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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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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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取得不了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存款利息收入需要增值税发票入账吗?】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账务处理二: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政策参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利息收入应该填写现金流量表的哪一栏? 】目前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和旧的会计准则都未对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到现金流量表的哪一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这种情况下,那么我们只要在不违反会计的基本核算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列.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在实务处理中一会将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到经营活动项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因为这是由于一般企业会将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并且产生了这种活期的利息收入.所以放在这一行中更贴切一些,同时它也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对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定义,另外您提到贵公司是没有借款活动的,如果有借款的话则就应该把这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通常在会计中是财务费用的借方)抵减利息收入(通常是财务费用的贷方)的差额如果是正数的话则要计入到筹资活动中的”分配利润,股利,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这一行中.这点请您务必注意.另外从银行存款的来源来看既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也有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所以不能将它们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做硬性的规定,要根据其来源的不同灵活的加以区分.但是一旦将存入银行的用于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填入到现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话那么根据一贯性原则今后就不得随意改变.(但请您注意不是不能改变而是不得随意的改变)【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吗?】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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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及其发票开具大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纳税人日常收到的经济利益有许多是不征增值税的,其中有些可以开具发票,有些不需要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大家处理涉税事务,本文为大家叨叨明白。

一、不征税项目知多少
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避免纳冤枉税。

下面列举了33项不征税项目,但在实务中还会遇到不征税的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业务的性质来加以判断。

不征税项目明细表
序号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依据
1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2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3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1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1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82.52。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增值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管理收费。

对社会团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会员费等),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 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

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司茹【摘要】新纳税申报表需要企业对收入类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收入类调整项目的三个方面,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税收政策的改变,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把企业的会计利润调整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5-128)【关键词】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纳税调整【作者】司茹【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会计系 1001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在新纳税申报表中,所有的纳税调整工作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来完成。

对收入的纳税调整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其中,最难与最容易混淆的有下面三项重点调整内容。

(一)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对一些特殊项目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没有遵循收付实现制,具体规定如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虑到企业预收租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行费充值取得不征税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通行费充值取得不征税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能证明支出实际发生。财务处理为:借:预 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
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从中可以看 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
法治平台
征税类
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 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户 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通行
一是分析通行费不征税电子发票的分
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 类标准。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1.ETC 充值卡的性质:根据总局 2016 年
目前税务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 第 53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
种观点: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的 规 定 ,单 用 途
在实际消费后再取得发票,从立法本意上 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
理解,第一种不征税发票也应该可以作为 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
税前扣除凭证。
具 的 征 税 发 票 ;通 过 政 府 还 贷 性 收 费 公 路
第 二 种 观 点 ,不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 ETC 客
人 员 认 为 不 征 税 发 票 是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案例分析]
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66 号公告规定的正式
通行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
发票,而且该发票对应的通行费已经实际 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笔者
支付,因此将通行费充值取得的不征税发 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二是分析预付款不征税发票税收属性。 主要弄清楚预付款不征税发票属于什么性质?与发票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性质有没有不同?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 票。” 对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发票”开 具的条件是:一是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 他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二是收取款项。符合以上要 求 的 发 票 可 以 证 明 业 务 真 实 发 生 ,可 以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其实,预付款不征税发票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开具,严 格来说,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发票”。这种发票只能证 明资金流动情况,类似于银行转账记录,并不具备证明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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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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