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不征税收入项目解析及填报实务

不征税收入项目解析及填报实务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税收规定和会计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反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具体包括:(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具体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2篇)

第1篇增值税(VAT)是一种消费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或者减轻特定群体的税负,政府可能会规定某些商品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免征增值税概述免征增值税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商品或服务免予征收增值税。
这些商品或服务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福利性:如教育、医疗、养老等。
2. 社会公益性质:如扶贫、救灾等。
3. 国家政策支持:如新能源、高科技等。
二、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原则在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确保账务处理的真实性,不得虚构交易或夸大金额。
2. 合法性: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法合规。
3. 完整性:确保账务处理全面,不遗漏任何交易或事项。
4. 准确性: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计算错误。
三、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步骤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步骤:1. 确定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通常需要参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的公告。
2. 记录收入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在销售时,应按照正常销售价格记录收入。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3. 计算销项税额虽然免征增值税,但企业仍需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价格。
4. 记录销项税额在计算完销项税额后,应将其记录在账务中。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等5. 确认免税收入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免税收入。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税收入)6. 确认应纳税额在确认免税收入后,企业需要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
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填报不征税收入呢?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纳。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财政拨款。
即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即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由此看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征税收入的填报的焦点是:一方面,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另一方面,如何正确剔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数额。
实务举例例如,2011年8月,甲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技术创新基金68万元,公司记入“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20 第14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20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表A105020第 14 行第 6 列,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 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填报。
第 3 列“调增金额”为表 A105040第 7 行第 14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 25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填报。
第 3 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 7 行第 11 列金额。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一、财政拨款等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税前扣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性资金定义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免征的税款做账务处理

注:150000÷1.13×13%-13000=4256.64(元)
3.对于不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
其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免征的税款做账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 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1.价税分离记账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 号,以下简称 6 号文件) 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 号,以下简称 10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结论: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应适用 6 号文件。 例: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收入 (含税)288.6 万元,当月成本费用支出 180 万元(其 中:进项税额 10 万元),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 10 人,经 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 4 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88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6000
支出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减免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00
款 10 万元,税款 1.3 万元。本月销售图书 6000 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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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
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
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
案例实务
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
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企业购置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585
(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50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