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
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
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
重点是: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康及营养状态、过敏体质等。
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
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
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 分级标准A.3.1 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ronic n-Hexane Poisoning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二甲基甲酰胺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有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的接触史;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具有下列一项者a)接触后有头晕、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腹部无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无异常;b)接触后皮肤、粘膜出现灼痛、胀痛、麻木等刺激症状。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具备下列一项者a)表现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GBZ5l-);b)出血性胃肠炎。
5.2 中度中毒表现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GBZ51-)。
5.3 重度中毒表现符合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GBZ51-)。
6 处理原则6.1 治疗原则脱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无特效解毒药物,主要保护肝脏。
治疗出血性胃肠炎等对症治疗。
重度中毒者可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标准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含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职业性化学中毒总论(1)生产性毒物和职业中毒(掌握)(2)毒性和靶器官(掌握)(3)毒物种类、来源及存在形式(掌握)(4)接触机会及进入途径(掌握)(5)毒物对人体危害(掌握)(6)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掌握)2、常见化学物的危害(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掌握)(2)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掌握)(3)锰及其化合物(掌握)(4)镉及其化合物(熟悉)(5)铬及其化合物(熟悉)(6)砷、磷及其化合物(熟悉)(7)钡、铊、氟、氰及腈类(了解)(8)刺激性气体;代表物:氯气、氮氧化物、氨、光气(掌握)(9)窒息性气体;代表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掌握)(10)有机溶剂及其他有机物苯、正己烷(掌握)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汽油、二甲基甲酰胺、二氧化硫(熟悉)甲苯、二甲苯、甲醇、甲醛、丙烯酰胺、四乙基铅(了解)(11)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熟悉);代表物:苯胺、硝基苯、三硝基甲苯(12)农药(熟悉);代表物:有机磷、拟除虫菊酯3、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1)诊断原则(掌握)(2)职业病诊断标准应用(掌握)(3)常见化学物中毒诊断要点(熟悉)4、职业性皮肤病(1)职业性皮肤病临床表现(掌握)(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熟悉)5、职业性肿瘤(1)苯所致白血病(掌握)(2)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熟悉)(3)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了解)6、其他职业病(1)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熟悉)(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了解)。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文号:GBZ 14-2002 发布机构:主题词:发布时间:2002-03-18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0-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氨中毒。
为了保护氨接触者的健康,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1987年国家颁布了GB7800-1987。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并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挂钩。
在与《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相衔接的同时,结合近十年来的研究进展,本标准对重度中毒时引起肺水肿、严重喉水肿、ARDS,在条文上做了修改。
本标准中还调整了治疗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负责起草。
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吉林化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立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安徽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北省武汉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Ammonia PoisoningGBZ14-2002职业性急性氨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氨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严重者可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急性氨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l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是在生产环境中,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氨气所致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严重者可伴有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和/或其他并发症。
