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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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Terephthalic acid p-Dichlorobenzene p-Anisidine Parathion p-Tert-butyltoluene p –Nitroaniline
100-21-0 106-46-7 104-94-9 56-38-2 98-51-1 100-01-6
54. 对硝基氯苯
-
3. 2-氨基吡啶
2-Aminopyridine
504-29-0
-
4. 氨基磺酸铵
Ammonium sulfamate
7773-06-0
-
5. 氨基氰
Cyanamide
420-04-2
-
6. 奥克托今
Octogen
2691-41-0
-
7. 巴豆醛 8. 百草枯
Crotonaldehyde
4170-30-3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
GBZ 2.1 - 2007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新】GBZ2.1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新】GBZ2.1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代替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2.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4.4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A.8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B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增加5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192、GBZ/T 173、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

2.增加9种与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的概念及定义:职业接触、接触水平、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包括混合接触比值)、有害效应、行动水平、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以及粉尘和职业性致癌物。

3.补充了近年来制、修订的的14种化学有害因素及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多溴联苯醚、二噁英类化合物、过氧化甲乙酮、杀鼠灵、双酚A、溴鼠灵、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粉尘、过氯酸铵粉尘以及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的职业接触限值。

2.调整了7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对茴香胺、二甲基苯胺、2,4-二硝基氯苯、氟化物、甲氧基乙醇、苦味酸、β-氯丙烷4.修订2种物质的CAS号:邻氯苯乙烯、二氧化锡;增加3种物质的CAS号。

5.增加或调整了一些物质的致敏或致癌标识:——增加11种物质的致敏标识:百菌清、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2,4-二硝基氯苯、钴及其化合物、1,6-己二异氰酸酯、乙二胺、木尘、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尘以及谷物粉尘;——增加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增加邻-甲苯胺、硝基甲苯、1,3-二氯丙醇、二氧化钛粉尘的致癌标注G1;将1,3-丁二烯、三氯乙烯的致癌标注由G2A调整为G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 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 理因素》(GBZ 2.2-2007)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5)超限倍数 excursion limits
许多有PC-TWA的物质未制定PC-STEL.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 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2: Physical agents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
应了解现场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 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4)最高容许浓度( MAC )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
Coal tar pitch volatiles, as Benzene soluble matters
65996-93-2
-
0.2
-
G1
57
202.
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
Molybdeum and compounds, as Mo
7439-98-7(Mo)
钼,不溶性化合物
608-73-1
-
0.3
0.5
G2B
53
172.
γ-六六六
γ-Hexachlorocyclohexane
58-89-9
-
0.05
0.1
皮,G2B
54
185.
氯化氰
Cyanogen chloride
506-77-4
0.75
-
-
-
55
197.
马拉硫磷
Malathion
121-75-5
-
2
-

56
200.
-
4
-

34
98.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
Dibutyltin dilaurate
77-58-7
-
0.1
0.2

35
102.
氟化氢(按F计)
Hydrogen fluoride, as F
7664-39-3
2
-
-
-
36
124.
2-己酮
2-Hexanone
591-78-6
-
20
40

37
125.
甲拌磷
Thimet
106-46-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7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2007-11-01实施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1
GBZ 2.1 -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
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 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的修订内容,将未能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 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 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 PC-TWA 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 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 8h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 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 PC-TWA 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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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7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total dust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见表2。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见表3。

5 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和粉尘,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在符合PC-TWA的前提下,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化学物质的超限倍数见表4。

6 监测检验方法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按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A.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A.2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的职业接触限值,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以期正确地评价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A.3 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影响重新进行评价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

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 TWA=(C1T1+C2T2+······+C n T n)/8···············(A.1)式中:C 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 n——T1,T2······T 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1,T2······T n——C1,C2······C 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mg/m3,接触3h;160 mg/m3,接触2h;120 mg/m3,接触3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400×3+160×2+120×3)÷8=235mg/m3。

此结果>200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接触2h;200mg/m3,接触2h;180mg/m3,接触2h;不接触,2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300×2+200×2+180×2+0×2)÷8=170mg/m3,结果<200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A.4 PC-STEL的应用A.4.1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

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A.4.2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触不引起:①刺激作用;②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③存在剂量-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④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

即使当日的TWA符合要求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不应超过PC-STEL。

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A.4.3 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了解现场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A.5 MAC的应用:MAC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容许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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