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138C套餐节目表

138C套餐节目表
1、凤凰香港台
2、东森幼幼
3、东森洋片
4、东森电影
5、龙翔电影
6、TVBS欢乐台
7、CCTV-1 8、CCTV-3 9、CCTV-7
10、本港台11、凤凰资讯台12、东森亚洲新闻
13、中天亚洲台14、凤凰中文台15、南方TVS
16、珠江台17、CCTV-1 高清18、CCTV-5 高清
19、CCTV-6 高清20、CCTV-8 高清21、CCTV-9 高清22、CCTV-13 新闻23、广东体育24、广东卫视
25、广西卫视26、浙江卫视27、江苏卫视
28、湖南高清29、山东卫视30、辽宁卫视
31、音乐1台32、音乐2台33、星空卫视
33. 澳门莲花34、民视35、卡通
36、台式中和37、台式高清38、中国电影
39、东森综合台40、东森戏剧41、东森亚洲新闻
42、CCTV-4 43、CCTV-9 44、CCTV-11
45、北京卫视46、东方卫视47、江苏卫视(国际)48、湖南卫视(国际)49、海峡卫视50、厦门卫视
51、南方TVS2 52、深圳卫视53、CCTV- 娱乐频道
54、CCTV-9记录55、天津卫视56、重庆卫视
57、泰山卫视58、黄河卫视59、安徽卫视
60、浙江卫视(国际)61、云南卫视62、健康卫视
63、亚太第一卫视64、中国电视65、UNBTV
66、BEIKETV 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课件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PT课 件
国际劳动组织简介
国际劳动组织(ILO)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劳动权益和劳 动条件改善的专门机构。
它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通过国际合作寻找解决劳动问题的各 方面途径。
劳工组织公约简介
劳工组织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发起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工法规,以确保全 球工人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和保护。
公约内容
劳工组织公约包括一系列章节和条款,其中重点关注工人权利保护、企业责任和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和 环境保障等方面。
公约执行
公约执行依赖于国际监督机制,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监察制度以及国家和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 为了确保公约的实施与落实,全球各国需要加强劳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与互动。
公约影响
劳工组织公约对国内劳动法律的影响是明显的,它推动了劳工权益的保护和 工作环境的改善。
公约还对国际劳工关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并推动了企业持续发展中社会和 环境责任的重视。
结论
劳工组织公约在推动全球劳工权益和劳动条件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全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公约应建议和措 施来促进公约的落实和推广。
公约内容涵盖了劳动条件、企业责任和义务、工人权利保护以及劳动环境保 障等多个方面。
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劳工组织公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全球提供统一的劳动标准和指导原则,确保 所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公正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公约的作用是推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促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并 加强国际间的劳工合作与互动。
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

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
童工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联合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童工的定义和准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童工最低年龄公约》(C138号公约)和《童工危害最低年龄公约》(C182号公约),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童工是指在合法的最低工作年龄以下,被雇佣或从事某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儿童。
最低工作年龄的界定因国家而异,但普遍认同的标准是儿童应该在完成义务教育以后才能从事有偿工作。
2. 童工的工作可能存在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风险。
这些危害包括但不限于残酷、危险或不恰当的工作环境、长时间工作、剥夺教育机会、身体虐待、强迫劳动、性侵犯等。
3. 童工问题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健康权、游戏和休闲权、安全权等。
联合国强调,儿童应该享有充分的教育和娱乐活动,以便能够充分发展自身的能力和潜力。
联合国旨在通过以上定义和准则,倡导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法律、政策和实践措施,杜绝童工现象的存在,确保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得到保护。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合作和支持发展中国家,以解决贫困和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为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打造一个没有童工的公正和可持续的世界。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PT课件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
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
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8.(2)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
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
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
制订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
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
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八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O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就此主题制订一个总文件的时机已到,这一文件将逐步替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文件,以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三年最低年龄公约:第一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二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四至第八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a)如此做的理由(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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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
19:06:1976)公约:C138地点:日内瓦届会议:58通过日期:26:06:1973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主题分类:最低年龄主题分类:招生就业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第1条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1。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
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
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4。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会员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后,可与雇主和工人来说,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协商,初步指定了14岁的最低年龄3条的规定。
5。
凡已指定的前款规定而14岁的最低年龄应包括对根据第三条的国际劳工组织22日提交的一份声明中宪法适用本公约的报告会员 - (一)该公司的理由这样做存在;或(二)它放弃其权利,利用从一个表示日期的有关规定本身。
第三条1。
对于进入任何类型的就业或工作根据其性质或在其中进行的情况下最低年龄可能危及健康,安全或道德的青少年不得少于18年。
2。
就业或工作类型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进行协商。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或主管当局经协商条件与有关机构的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就业或授权由16岁以下的工作的健康,安全及有关的青少年道德得到充分保障,而年轻的人已接受了足够的活动的有关分行具体指导或职业培训。
