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文)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
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6•【文号】环发[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号2002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类开发区迅速发展,对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环监[1993]015号),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但全国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一些开发区尚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少数开发区由于监管不力,盲目引进项目,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应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审批的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编制、修订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如开发区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包括开发区建设规模、功能分区等),应在现状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对原报告书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环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沪环评〔2024〕1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24年,我局按照园区自评-各区初评-市局抽查的方式对110个产业园区(含重点管控单元以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产业社区)进行了全覆盖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本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总体得到有效落实,产业准入、结构调整、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测等重点指标落实率逐年提升,但部分园区在企业巡查和档案建立、监测指标全覆盖、整改计划落实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各区产业园区跟踪评估指标扣分情况见附件1,跟踪评估报告(含问题清单及整改要求)将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管委会逐一反馈至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二、评估结果1. 闵行区航天科技产业园2期等8个园区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名单详见附件2),符合本市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条件。
经园区自愿申报,现核定将相关园区增补为联动园区,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1〕6号)有关规定简化项目环评管理。
2. 已联动的59个园区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高桥保税区)等12个园区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名单详见附件3),主要存在未全面落实园区环境管理机制建设(一企一档)、日常污染源巡查要求等问题,两年联动实施期满后存在不符合产业园区联动条件的风险。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08]7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不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由偏重事前审批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转变并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范围经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含超过五年尚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类型建设项目,作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重点:(一)水利、水电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二)公路、铁路、管线、输变电行业在实施过程中线路、点位变动较多,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三)煤炭、金属矿山以及涉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采掘类建设项目;(四)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五)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最新的环境保护政策、标准、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形的建设项目,以及与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较多的建设项目;(六)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青生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源头推进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程序。
按照《意见》要求,各类园区在编制(修编)开发建设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按程序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将规划环评结论、优化调整建议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招商引资、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等的重要依据予以落实。
同时对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及时推进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确保园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压实工作责任。
督促指导辖区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切实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充分协调发挥有关部门、专家、技术机构职责作用,强化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把关,严格园区环境质量目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措施要求,加强与“三线一单”工作衔接,着力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三、强化工作监管。
强化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结合《青海省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方案(2021—2023年)》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跟踪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规划环评“全覆盖”核查任务,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制度执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园区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1﹞358号各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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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国家级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
省级开发区以及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重金属等重污染定位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级有关部门设立的特色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园区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立该产业园区的市、县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十足体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及人体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综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与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重点分析规划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律法规和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协调性。
(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技术指导文件,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三)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根据产业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不良环境影响,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导文件。
(四)公众参与。
根据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梳理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
其中,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及其专业片区的规划环评,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还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根据产业园区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现状和特点,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
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
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梳理辖区内各类园区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对环评批复已满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督促园区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园区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对新设立和升格的产业园区,督促园区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六、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入园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应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协调相符。
七、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治理。
八、产业园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未按要求开展园区跟踪环境影响评价。
(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四)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五)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
(六)环境信访突出,未得到有效遏制。
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做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并将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产业园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其他类型开发建设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