1 诊断原则根据吸入高浓度氨气的职业史,以症状、体征为主要诊断指标,胸部X线征象及血气分析等为主要参考指标,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 ,排除其它疾病,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2.1 氨气刺激反应仅有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明显阳性体征。
2.2 轻度中毒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症状: 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并可伴有轻度头晕、头痛、乏力等;体征: 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肺部有干性罗音;胸部X线征象: 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血气分析: 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可低于预计值10~20mmHg。
2.3 中度中毒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症状: 声音嘶哑,剧烈咳嗽,有时伴血丝痰, 胸闷、呼吸困难,并常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及乏力等;体征: 呼吸频速,轻度紫绀、肺部有干、湿罗音;胸部X线征象:-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或呈网状阴影;或肺野透亮度降低;或有边缘模糊的散在性或斑片状阴影;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的表现。
血气分析: 在吸低浓度氧(小于50%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60mmHg。
2.4 重度中毒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2.4.1 根据下列指标综合判断症状: 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气急、胸闷、心悸等,并常有烦躁、恶心、呕吐或昏迷等;体征: 呼吸窘迫,明显紫绀,双肺满布干湿罗音;胸部X线征象: 两肺野有密度较淡边缘模糊的斑片状、云絮状阴影,可相互融合成大片状或呈蝶状阴影;符合严重的肺炎或肺泡性肺水肿;血气分析: 在吸高浓度氧(大于50%氧)情况下, 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60mmHg。
2.4.2 呼吸系统损害程度符合中度中毒,而伴有严重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所致窒息;或较重的气胸或纵膈气肿;或较明显的心、肝或肾等脏器的损害。
急性氨中毒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分为轻度中毒、中度中毒与重度中毒三级。
轻度中毒:可有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咳痰,肺部出现干性罗音,,胸部x射线影像检查显示肺纹理增强,符合急性气—支气管炎表现,以及有一至二度喉水肿。
中度中毒:可有声音嘶哑、胸.闷、呼吸困难、剧烈咳嗽、有时有血丝痰,呼吸频速、轻度发绀,肺部出现干、湿罗音,胸部X射线影像检查显示肺纹理增多、紊乱、边缘模糊的散在斑片状阴影等符合支气管肺炎的表现,血气分析常呈现轻度至中度低氧血症,以及有三度喉水肿。
重度中毒:可有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胸闷、气急、心悸;呼吸困难、明显发绀,双肺满布干湿罗音,胸部x射线影像检查显示两肺野有大小不等边缘模糊的斑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的可融合成大片状或蝶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表现,血气分析呈现重度低氧血症;以及可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四度喉水肿、并发较重气胸或纵隔气肿、窒息。
此外,轻、中、重度急性氨中毒均可伴有眼或皮肤灼伤。
急性氨中毒的现场处置现场救援与个体防护现场救援时首先要确保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有关作业人员受到进一步伤害。
现场救援要求必须2人以上协同进行,并应携带通讯工具。
并且就事故现场控制措施(如通风、切断气源等)、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及时向现场指挥提出建议。
调查中毒病人及相关人员,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人员接触毒物的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
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如抢救过程、临床治疗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对现场调查的资料作好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录音等。
取证材料要有被调查人的签字。
进入氨气浓度较高的环境内(如出现人员昏迷/死亡或动物死亡的氨气泄漏核心区域,或现场快速检测氨气浓度高于360 mg/m3),必须使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SCBA)和A级防护服,并佩戴氨气气体报警器;进入氨气泄漏周边区域,或现场快速检测氨气浓度在30 mg/m3-360 mg/m3之间,选用可防含K类气体和至少P2级别颗粒物的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参见GB2890-2009),并佩戴氨气气体报警器,穿戴C级防护服、化学橡胶手套和化学防护靴。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52-200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amate Insecticides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曾发布GB16372-1996。
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鉴于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起病急,恢复快,病情相对较轻,故不设观察对象。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州市卫生防疫站、镇江市卫生防疫站和无锡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52-200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后,因体内胆碱酯酶活性下降而引起的以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中毒短期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酯后,出现较轻的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瞳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状,一般在24 h以内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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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文号:GBZ 14-2002 发布机构:
