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查 , 出单月立案之最 。 创 而其中中小企业 板首批上市公 司之 一的江苏琼花更是 在上 市后不 到2 天 内 , 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 责 , 0 便 创 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遭受谴责 的最 快记 录 , 中小企 业板块 因此陷入诚信危 机。 0 5 2 0 年新年伊始 , 在短短 四个 交易 日内, 利嘉 股份 、 国 光瓷业 、 丰乐种业 、 方大 、T s 数码等五家上市公 司被举 “ 黄牌 ”对 于s 数码则是警告 与罚款 并举 。0 5 1 , T 2 0 年 月更是共有7 家公司高管被 刑事调查 , 创下历史记 录。0 8 1 2 0 年 月份就有北海港 、S 丹化 、 *T 东方钽业三家公司 由于信息 披露问题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处分 , 为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XX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证上〔20XX〕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XX年5月25日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对公司影响的概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对公司影响的概述摘要: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完成监管要求的动作,同时也是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展示自身的一个渠道。
2020年随着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资本市场三十多年来的发展,众多学者对其中的问题展开了细致的研究,一方面是不断探索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在实践中研究信息披露质量高低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目前,上述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以以往的研究文献为基础,对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和信披质量对上市公司股价、股权资本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简要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公司股价、股权资本成本一、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章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过程。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文件,用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2020年随着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尚未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如何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国内外众多学者也做了相应的研究,总体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评价方式:一是参考相关机构公布的评价结果;二是选取特定指标评价信息披露质量;三是自建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以下对这几种评价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相关机构公布的评价结果1.深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2020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相比之前,本次修订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新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自愿性披露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的考核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考核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揭示有关事件(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的有关原则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宜,具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分为:1.必须公开事项;2.可公开事项;3.免予公开事项;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为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013年10月8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仍按现有流程审核。
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
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项评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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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1〕344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