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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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分享到一键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百度云收藏人人网腾讯微博百度相册开心网腾讯朋友百度贴吧豆瓣网搜狐微博百度新首页QQ好友和讯微博更多...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 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3
苯胺
Aniline
62-53-3
-
3
-

19.
丙醇 Propyl alcohol 71-23-8
-
20.
丙酸 Propionic acid 79-09-4
-
21.
丙酮
Acetone
67-64-1
-
83. 二硝基甲苯 Dinitrotoluene 25321-14-6 -
200 300
-
30
-
-
300 450
39.
稀土粉尘(游离 Rare – earth dust SiO2含量<10%) (freeSiO2<10%)
2.5
-
40. 洗衣粉混合尘 Detergent mixed dust
1
-
备注
-
41.
烟草尘
Tobacco dust
2
-
-
42. 萤石混合性粉尘 Fluorspar mixed dust
1
0.7
-
皮,G2B(2,
0.2
-
4-二硝基甲苯; 2, 6-二硝基
甲苯)
10
第1部分:化学有事害故因、素事件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表
序号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 No.)
84.
4, 6-二硝基 4, 6-Dinitro-o-
邻苯甲酚
cresol
534-52-1
85.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 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整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整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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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计算:
❖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下式计算 ❖ E=(CaTa+CbTb+……+CnTn)/8……………(A.1)
❖ 式中,E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mg/m3)
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小时) Ca,Cb…Cn为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a,Tb…Tn为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
❖ 3、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 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 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指一个工作 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 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5、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 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 4、STEL是15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要求采样检测时间越接近 15min,监测结果越准确、越真实。因此,最好进行15min的采样检 测。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项、粉尘47项、生物因素1 项、物理因素9项。
定义:
❖ 1、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 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 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 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为 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制定依据:
❖ 1、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 ❖ 2、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 3、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 4、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制定原则:
❖ 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 可行。 科学性 可行性
❖ 根据有害因素特征提出不同的接触限值
❖ (1)对毒性大、刺激性大并容易导致急性中毒的 毒物只提出最高容许浓度一个卫生标准值,共53 项。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 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 超过此限值。
❖ [例]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 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时;160mg/m3,接触2小时;120mg/m3, 接触4小时。代入上述公式, E=(2×300+2×160+4×120)mg/m3÷8=175mg/m3。此结果 <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同样是乙酸乙酯,如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 时;200mg/m3,接触2小时;180mg/m3,接触2小时;不接触,2小时。 代入上述公式, E=(2×300+2×200+2×180+2×0)mg/m3÷8=170mg/m3,结果 <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注意的问题: ❖ (1)当劳动者工作(接触)时间不足8小时时,分母以8小时计算; ❖ (2)当工作(接触)时间超过8小时时,分母仍以8小时计算; ❖ (3)当评价个体接触水平的采样时,应采用个体采样器; ❖ (4)当评价工作场所有害物质危害状况时,可采用常规的定点采样仪
器。 ❖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虑毒物的协同相加作用(联合作用:外来化
❖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 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 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 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的职业接触 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 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 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 限值。
合物在机体中往往呈现十分复杂的交互作用。或彼此影响代谢动力学过 程,或引起毒性效应变化,最终可以影响各自的毒性或综合毒性。毒理 学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外来化合物对机体的交互作用称为联合作用。 ❖ ①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 ❖ ②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 ❖ ③已知这些有毒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 ❖ (6)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 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 评价。
职业接触限值的作用:
❖ 1、制定、颁布、实施职业卫生标准,是改善 作业环境、促进工人健康的重要保证。
❖ 2、用来防止劳动者的过量接触、监测生产装 置的泄漏及工作环境污染状况、评价工作场 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劳动者免受 有害因素危害的卫生标准。
❖ 3、作为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以及预防性 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定量识别评价标准。
❖ 粉尘
❖ GBZ2—2002卫生标准提出了47项粉尘标准,其中 绝大多数含有呼吸性粉尘标准,均提出了短时间接 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标准要求尽 量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来评价,但不具备测定呼吸 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来评价。
❖ 噪声 ❖ 参见GBZ1-2002
❖ GBZ2对监测提出的要求
❖ 1、在进行职业卫生评价时,制定有TWA和STEL的有害物质,必须监 测TWA;在有过高的波动浓度(峰浓度)情况下,还需要进行STEL 的监测评价。而且,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 2、进行职业卫生评价时,制定有MAC的有害物质,只需要进行MAC 的监测。
❖ 3、TWA是8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样检测时间越接近8h,检测结 果越准确、越真实。因此,最好进行全工作日的监测。
❖ (2)其他毒物和粉尘均提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两个卫生标准。
应用
❖ 毒物 ❖ (1)对于只有最高容许浓度一个卫生标准的毒物
采样,应尽可能地选择一个工作日中工作场所毒物 浓度最高时,并应尽量选择采样时间较短的国家标 准检测方法。 ❖ (2)短时间接触浓度一般采集15分钟的空气样品, 如果时间短于15分钟,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 度计算。 ❖ (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 样品,以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浓度与其相应持续时 间的加权平均值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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