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3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4芳和梁禄。
5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
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第一次修订。
出。
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和梁禄。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触限值仪器的技术规范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指用于采集空气中气态、蒸气态和气溶胶态有害物质的器具,如大注射器、采气袋、各类气体吸收管及吸收液、固体吸附剂管、无泵型采样器、滤料及采以一定的流量采集空气样品的仪器,通常由抽气动力和流量调节装置等组成。
er)指利用有毒物质分子扩散、渗透作用为原理设计制作的、不需要抽气动力的空气采样器。
)指将空气收集器佩带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所进行的采样。
)指选定为具有代表性的、进行个体采样的劳动者。
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指在一个监测周期(如工作日、周或年)中,选定的采样时刻。
n)指每次采样从开始到结束所持续的时间。
mpling)指采样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的采样。
pling)指采样时间一般在1h以上的采样。
指在采集空气样品时,每分钟通过空气收集器的空气体积。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公共安全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公共安全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 for hazardous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 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 (GBZ 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接触限值

尘。 目的是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即使其8小时TWA没有超过PC-TWA,也应控制其漂移
上限。 按短时间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MAC的应用 用于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
8 式中:TWA - 空气中有害物质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C1、C2、Cn -测得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mg/m3; T1、T2、Tn - 劳动者在相应的有害物质浓度下的工作时间,h; 8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8h。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采用定点采样方法的采样 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时采样 用长时间采样方法的采样:选定有代表性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的工作地点作为重点采样点;将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尽量安装在劳动者工作 时的呼吸带;采样仪器能够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时,空气中有害物 质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1)计算;采样仪器不能满足全工作日连续 一次性采样时,可根据采样仪器的操作时间,在全工作日内进行2次或2次以 上的采样,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2)计算。 用短时间采样方法的采样:选定有代表性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的工作地点作为重点采样点;将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尽量安装在劳动者工作 时的呼吸带;在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并记录每个 时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次采样时间一般为15min;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2)计算。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一、我国OELs的发展: 我国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MAC最早有卫生部与国家
建设委员会于1956年首次颁布;以附件形式发布在《工业 企业设计暂行标准(标准101-5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 质最高容许浓度表包括85种化学因素和矿物粉尘物质,编 号53项。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布单位】卫生部【标准号】GBZ159-2004【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标题】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3.1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车间空气中乙腈卫生标准

车间空气中乙腈卫生标准
一、乙腈在空气中的最高浓度限值
根据相关科学研究,车间空气中乙腈的最高浓度限值应不超过20mg/m³。
这个限值是根据乙腈的毒性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得出的,以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乙腈的暴露途径和吸收方式
乙腈主要通过呼吸道和皮肤接触两种途径暴露。
在车间环境中,乙腈可能存在于空气、水、土壤中,作业人员可能通过呼吸或皮肤接触而暴露于乙腈。
此外,摄入被乙腈污染的食物和水也可能导致暴露。
三、乙腈的毒性及其对人体的影响
乙腈是一种有毒化学物质,高浓度吸入或摄入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
长期接触乙腈可能导致肝脏、肾脏、神经系统等损伤,甚至可能致癌。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减少作业人员对乙腈的暴露。
四、乙腈的防护措施和要求
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降低空气中乙腈的浓度。
涉及乙腈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的设备中进行,防止泄漏。
作业人员应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
出现的健康问题。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总之,车间空气中乙腈的卫生标准对于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作业人员对乙腈的暴露,确保安全生产。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1. 概述工作场所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害因素,这些害因素可能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为了确保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害因素接触限值。
本文将介绍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的相关信息。
2. 各种害因素工作场所的害因素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常见的包括:2.1 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释放出的各种化学物质,包括有毒气体、腐蚀性物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这些物质可能对呼吸系统、皮肤、眼睛等造成伤害。
2.2 物理因素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震动、辐射等。
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下可能导致听力损失,震动则可能引起骨关节损伤,而辐射对身体内部组织和器官可能造成损害。
2.3 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
这些微生物可能通过接触、吸入等途径感染人体,导致感染性疾病的发生。
2.4 粉尘与颗粒物粉尘和颗粒物通常由于工作环境中的研磨、振动或燃烧过程而产生。
这些颗粒物可能对呼吸系统、皮肤和眼睛造成刺激和损伤。
3. 害因素接触限值的意义害因素接触限值是根据科学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旨在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接触限值的制定可有效控制工作环境中各种害因素的浓度和持续时间,从而降低工作者患病的风险。
4. 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制定制定害因素接触限值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负责,其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收集数据相关机构会收集不同害因素的相关数据,包括研究报告、实验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4.2 评估风险基于收集到的数据,相关机构会对害因素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3 制定限值根据评估结果,相关机构会制定适当的害因素接触限值。
这些限值通常以浓度、时间和其他参数来描述。
4.4 定期评估和修订害因素接触限值需要定期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与最新科学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5. 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应用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应用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的关键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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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2325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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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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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为保护作业人员而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值。
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在不同国家(或机构、团体)所用名称不尽相同。
(二)种类
1.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是指工作地点空气中任何一次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有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工作地点。
是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常用指标。
其保护水平为职业者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浓度。
2.阈限值
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是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merican 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f
Industrial Hygienists, AGCIH)推荐的接触限值,又分为以下三种:
(1)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 TLV-TWA):指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接触限值。
在此浓度下几乎全部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而不至产生有害效应。
(2)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TLV-STEL):是在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
每天接触不得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之间至少要间隔60分钟。
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亦不得超过。
(3)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ceiling, TLV-C):指瞬间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
AGCIH的预先指标每年复审、公布一次,它不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卫生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限值的保护水平为绝大多数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该浓度不致引起有害效应,由于个体敏感性的不同,在该浓度下可引起少数工人不适,或既往疾病恶化,甚至发生职业病。
3.容许接触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 PEL)是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中采用的接触限值。
按有害物质的作用特点分别规定了上限值或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限值。
此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4.容许浓度日本产业卫生学会推荐的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此限值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
5.技术参考浓度是德国对某些致癌物所采取的技术参考浓度限值。
保证健康的职业接触限值(health-based occupational)是由WTO的一个专题工作组近年提出的一种职业接触限值。
制定这种限值时,仅以毒性资料与工人健康状况为依据,而不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或工程技术措施等因素。
不同国家可根据各自的国情加以修正,作为本国的实施性限值。
(三)制订依据
(1)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
(2)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3)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4)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四)制订原则
卫生标准的制定,除了要考虑其科学性还要考虑其可行性。
科学性主要指医学上的可接受性-对接触者健康的最大保障;可行性是考虑限值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因此我国制订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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