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务政策;2. 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4. 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公开、透明、合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编制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2. 管理学校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3. 监督学校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合规;4.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5. 指导和监督校内各部门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学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2. 严格执行预算,按计划使用资金;3. 严格控制支出,降低成本;4.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学校资金来源包括:1. 学费收入;2. 政府补助;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学校资金支出包括:1. 人员经费;2. 设备购置及维修;3. 建设工程;4. 教学科研;5. 行政管理;6. 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编制,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2. 严格执行,按计划使用预算资金;3. 定期调整,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第十条学校预算包括:1. 预算编制;2. 预算执行;3. 预算调整;4. 预算决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校内各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活动合规。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民办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入、支出、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不得隐瞒、伪造、篡改财务数据。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学校财务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四条学校资金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捐赠款、政府拨款等。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程序、退费制度等。
第七条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应开具正规发票,确保收费透明。
第八条学校接受捐赠款,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三章资金支出管理第九条学校资金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教学设备购置、维修费、差旅费、广告宣传费等。
第十条学校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定项目或事项的支出。
第十二条学校大额支出预算及年度预算报备制度,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七条学校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八条学校会计核算应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民办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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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工会是在教育局党委领导下相对独立的群众组织,工会财务工作直接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工会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会财务机构暂由单位财务处设专人兼管。
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第四条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工会资金的筹集第六条经费收入:严格制度,依法办事,全面落实拨交经费的政策,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第七条会费收入:根据“工会法”规定,凡工会会员均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及时、准确、足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其他收入:接纳行政的有关补助、职工福利经费和其他部门的损赠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教育工会在银行设立账户,单独核算。
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重大事项要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工会经费审査委员会的审査。
第十二条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
民办院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民办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成本;(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处下设会计科、出纳科、审计科等部门。
第五条财务处主任由校长任命,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财务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学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预算管理:学校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二)收入管理:学校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三)支出管理:学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
(四)往来款项管理:学校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清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学校设立资金账户,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应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学校资金结算。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学校财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核算:学校实行权责发生制,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成本核算:学校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固定资产核算: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条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后公布。
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办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参与学校财务决策。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学校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开展财务分析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合理预测: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四)重点保障: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重点项目。
第八条财务预算执行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按照预算和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资金管理权限和责任。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通用5篇)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通用5篇)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1、收入问题:为少交税收入记在账外或是将不确认收入,将收入挂在往来科目中,此时也不会开增值税发票,钱货早已经交易。
2、成本问题:①、情况1往往产生问题是账面库存商品成本结转不及时,货物已经发出但未记录成本;或者是材料、人工等耗费已经计入成本,而与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生产类企业因车间零部件较多,材料入库、出库记录不及时、不准确而产生账面成本不准确,甚至有企业平时的成本按估计的方法来核算成本。
③、平时不对库存进行盘点,使账务和实际情况脱节,财务记录不准确。
3、资金问题:①、一般缺少资金,向银行借款较多,一般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向个人借款用于暂时的资金往来或是生产经营,利息高于银行贷款;有的还会存在职工集资问题。
②、现金、银行存款:账面现金较多,实际现金一般远少于账面,存在较多白条;现金使用不合规。
③、往往有较多的业务费(给客户采购人员的回扣),在白条中列支,到最后没有相应的发票或是费用单。
④、出资、增资不实,往往是先出资再抽逃,以后通过费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员工资问题:①、往往缴纳不足,与部分员工不签订。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问题:①、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折旧、摊销在不同年度差异,也使损益表差异,甚至影响不同年度的盈亏情况。
②、账面记录与实际往往有差异;摊销问题。
有些可能已经报废或减值,但仍挂账。
③、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金额较大,应与当地同等情况比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同隐藏大额的非正常交易等。
此处仅列指几条,更多问题大家共同讨论分享。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的对学校职工外出乘车进行规范管理,更好的对学校的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归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具体要求1、学校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共交通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乘出租车;2、员工外出办事,需事先向本部门领导或向直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如无事先上报而产生的乘车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民办院校财务制度范本

民办院校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院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合法、安全,确保民办院校财务运作的正常、稳定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院校,确保民办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民办院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遏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民办院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月度预算和财务决算,报送相关部门审定。
(二)负责编制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
(四)负责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五)负责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
第五条民办院校应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民办院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的规定。
(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确保学校的财政支出合理、规范。
(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护措施。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防范财务风险。
(五)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七条民办院校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民办院校应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九条学校资金管理应遵循“稳妥、适度、合理”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粤府[1995]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7.06【实施日期】1995.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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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办学投资者、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具有社会公益性性质。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学校一般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四条学校财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以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学校应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全校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
在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制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等,在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核算组织体系确定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防范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经济责任制,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落实预算收支、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对外投资和商业贷款的经济责任制,严禁挪用学校的办学资金。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理。
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法定代表人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学校董事会、董事及校(院)长有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等(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基金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在取得时按实际投资成本计量。
(三)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属于债权性的资产。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应收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
(五)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待摊费用是指学校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月和以后各月(期限在一年内)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
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十一条学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购置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二)购置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相关税金、安装费等作为入账价值;(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六)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重置价值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广东省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的无行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核算方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行资产按可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五年分期摊销。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行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讲求投资效益。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
学校不得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教学设施以外的校产担保或抵押想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资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四章负债管理第十九条负债是学校资产总额中属于债权人部分的权益,是学校因过去已发生的经济等业务引起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短(长)期借款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主管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并使用的各种款项。
包括银行贷款、周转金借款、科技开发贷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发生在学校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暂存和预收款。
包括购入材料、设备后应付未付的应付款项;已经出具但尚未到期兑付的应付票据;因汇款用途或收款人暂时不明确的暂存款项等。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交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学需要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一)发展基金。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购置、更新等。
(二)留本基金。
是学校根据基金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三)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指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净资产或净收益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以外事故和学校终止时的善后处理。
(四)财政补贴专用基金。
是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专用资金。
(五)捐赠基金。
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捐赠收入。
(六)其他基金。
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根据事业发展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七)其他基金。
第二十三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
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同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状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校的年度预算应于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具体指学校开张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学校收入包括:(一)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等。
(二)科研事业收入。
承接科技项目、开张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
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张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五)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