第四条1。
在必要的范围内,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这些组织协商后可排除在本公约限制就业或工作类别提出申请,其中应用出现特殊和重大问题。
2。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应在其第一份报告列出了下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任何可能已经在本条第1款排除根据公约提交的22个类别的申请,提出的原因这种排斥,并在以后的报告应说明其法律和实践的类别和程度排除方面的立场,就其效果已得到或建议给予这些类别中就公约。
3。
就业或本公约第3条所涵盖的工作,不得被排除在公约在根据本条申请。
第五条1。
的成员的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可能,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限制了初步磋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2。
各会员国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身,应当在其批准书所附的声明,经济活动或经营类型的分支机构,这将适用于该公约的规定。
3。
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作为下列最低:采矿及采石业,制造业,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卫生服务;运输,仓库及通讯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生产农业事业,但不包括家庭和小规模集团生产供当地消费,而不是定期聘请雇用工人。
4。
任何限制了这种在根据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条会员 -(一)应在其报告显示条下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情况宪法第22至于哪些活动是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就业和分支机构或青少年及儿童的工作任何可能会被更广泛地实现该公约的条款的适用方面取得的进展;(b)可在任何时候正式延长给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声明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公约并不适用于儿童和青年工作的人做在一般情况下,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或由人来做工作至少14岁的承诺,如果这些工作开展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教育或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课程;(二)对培训方案主要或完全的承诺,这方案经主管机关核准,或(三)指导或方向的计划,旨在促进建立一个职业或线路选择的培训。
第七条1。
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在光线工作,是就业或人员13至15岁的工作 -(一)不太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发展;(二)不损害,如他们在学校的出勤率,他们在职业指导,或由主管机关或经批准的能力受益于收到指令参与训练方案。
2。
国家法律或法规也允许就业或人员谁是至少15岁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符合载于分段提出的要求,义务教育工作(一)和(b)项1款。
3。
主管机关应确定在何种就业或工作,可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并应规定的小时数在此期间,和在其中就业或工作等可能进行的条件。
4。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会员已利用了该段的规定,2条第4本身规定可能,只要它继续这样做,代替13岁的年龄12和14 15条第1款和15岁的年龄在本条第2款14。
第八条1。
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主管当局可允许在个别情况下授予许可,例外情况下禁止就业或工作中规定第二条本公约作为参与等用途在艺术表演。
2。
这样授予的许可证不得限制期间的小时数和规定的一些职业或工作是允许的条件。
第9条1。
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惩罚规定,应由主管机关,以确保本公约规定的有效执行。
2。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应确定为与人施行责任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3。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规定的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应当记录,由用人单位提供,这样的登记册或文件应包含姓名和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充分证明,其中他的人雇用或为他工作谁,谁是未满18岁。
第10条1。
本公约修订,基于本条款第一条规定,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修剪机和煤机)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2。
即将到来的在本公约生效不得接近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 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或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为进一步批准。
3。
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应进一步批准时封闭所有的各方已同意受本公约的批准此类关闭或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宣言。
4。
当本公约的义务,接受 -(a)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该公约的立即解约,(b)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三)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及不低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d)在海上就业的尊重这是一个会员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按照指定的本公约第2条或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五)在就业方面的海上捕鱼由一个会员这是一个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根据指定条本公约或2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在海上捕鱼的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六)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党,以及不低于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年龄少指明条根据本公约或2成员指定,这样的就业年龄适用于煤矿井下在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如果当本公约应生效。
5。
接受本公约的义务 -(一)款涉及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按照与第12条退约,(二)在农业方面应涉及的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按照谴责条9段,(c)在海上就业方面应涉及与第10段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按照谴责,并按照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与第12条,如果当本公约应生效。
第11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2条1。
本公约应仅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劳动组织,其已与总干事登记批准书的人。
2。
它应起十二个月后发生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生效。
3。
此后,本公约应自生效对于任何会员国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月。
第13条1。
凡批准本公约的退出后十年,自本公约之日起生效的第一个请其登记的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行为,过期的成员。
这种退约不生效,直到一年后,其所登记之日起生效。
2。
凡已批准本公约并没有在一年内,继在前款所述十年期间,行使解约权利本条规定期满成员也会再遵守十年内,此后,得依在每个十年期间,在本条规定的任期届满本公约。
第14条1。
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通知国际劳动组织的一切批准书和由他组织的议员谴责登记所有会员国。
2。
在通知了被传送给他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机构的成员时,总干事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的日期后,该公约开始生效。
第15条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应传达给秘书长的联合国按照条的规定,联合国的充分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行为按照他的注册与登记资料宪章102以上各条规定。
第16条在这种时候,因为它可能认为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当向大会提出对本公约的工作报告,并应审查放在了会议的议程整体的修订问题可取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