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课件
保险学原理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 “互助基金”
近代意义的人身保险还是要追溯至海上保险, 最初它是同资本原始积累贩卖奴隶相联系的。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 “佟蒂法”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 命表
18世纪40年代一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 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 的自然基础。
(必要性)
物质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可能性)
必要前提: 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实性) 货币后备是保险经济机构建立保险基 金的一般价值形态。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法律基础: 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法律的保护和 支持。
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本节内容:
A船价值100万美元 B货主的货物价值60万美元 C货主的货物价值40万美元 损失额:20万
损失额 共同海损分摊率 = ———————— × 100%
∑ 船、货价值 20
= ———————— × 100% 100+60+40
=10%
共同海损分摊额 = 船货价值额×共同海损分摊率
A的分摊额 = 100万美元×10% = 10万美元 B的分摊额 = 60万美元×10% = 6万美元
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 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国外古代保险思想
保险思想最早发端于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 地中海沿岸诸文明古国(古巴比伦、古埃 及、古罗马和古希腊)。 古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腓尼基(今 黎巴嫩境内) → 古希腊
近代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 产物,并随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 发展起来。在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海上 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责 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是随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 的完善和信用经济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
保险学-3章ppt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第一节诚信原则☆实质性重要事实包括:⏹风险情况比通常大的事实⏹以往的损失记录⏹有无他保⏹周围环境变化⏹标的有无改变用途、性质第一节诚信原则二、保证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条款一旦违反就不能补救。
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如在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为:船舶适航;不变更航程;航程合法。
第一节诚信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货币利益2、合法利益3、确定利益保险利益在保单开始和损失发生时都应存在。
保险标的过户、转卖、转让他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但货物运输保险是个例外,只要求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1)所有人(2)受托人、受益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2、据有权(1)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2)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3、契约规定(1)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2)依租约享有某种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四、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本人2、基于血缘、法律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投保。
3、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为债务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投保。
☆为他人投保不仅要具备上述关系,而且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五、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可防止道德危险3、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第三节赔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有免赔额的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第三节赔偿原则三、赔偿方式1、比例分摊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2)在重置价值保险中,上述公式中的保险价值应换作重置价值,损失金额为实际重置费用,即:赔偿金额=实际重置费用(或修复费用)×(保险金额 / 重置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3)在定值保险的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1-残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第三节赔偿原则2、第一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第三节赔偿原则2)相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 3)绝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损失率>免赔率)第四节代位原则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学理论与实务第三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案例1: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 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 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 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 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 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 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则,由此该保险公司作了拒赔。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一)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
❖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 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关系确定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 ❖ 2.配偶、子女、父母
❖ 3.第2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
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4.雇佣关系劳动者 ❖ 5.被保险人同意
❖ 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 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该游 客的做法可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
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 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 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 《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保险学基础第三章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到公元14世纪,贷款与损失保证分成两个独立的行业,正式的保险经营开始建立。1310年,佛兰德尔商人成立了保险商会,定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率。1347年10月23月,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雅伦开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这张保险单规定,如船舶在6个月内安全到达,保险人就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单未订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还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形式。到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的保险单,注明承保“海上灾害,火灾,抛弃,王子的禁制,捕捉”等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单的样式。
先后有人民银行保险合作处、保险处、保险司负责保险监管
2002年,中国保监会升格为正部级;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逐步参与制定国际保险监管规则
行业监管日趋完善(1/3):保险监管机构沿革
第一阶段 (1979-1997)
第二节 保险业的发展与客观环境的关系
一、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是一个部门经济子系统与国民经济大系统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大系统对保险业具有制约和决定作用;保险业子系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予保障,二者的发展要相互协调。 1. 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保险与生产的关系是生产决定保险,保险促进生产。 2. 保险与交换的关系 保险与交换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和互为条件的关系。 3. 保险与消费的关系 保险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制约着消费。 二、保险业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多、更集中、破坏性更大的风险。
第四阶段(1988-2002) :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88
1995
1995
1998
中国第一张经验生命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
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
保险学 第三章