主题词:发布时间:2002-03-18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0-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氨中毒。
为了保护氨接触者的健康,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1987年国家颁布了GB7800-1987。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并在诊断体系上与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挂钩。
在与《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相衔接的同时,结合近十年来的研究进展,本标准对重度中毒时引起肺水肿、严重喉水肿、ARDS,在条文上做了修改。
本标准中还调整了治疗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负责起草。
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吉林化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立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安徽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北省武汉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Ammonia Poisoning
GBZ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氨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严重者可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急性氨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氨气的职业史,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胸部x射线影象,结合血气分析检查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仅有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影象检查无异常发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咳痰;肺部出现干性啰音;胸部X射线影象检查显示肺纹理增强。
符合急性气-支气管炎表现;
b)一至二度喉水肿。
5.2 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声音嘶哑、胸闷、呼吸困难、剧烈咳嗽、有时有血丝痰;呼吸频速、轻度发绀、肺部出现干、湿啰音;胸部X射线影象检查显示肺纹理增多、紊乱,边缘模糊的散在的斑片状阴影。
符合支气管肺炎;
血气分析:常呈现轻度至中度低氧血症;
b)三度喉水肿。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胸闷、气急、心悸;呼吸困难、明显发绀、双肺满布干湿啰音;胸部X射线影象检查显示两肺野有大小不等边缘模糊的斑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的可融合成大片状或蝶状阴影。
符合肺泡性肺水肿表现;
血气分析呈现重度低氧血症;
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c)四度喉水肿;
d)并发较重气胸或纵隔气肿;
e)窒息。
5.4 眼或皮肤灼伤
轻、中、重度急性中毒均可伴有眼或皮肤灼伤,其诊断分级参照GBZ54或GBZ18。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迅速安全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维持呼吸、循环功能;彻底冲洗污染的眼和皮肤。
6.1.2 保持呼吸道通畅:可给予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如10%二甲基硅油)、
雾化吸入疗法;必要时给予气管切开,清除气道堵塞物,以防止窒息。
6.1.3 早期防治肺水肿:可早期、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莨菪碱类药物等,尤应注意严格限制补液量,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
6.1.4 合理氧疗。
6.1.5 积极预防控制感染,及时、合理应用抗生素,防治继发症。
6.1.6 眼、皮肤灼伤治疗,参照GBZ54或GBZ51。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中、重度中毒,视疾病恢复情况,一般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
需劳动能力鉴定者,可参照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液氮、氨水或其它含氨物质释放出的氨气所致的急性氨中毒。
A.2 本病诊断要点:本病的诊断主要依据为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氨的职业史、呼吸系统损伤为主的临床表现、胸部X射线影象及血气分析结果。
氨中毒尤以气管、支气管损害为突出,且病程易反复,故诊断、分级必须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密切观察呼吸情况、发绀程度、心率变化,对判断病情、指导治疗,有重要价值。
A.3 血气分析对病情判断有重要意义,应尽可能及时检测。
A.4含氨化合物多为液体,故在发生事故引起氨中毒时,常同时伴有皮肤、眼部灼伤,氨腐蚀性强,易使组织蛋白变性,脂肪组织皂化,造成溶解性坏死,且病变易向深部发展,故必须立即彻底冲洗污染的眼及皮肤,并给以相应的治疗措施,为进一步抢救打下基础。
A.5 纠正低氧血症是重症治疗的关键,其原则在病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给氧方法,但由于氨的强烈腐蚀性,常易引起气胸、纵膈气肿等,故在使用正压给氧时应十分慎重。
A.6 防治肺水肿是急性氨中毒早期的治疗重点,除积极应用糖皮质激素外,还可以使用莨宕碱类药物,如东莨宕碱或654-2等。
A.7 防治气道堵塞,对急性氨中毒至关重要:气管、支气管灼伤坏死的粘膜,一般易在中毒后3-7天左右脱落,应及早进行药物雾化吸入,并鼓励患者咯出坏死组织,如发现气道堵塞现象,应尽快设法取出堵塞物,必要时做气管切开。
A.8 严格限制补液量,对本病治疗具有特殊意义:因氨中毒常伴明显皮肤灼伤,输液则是灼伤的常规治疗措施之一,临床上常见到因补液不当而加重病情,因此不宜快速大量补液,以免诱发、加重肺水肿;
并要注意酸、碱、电解质平衡,故应引起十分重视。
A.9 防治感染对氨中毒具有重要意义:宜采取综合措施,如严格消毒隔离,加强护理,合理使用抗生素等。
A.l0 本病治疗原则中,早期抢救重点是以防治肺水肿为主,以使生命体征尽快
稳定;肺水肿控制后,则应有计划地防治感染、气道堵塞及其它继发症。
抓住病程中不同阶段的主要矛盾,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措施,是急性氨中毒的抢救关键。
对群发性病例的抢救治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