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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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5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36条,下面我们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和法律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目的。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发生;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目的,即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第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安排、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第五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开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第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并、分立、收购等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情况等。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公开和披露环境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相关信息。

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吸引投资者和客户、保护员工健康等,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

本制度由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拟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施行。

二、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监督。

三、信息披露原则1. 依法依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及时性:企业环境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确保公众获得最新、最真实的环境信息。

3. 公开透明: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隐瞒、夸大或歪曲环境状况,确保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责任与行为。

4. 公正、客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意识形态、商业宣传等偏颇性披露,确保公众获得真实可信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政策等。

2. 环境保护投入情况: 包括环境投资金额、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备更新情况等。

3. 环境保护成果: 包括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环保技术创新等。

4. 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风险评估等。

5. 其他需要披露的环境信息: 包括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事故处理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流程1. 信息收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包括内部环境数据、外部环境数据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等。

2. 信息审核: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披露时间节点将审核通过的环境信息进行发布,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办法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办法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对外信息传播活动,减少信息混乱和泄密,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二条凡经公司领导、部门认定的可供对外传播的信息,均可披露。

公司责成企业发展部和信息部建立信息披露范围清单。

第三条供披露的信息须经各级领导初审、终审后才可按确定口径、传播媒介、发布方式传播。

第四条公司各级密级的信息,未经特许和专门程序,不得对外发布。

披露管理程序
第五条对外信息发布由公关部拟订计划内或申请报告。

第六条报经分管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七条通过合法渠道向外发布。

第八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上报公司材料,按各部门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涉及第三人调查(如第三人为提出诉讼请求而要求员工提供某信息)时,应在法务部陪同下会见。

来访接待
第七条凡外面来访均由办公室接待和安排。

第八条重大采访活动,办公室应自始至终陪同,详作记录或摄影、录像。

第十二条如有稿件发表,须在发表前由总裁办主任审稿,经同意才可播发。

其他
第十三条凡因公共传媒中存在有可能误导公众,并对公司利益带来损害的信息,均应立即发布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建立稳定、可靠、可控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十五条对非公开或有密级的信息,需要向外披露或者失密,应采取对策,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要适时、适度、规范、有效、有分寸和恰到好处,不能过早、过晚、过度、过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解释、补充,经总裁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公众股份发行,但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公众公司。

在中国境内,还有一部分股份公司虽然未上市,但却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数量的股东。

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以维护股东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利益。

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显得非常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1.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等信息,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决策。

2. 提升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消除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3. 促进公司的良性竞争:信息披露可以促使公司向投资社会公开展示自身实力,引导企业进行内外部竞争,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1. 披露原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2. 披露范围(1)年度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并将报告书面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2)重大事项: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公告,并说明事项的原因、影响和处理措施等。

(3)内幕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并在内幕信息发生变动后及时披露。

(4)其他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其他与公司经营、财务相关的信息。

3. 披露方式(1)书面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发行报告、披露公函等书面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

(2)网络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3)其他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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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
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
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5)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将逐一列明。

3、公司审核信息
(1)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公司将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1、2项信息;将于每年4月
30日前披露本条款3项信息。

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公司将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公司将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公司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1、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2、借贷余额及笔数;
3、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4、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5、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6、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7、逾期金额及笔数;
8、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9、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10、收费标准;
11、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1、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情况;
2、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3、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4、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
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1、2、3项内容,公司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4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公司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公司将按季
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

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
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
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
进行披露。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2、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3、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4、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6、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将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通讯地址。

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公司将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尽职,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内容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配合公司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公司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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