• 2.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 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 偿合同
•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 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 代价的合同
• 2)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 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 任何代价的合同
• 3.以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 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 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后来,元政府又依职业的性质,把帝国臣 民更细致地划分为十级:一、官。二、吏 。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 、匠。八、娼。九、儒。十、丐。
•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将人分 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 罗。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 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 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 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 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 力及手工业劳动等。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 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 ”。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绝大部分 为农村贫雇农和城市清洁工、苦力等。 返回
•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 起来的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 织机构的有机整体,区别于自然人
• (二)法人是具有两种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 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两种能力:
• (1)民事权利能力
•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三)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1)独立人格
法人的主体资格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彼 此独立的,组成法人的某个或某些自然人 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法人的组 织无需依赖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05《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3-5节课件(佛山)

•
,则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而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中,对于定期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到期满日 24时为 止。人身保险合同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缴纳首期 或全部保险费为条件。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的。
• 概念: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 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 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 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增减;保险标的指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 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变化导致保 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变动。 • 这类变更先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出立批单,加收或减退保险 费,保险人才可以按保单责任范围和批单的变更事项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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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 举例: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 中断。保险合同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 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 议。 • (四)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 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 原因: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 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04《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1-2节课件(东莞)

立法目的: 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通过投保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利益的道德风险。 运用:补偿性原则演绎出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为求偿权原则与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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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性——条件性
概念定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经常需要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
务。
举例说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否则保
,也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3)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
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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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概念定义: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也就是保险金的领取人。 立法状况:目前在我国保险业中,尚未在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引入受益人的概念,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受益人,一般是指身 故受益人。也就是说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约定疾病或生存 到特定年龄等)时被保险人未身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是被保险人本人。也 就是说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附条件的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条件成就时 ,才能变为实际的权利,否则只是一个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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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B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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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望之中寻找希望 人生终将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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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件性:conditional (contract) 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 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 • (六)附和性:contract of adhesion 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 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 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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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①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 保险标的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价值 ⑦ 保险金额 ⑧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⑨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 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 面要约。 2. 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 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3. 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也立 的临时保险凭证。 4.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20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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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 费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 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 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 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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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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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 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 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 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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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 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 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 承诺。
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 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 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②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③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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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绝望之中寻找希望 人生终将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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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性:Personal contract
• 其含义是: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 密相联的。 例: • A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将车转让给B。 但B的条件与A相差较大,B投保时,保险 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因此A不能将保单擅自 转让给B,此即其个人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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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会性(aleatory contracts) 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 发生的基础之上的。 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 保险人净赔。(也称射幸性) 被保险人则相反。 (四)补偿性 indemnity 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 ,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 失的数额。 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
(8)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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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 投保方的义务包括: (1) (2) (3) 如实告之义务 交付保险费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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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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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的义务:
(1)
(2) (3) (4) (5)
说明义务
及时签单义务 保密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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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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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 和保险人; ¶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 的权利义务关系。
Insurance Contracts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 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 同,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 合约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Contract: A contract is a legal binding agreement creating rights and duties for those who are parties t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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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 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 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 利、义务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 还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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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① 保证条款 ② 附加条款 ③ 协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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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 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 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 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 备的条件是: ①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②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单所有人owner/ policy owner/policy 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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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 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2)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① 全部无效是指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 续履行的保险合同, ②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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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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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性(P38)
• (一)最大诚信: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此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是 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 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以后,保险人可以拒绝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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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 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 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①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②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③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 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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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 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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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性。Bilateral contract
• 合同: • (1)单务(Unilateral contract):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 力,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 贷款合同。 • Unilateral contract : only one party of the contract make an enforceable promise. (2)双务(B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力 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力即是另一方的义务。 ※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双务合同不同,它不是一种 双方同时对等给付的合同,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同时 对等给付。 • 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