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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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维护期权交易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组合策略的构建、解除、平仓以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组合策略包括以下类型:(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NSJC”;(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XSJC”;(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NSJC”;(四)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XSJC”;(五)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六)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七)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 37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

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指南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指南
目录
说明及声明 ................................................................................................................................ 6 第一章 总体要求......................................................................................................................7
一、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7 二、 岗位设置 ......................................................................................................................8 三、 制度与流程 ................................................................................................................10 四、 合规与内控管理 ........................................................................................................10 五、 技术系统 ....................................................................................................................13 六、 交易单元 ....................................................................................................................13 第二章 交易参与人申请及权限开通....................................................................................14 一、 准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材料 ....................................................................................14 二、 办理数字证书 ............................................................................................................14 三、 申请交易参与人 ........................................................................................................15 四、 交易单元设立及权限开通 ........................................................................................16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8 一、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8 二、综合评估 ....................................................................................................................22 三、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23 四、 投资者分级管理 ........................................................................................................25 五、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的持续动态管理.........................................................26 六、 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7 七、 持续监督管理 ............................................................................................................27 第四章 账户管理....................................................................................................................29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南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南目录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4)一、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4)二、制度与流程 (4)三、合规与内控管理 (5)四、投资与授权管理 (7)第二章交易权限开通 (8)第三章交易信息管理 (9)一、合约信息管理 (9)二、交易信息公告管理 (9)三、信息提醒 (9)第四章持仓限额管理 (11)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11)二、持仓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12)三、持仓限额申请 (13)四、监管要求 (15)五、注意事项 (15)第五章保证金管理及强行平仓业务 (16)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16)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18)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19)— 1 —第六章程序化交易报备 (20)一、程序化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20)二、程序化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20)三、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21)第七章大户报告 (22)一、报告要求和报告材料 (22)二、报告注意事项 (22)第八章市场风险管理 (23)一、风控指标监控 (23)二、建立风险限额体系 (23)三、盘中动态监控 (24)四、定量定性分析 (25)第九章交易前端控制 (27)附件1: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人员情况表 (29)附件2:股票期权套期保值专用账户报备表 (30)附件3:股票期权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 (31)附件4:股票期权持仓限额调整相关资产报备表 (32)附件5:股票期权单个品种持仓限额报备表 (33)附件6:股票期权业务程序化交易报备表 (34)附件7:股票期权大户持仓报告表 (38)附件8:股票期权自营业务准备情况表 (39)— 2 —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自营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本所根据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自营业务时参考。

本指南内容如与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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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做市商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超过3个月,并且在本所要求的模拟交易期间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二)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专项测试;
(三)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五)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六)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做市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个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数量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提供做市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章做市规则
第十条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做市协议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二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主做市商对特定期权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第十三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和对应的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非做市业务。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五条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提供双边报价,应当采用本所规定的申报方式。

做市商报价需包含买卖双边,且双边均标明价
格和数量。

第十六条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或者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时,做市商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
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第十九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经本所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条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指标,定期评价做市商的做市情况。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定期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以及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期权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评价结果,对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四条主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其调整为特定合约品种的一般做市商;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6个月中任意2个月未到达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或连续6个月均未获得A或以上评价;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6个月均未达到本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期权合约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在其承担做市义务的存续期内均未达到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做市商被调整为一般做市商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同一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再为任何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三)存在操纵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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