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原创版)目录1.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2.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3.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4.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防汛救灾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应用正文一、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循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管理层、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要求包括:1.披露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披露文件需要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程序和保密措施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上市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2.业绩预告:深交所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3.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确保文件符合规定要求。
2.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改正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5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36条,下面我们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和法律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目的。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发生;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目的,即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第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安排、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第五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开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第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并、分立、收购等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情况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摘要:1.深交所披露规则简介2.深交所披露规则的具体内容3.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深交所披露规则简介深交所,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 年12 月1 日,是我国两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
深交所的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深交所披露规则的具体内容深交所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及时、充分、有效原则等。
2.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财务报告、业务情况、重大事项、股权结构、收购与重组等信息。
3.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等形式。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报告、权益变动报告等;公告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公告等。
4.信息披露的时间: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应当在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告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
5.信息披露的监管: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披露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作用和意义深交所披露规则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有利于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防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促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信息,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效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揭示有关事件(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的有关原则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宜,具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分为:1.必须公开事项;2.可公开事项;3.免予公开事项;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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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五)上市公司回答本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十六)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十六)公司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十七)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