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医师在本院实施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为规范临床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一、会诊的定义1. 外请会诊:是指本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经医务部批准,邀请其他医院(简称为会诊医院)所需专业的医师为本院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医师经医务部或总值班选派或批准,为需会诊医院(简称为邀请医院)的特定患者所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会诊程序1. 外请会诊程序受邀请的外院医师原则上应是三甲医院或其它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
(1)会诊提出①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的病例。
②患者存在本院未开设的学科范围的疾病,或本院未开展、尚不成熟的新诊疗技术。
③患者家属要求的。
④医疗组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史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时间等情况,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部批准备案,必要时医务部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⑤医务部(或拟请会诊科室负责人)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管理部门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请求落实,并告知时间与地点,简介患者病史等资料,陈述会诊目的。
⑥申请科室负责会诊医师的接送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会诊前准备①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需征得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并须有签字凭证。
②外请会诊前,必须有科内会诊或院内会诊讨论记录。
③主管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①提请科室人员负责接待会诊医师。
②由主管二线或三线陪同诊查患者,医疗组其他人员随同。
③全市大会诊程序同全院性会诊。
(4)会诊后①会诊医师应亲自填写会诊意见,主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诊科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未经医务处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会诊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定义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三、内容一)会诊程序1.会诊邀请:外院邀请我院执业医师会诊,需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ID号、年龄、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发邮件或传真至医务处。
2.医务处通知:医务处通知受邀医生,并登记。
登记内容:邀请会诊医院、外出会诊医师姓名、科室、时间、会诊事项。
3.外出会诊医师:1)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
会诊中,会诊医生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查患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请示科室负责人或其他专家共同讨论解决。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直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医师会诊完成,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到医务科。
二)外出会诊留意事项:1.医师应将主要事情时间和精力放在本单位,首先确保完成本职医疗服务事情。
2.外出会诊医师准绳上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责任自负,造成后果的按《执业医师法》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处置惩罚。
4.外出会诊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准擅自携带本院医疗器材到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5.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会诊费,其他外出会诊医师按规定收取会诊费。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其他报酬,不得私自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诊疗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诊疗活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各种诊疗活动,并对医务人员(以下统称医生)、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诊疗活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其规范操作、仁爱医疗、团队合作等能力,确保医疗服务品质。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诊疗活动管理制度,并不断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诊疗活动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专业准则,秉持医者仁心,恪守医疗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顺利展开。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并向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患者就诊、治疗、康复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广临床路径临床护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患者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中的问题。
第四章医务人员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医生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七条医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高,提供专业、有效和符合科学的诊疗方案。
第十八条护理人员应当具有扎实的护理专业知识,优质的护理服务态度,高效的工作执行能力。
医院外出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外出诊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组织或派出的医疗团队、专家、医师等人员参与的外出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巡诊、义诊、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活动。
三、职责1. 医院医务科负责制定外出诊疗活动的总体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 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安排、时间安排、地点选择、物资准备、安全保障等。
3. 参与外出诊疗活动的医疗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确保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四、外出诊疗活动流程1. 提前准备(1)医务科根据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外出诊疗活动计划,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根据活动计划,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实施过程(1)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向参与人员传达活动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2)医疗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3)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3. 活动结束后(1)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汇总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医务科。
(2)医务科对活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外出诊疗活动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
(2)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
2. 物资保障(1)外出诊疗活动所需药品、器械等物资由医务科负责筹备。
(2)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应提前了解活动地点的医疗资源情况,确保诊疗活动所需物资充足。
3. 安全保障(1)外出诊疗活动负责人应提前了解活动地点的交通、环境等情况,确保医疗团队出行安全。
(2)医疗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10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1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12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
1.12.1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的医院不符任何责任;
1.12.2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内及科内进行通报;
1.12.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1-6个月不等,并扣发1-6个月的奖金;
1.12.4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1个月的奖金;
1.12.5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力资源处按旷工给予考核;
②不能接受会诊任务,主要理由:
科主任签字年月日
医
务
科
意
见
①同意
②不予同意,主要理由:
科长签字年月日
院领导意见(医务科长、副院长外出会诊才需填写此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制度为规范临床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出会诊定义是指本院医师经医教科或总值班选派或批准,为需会诊医院(简称为邀请医院)的特定患者所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外出会诊的操作流程1、医师外出会诊须由邀请方出具邀请函,经医教科审核同意后,发放《医疗机构派出函》方可到邀请机构会诊。
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2、医教科接到外出会诊邀请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会诊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但情况特殊时,应当经业务副院长批准;派出会诊医师后应电话告知邀请医院。
不能及时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3、外出会诊医师一般应为正式受聘于本院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会诊医师需认真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及医教科。
医教科建立会诊档案管理,进行医师外出会诊信息反馈和备案。
三、会诊的义务和责任1、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和常规。
2、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会诊工作,并认真书写医疗文书。
如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3、会诊医师若发现邀请医院在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方面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已超出该医院执业范围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本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4、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本院应当协助处理。
四、奖罚规定1、医教科应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专人专册登记,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日期、会诊医生、邀请医院名称、患者疾病等,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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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医师在本院实施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1目的
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外国医师短期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外来医师在本院行医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外来医师在医院实施诊疗活动的管理。
3定义
本规定中“外来医师”(指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具备有效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医师)、“港澳台医师”(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外国医师”(指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合法行医权的外国医师)
4要求
4.1医务部负责外来医师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
4.1.1医务部代表医院负责选定、审查和签订与我院合作或医生的合作协议。
4.1.2负责收集和保管协作医院或医生相关资质证明和评审、验收合格证
4.1.3对各种证书和人员的资质定期审查并及时更新
4.1.4按照规定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
4.1.5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
4.2外院医生会诊管理
4.2.1请外院医生会诊时,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2.1.1由于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家属要求请外院会诊的,由科室提出书面会诊申请,报医务部(节假日和夜间报院总值班)备案
4.2.1.2由医务部(节假日和夜间报院总值班)联系外院专家会诊,受邀会诊的专家可在本院实施诊疗工作
4.3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
4.3.1外国医师或港澳台医师到本院实施诊疗活动,须提前一月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办理程序,由医务部报市卫生局审批完成后,方能在本院实施医疗活动
4.4外院进修或规培医师管理
4.4.1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外院进修或规培医师管理
4.4.1.1在本院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按授权程序授予相应权限
4.4.1.2由本人想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所在科室医师技术
管理小组考核
4.4.1.3考核合格后,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医务部
4.4.1.4医务部备案批准并授权
4.4.2.4取得授权的医师在带教老师指导下,科单独从事诊疗活动
4.4.2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为注册人员管理
4.4.2.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院医师在本院学习期间,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不能单独从事诊疗活动
4.4.2.2取得医师资格但为注册的外院医师在本院学习期间,可以将医师执业地点注册到本院,也可以将执业地点注册到愿意里哦啊机构。
4.4.2.2.1注册在本院的参照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条款
执行
4.2.2.2.2未在本院注册的参照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条款执行
4.5外来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本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4.6外来医师来院工作起价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本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是因为外来医师的责任时,本院有权限根据具体责任认定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