ,还有助于提高资金 收入补贴 , 并和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工作 目标相 同。
探讨我国 《 企业所得税法 》中的不征税收入
李国有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财务处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0
【 摘 要】我 国 《 企 业所得税 法》中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在根 源与本质 中不是通过企业运 营以及其相应活动获得 的利益可 不给予纳税 义务,同时 也不给 予作 为纳税额形成的收入。文章现 以不征税 收入的特点进行分析 ,并对免税收与不征税 收入 两者 间区别进行对比分析 。 【 关键 词】《 企 业所得税 法》 不征税 免税 收 中图分类号:F 8 1 0 . 4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4 ) 1 2 — 2 0 6 一 O 1
民事作为 目 标 ,在参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 为提高经济收入 ,保证利益 经济最大化,可通过运用财政收取对其损耗部分实施补贴 ,加大需求 。 ②铁路 、 粮食 、石油等均属于民生建设区域 ,因此国家仍然需要通过利 用较多资金确保其正常营运 ,并保证 民生市场 的正常运转 。这些财务可 作为国家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方式 ,而其表现方式是来 自 企业 财政收入。就这些像 似企业的征税实际是国家税收 ,其是否为作为征税 这一说法仍然存在疑问 , 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盈利的状 况 下,要想把其和企业利益 、利润相区分 ,就要实行部分征税 ,但同时与 实际课税理念不相符合 , 但如果不对其进行收人不征税 , 那么就会引发 新的问题。
会计实务: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
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
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章讲义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答案解析』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2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B.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C.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D.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答案】BC【解析】选项BC: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2018年)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B.国债利息收入C.接受捐赠收入D.财产转让收入【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不征税收入;(2)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3)选项CD:属于应税收入。
【考点4】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解释】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中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B.92C.96D.97【答案】C【解析】(1)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92万元,所以2018年税前只能扣除80万元,其余12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9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为85万元,上一年结转12万元,合计97万元,2019年税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6万元,其余1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题2·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了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016年)【答案】√【考题3·单选题】甲公司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为40万元,全年拨缴的工会经费为2万元,且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甲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为()万元。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 (1)《收入明 细表》第 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 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 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 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调增 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 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 100万元 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调增 100万元,而政府补助 100万元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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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原则,仍然 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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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
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
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
由于企业申报表没有要求填写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要将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单独记帐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
“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汇总到申报表2-7项中,不需要单独分开申报。
但企业财务人员对免税产生的成本费用要有备案薄,以备主管税务人员检查用。
三、所得税法规定的补亏原理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原国税发[1999]34号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国税函[2010]148号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诠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
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免税项目所得还是不征税项目所得都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也就是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包括不征税项目)不能互相调剂补亏。
为了应用上述免税、不征税所得补亏原理,我们来举一例加以说明:
ADC公司2011年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400万元,2011年应税项目收入为8200万元,应税项目成本费用8000万元;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是800万元(其中有500万元免税、300万元是征税)、开发技术转让成本费用是200万元;不征税项目收入是230万元、成本费用是2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8200+800+230-230-500-8000-200-200=100 (万元)
大家注意,本案例“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是4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弥补了200万元,这是因为免税项目有应税所得(800-500-200)=100万元是不可以弥补期初应税项目亏损的。
另外,不征税项目成本费用210万元是要单独核算的,不能列入到“各项扣除金额”中。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专业准则规定,对“不
征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阅者可参考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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