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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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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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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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WS/T批准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
个体采样是测定TWA的比较理想的采样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 动者的实际接触状况。
定点采样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按8小时工作日内(工种)各 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 权平均浓度 (TWA),定点采样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于评 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采用个体采样方法的采样 一般采用长时间采样方法。 选择有代表性的、接触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劳动者作为重点采样对
象。 确定采样对象的数目 将个体采样仪器的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进气口尽量接
近呼吸带。 采样仪器能够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时,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时
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 c·v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个体敏感性差异: 性别差异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七、应用OELs注意要点 OELs不适用于一般人群(只用于工人) 一般情况下,接触限值不用于孕妇和哺乳期母亲或其他敏感人群,在需要保护这些群体 时可另采取具体的行动 在接触时间或工作强度超出制定OELs时所考虑的条件时,不能使用。 OELs值不能作为参考值用于工作场所以外的非职业环境,例如,不能评估人群的环境 污染,水或食物污染 八、结果评价时注意要点 容许浓度值不能作为划分安全与危险程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简单的用以判断化学物质 毒性等级或单纯的作为毒性比较的相对尺度,当工作环境超过OELs时,不能就下结论 说是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直接或唯一原因,反之亦然。 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判断该健康损害是 由该物质造成的,还应考虑工作场所潜在的所有危险或风险,包括工作程序和工作系统。 应结合接触机会、方式、时间、危害控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相反,也不能只以没有超 出OELs等,就判断为健康损害不是由该物质引起的。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ICS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_2.1-2007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化学有害因素

GBZ_2.1-2007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化学有害因素
2
GBZ 2.1 - 2007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 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µm 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 5µm 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 50%,简称“呼尘”。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 1。 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序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 No.)
OELs(mg/m3)
MAC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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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我国首批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有毒物质6种,监测指标8个)业经卫生部批准、颁布,它们的标准代号与编号分别为WS/T 110-1999~WS/T115-1999。

制订了生物接触限值的化学物包括∶甲苯;三氯乙烯;铅;镉;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见附表)。

此附表仅摘录了6种毒物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和采样时间的规定,并非该项标准的全部内容,在实际应用这类标准时务必认真阅读标准全文,同时不可忽略标准的附录。

特别是提示的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格外重要。

我国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截至1997年)
(按汉语拼音顺序)
注∶
*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适当放宽,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 mg/m3;半小时以内可达到100 mg/m3;15~20分钟可达到200 mg/m3。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小时以上。

**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 mg/m3。

*** 其它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植物性粉尘。

+ 最高容许浓度栏内以斜线隔开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C-TWA)。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注∶* WS/T卫生行业标准/推荐; **尿校正比重为1.020; *** 校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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