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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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人社联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我省从2005年开始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

10年间,累计安置22.9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开发、管理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为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一)摸清人员底数,控制岗位规模建立健全两个数据库,即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

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做到岗位数量清、岗位项目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地点清、工作时段清,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需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就业现状,综合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和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系统中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进入岗位身份、进入时间、聘用单位和用工协议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基本情况。

(二)清理岗位项目,适时调整整合各地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进行清理、评估、规范。

对公益性岗位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对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到急需开发的其他岗位项目。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金政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6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金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切实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社会公益服务需求而由政府主导开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政府主导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等岗位,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面向社会、人岗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是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总量按省级拨付的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审批。

用人单位的申请应当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条件、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条件:(一)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二)年满18周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持有《就业创业证》;(五)身体健康,具备聘用岗位工作的能力;(六)符合用人单位岗位的其他条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松政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松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要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并根据当地岗位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保持原有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开发数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对公益性岗位3年期满续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4555”人员)按《暂行办法》精神执行。

(二)“4050”到“4454”之间的人员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精神执行。

(三)其他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执行。

三、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

要积极实行“末位淘汰制”。

用人单位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合理的“末位淘汰制”实施方案,送同级就业服务局备案,并随时报送淘汰人员名单。

四、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

补充方式由同级就业服务局负责,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人社局制定的《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用人单位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社会管理为目的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以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为主,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原则;政府、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的原则;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的原则;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将公益性岗位项目的设置与管理作为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一项基本措施,统一安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动态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

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现状,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保持适度规模,科学合理确定岗位项目。

第六条使用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用工需求,向人社部门提出用工申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平政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5日白银市平川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使公益性岗位真正起到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作用,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要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要严格按照“发布招聘信息、个人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区政府研究决定”的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区人社局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岗位的变化,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协警、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会公共管理机构中的协助管理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后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达市府办〔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7日达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统筹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青政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8年5月29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实际在岗期间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规划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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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明确各用人单位责任,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长效机制,消除弊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认识
公益性岗位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扶持的重大举措,是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手段,既体现市委和市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又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社会的价值,只有通过付出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经济手段。

因此,各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管理,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他们的集体责任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抓好考勤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登记管理工作,实行月报制
度,考勤表必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下个月第1周向市就业服务局汇报上个月考勤情况。

在日常考勤管理的基础上,市劳动部要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每天8小时,一周工作5天。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杜绝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职不在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顶岗等违反工作纪律,促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化。

三、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用人单位要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本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工作满一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在职不在岗且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予以辞退,严格按照规定一年签订劳动合同一次,对不合格人员不再与其续签次年劳动合同,并报市就业服务局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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