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汇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的交易规则。
一、市场框架和组织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交易所设立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股票市场主要交易普通股等股票,债券市场主要交易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创业板市场主要交易初创企业股票。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债券市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三、证券品种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均允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专门交易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股票,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对于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方式、报价方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成交方式和清算结算等。
四、交易费用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所以及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证券清算费、交易所服务费等。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不同品种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同。
交易规则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市场诚信交易。
五、交易风险防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规定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市场风险监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
交易所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交易所将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发行与承销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销售工作,帮助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确保发行与承销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满足相应的条件。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资产规模等;非公开发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三、承销商的职责与要求承销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承销工作、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等。
为了胜任这些职责,承销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承销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发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场行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等。
常见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询价定价、竞价定价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6•【文号】深证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3〕9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事宜适用《发行承销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照规定履行发行备案程序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前述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事宜。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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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 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11︰30、13︰00 至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2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 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 天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3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计入);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元。
第三节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第十五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张。
第十八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第二十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4 —第四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 融资方”;其对手方为“ 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二十二条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二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二十四条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六条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5 —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二十七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二十八条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 日、2 日、3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第三十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第三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 买入” 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 卖出” 方向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_______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回购天数,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三十四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 元。
第三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6 —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二节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第三十八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张。
第四十一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四十二条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债券大宗交易第四十三条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7 —宗交易方式:(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_______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 千张。
第四十四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定价申报;(三)成交申报。
第四十五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8 —第四十八条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第四十九条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 至15︰30。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五十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章交易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五十三条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_______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五十四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第五十五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9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五十六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网站公布债券大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五十八条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