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监管协议 用印(工行、CNCE与交易商)
仓储公司存货质押监管三方(合同)标准协议书范本模板

仓储公司存货质押监管三方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出质人):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名称] 注册地质:[甲方注册地质]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仓储公司):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 注册地质:[乙方注册地质]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丙方(监管人):公司名称:[丙方公司名称] 注册地质:[丙方注册地质] 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丙方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存货,并希望通过质押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2.乙方为专业的仓储公司,具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能力;3.丙方为独立的监管人,将对存货进行监管、核查和评估。
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第一条存货质押基本信息1.1 存货描述甲方的存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存货种类及数量、特征等]1.2 质押权益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质押所述存货,作为债权的担保。
1.3 存货评估乙方将委托丙方对所述存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质押价值和质押比例。
第二条存货监管2.1 存货交付甲方应将存货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乙方。
存货的交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交付、提供存货清单等。
2.2 存货监管义务乙方及丙方应对质押存货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存储、保管、核查和记录。
乙方及丙方应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2.3 存货查验乙方及丙方有权对存货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存货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核对和检查。
2.4 存货变现若甲方履行义务不到期或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及丙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变现存货,以回补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2.5 存货解押在甲方全额履行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乙方及丙方应及时解除存货的质押。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质押合同的义务,应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损失。
2024年股票质押监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票质押监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票质押1.2 监管合同1.3 质押人1.4 质权人1.5 质押物1.6 质押率1.7 质押期限1.8 质押价值1.9 违约行为1.10 解除质押第二条股票质押的具体条款2.1 质押股票的种类与数量2.2 质押股票的所有权转移2.3 质押股票的保管2.4 质押股票的处置权第三条监管的具体条款3.1 监管主体3.2 监管责任3.3 监管方式3.4 监管信息的披露第四条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质押人的权利4.2 质押人的义务第五条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质权人的权利5.2 质权人的义务第六条质押期限的变更6.1 延长质押期限的条件6.2 缩短质押期限的条件第七条质押价值的评估与调整7.1 质押价值的评估7.2 质押价值的调整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质押人的违约行为8.2 质权人的违约行为8.3 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9.1 解除质押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修改11.3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义务的期限12.3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修订历史14.3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票质押为本合同所述的股票质押,是指质押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作为债务担保,将其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以取得贷款或履行其他金融义务的行为。
1.2 监管合同为本合同所述的监管合同,是指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就质押股票的保管、监管、处置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物流监管企业)

第十二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商品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对已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90%。
第十三条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质押商品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融资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商品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根本资料;
〔二〕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出质文件;
〔三〕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那么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处置线时,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第四章业务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质物入库。借款人与贷款行根据?商品融资合同?,联合向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监管企业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企业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清单?〔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
存货质押监管责任承担协议范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存货质押监管责任承担协议范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物的定义与范围1.1 质押物的种类1.2 质押物的数量1.3 质押物的质量第二条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质押人的权利2.2 质押人的义务第三条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监管方的权利3.2 监管方的义务第四条质押物的监管4.1 监管方式4.2 监管期限4.3 监管费用第五条质押物的使用与处置5.1 质押物的使用5.2 质押物的处置第六条质押权的实现6.1 质押权的行使条件6.2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质押人的违约行为7.2 监管方的违约行为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1.1 合同的签订地法律11.2 合同适用的其他法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附件12.2 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与地点13.1 签订日期13.2 签订地点第十四条合同的双方签字盖章14.1 质押人签字盖章14.2 监管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物的定义与范围1.1 质押物的种类1.2 质押物的数量质押物的数量以附件一中所列为准。
监管方应确保质押物的数量与附件一相符。
1.3 质押物的质量质押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
质押人应对质押物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质押人的权利(1)对质押物的使用和处置权,但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2)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的所有权;(3)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的保险权益。
2.2 质押人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质押物信息;(2)确保质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质押贷款;(4)按照监管方的要求,配合进行质押物的监管;(5)在质押期间,不得要求监管方提前解除质押。
仓单质押OTC期权基差交易及期货资管业务介绍材料

仓单质押OTC期权基差交易及期货资管业务介绍材料一、仓单质押仓单质押是指以实物商品仓单作为抵押物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企业将自己的实物商品存入质押库,并将存货的仓单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仓单发放融资。
该业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实物商品价值,提供融资支持给企业,解决流动性问题。
二、OTC期权OTC期权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其中一时间,按照事先商定的价格买卖标的资产的权利。
与交易所期权相比,OTC期权灵活度更高,可以根据双方需求量身定制,交易对象也不限于标准化合约。
OTC期权适用于投资者对个别标的资产未来价格波动进行交易和对冲。
三、基差交易基差交易是指以其中一金融资产的未来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差值进行交易。
基差通常反映了市场对未来供需关系变化的预期。
投资者通过基差交易可以利用市场价格波动获利,也可以通过基差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四、期货资管业务期货资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代理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投资者的期货资产的业务。
机构通过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期货投资管理服务,包括期货投资建议、风险控制等。
通过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者可以将期货交易的决策和操作交给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减少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和操作成本。
综上所述,仓单质押、OTC期权、基差交易及期货资管业务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投资和交易工具。
这些业务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工具具有更高的灵活度和适应性,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投资者在选择和使用这些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和风险控制。
工行止付信用证,外资行暂停铜融资业务【青岛港“骗贷门”专题】

工行止付信用证,外资行暂停铜融资业务【青岛港“骗贷门”专题】[上海金属网]因青岛调查事件,在工行申请止付一张今年年初开的一张信用证之后,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取消了中国铜融资业务的利率优惠。
这是受青岛港假仓单丑闻事件影响产生的一个新情况。
据称,德诚矿业利用假仓单骗取多家银行贷款。
工行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申请止付信用证的行为在中国是合法的。
青岛骗贷案曝光后,银行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最新的法律条款变更。
但如果银行此举被认可的话,则将损失抛给了合约另一方,进一步加剧了铜融资风险。
西方银行下令禁止在交易中作为工行的交易对手,并回应说,将暂停做新的仓单融资业务。
其他西方银行在考虑退出这项业务,他们说,非常担心其他中国大型银行由于青岛问题也会被允许止付信用证。
“工行要求止付绝对是个大事件,影响非常大,”一位大宗商品贸易商告诉记者。
开立信用证是为保障卖方利益。
如果工行拒付,信用证将不再是值得100%信任的支付方式。
工行没有回复记者的电子邮件,也未发表任何言论。
据今年一月份消息,中国银行正计划出资7.65亿美元购买南非标准银行60%的股份。
在青岛骗贷案中,中资银行暴露出32亿美元的敞口风险,据澎博社7月16日报道。
“正当贸易商,外资行,仓库和保险公司持续争论谁该承担损失的时候,工行的止付命令将令青岛事件更加复杂,”某贸易商说。
开证行违约在国际贸易中实际上十分罕见……,因为引发违约的原因不可控制,比如骗贷事件或者是玩忽职守,”他补充道。
金属导报认为,作为德诚担保方的另一公司本身申请了某种形式上的止付禁令,才激发了工行的止付行为。
目前尚不知道止付禁令是否会被认可,或者有效期会有多久。
止付行为可能已经发生了,因为今年年初的信用证兑付日期已到。
通过提交规定的文件,包括提单或仓单原件,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可以延迟支付货款一段时间,通常是90天。
事实上,卖方为买方提供一段时间的支付货款的宽限期,为采购行为提供融资,但是开证行的责任是核查买方资信——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资信证明。
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知识

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知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在农产品、贵金属等商品交易中,利用仓单作为质押物,通过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仓单质押监管和融资交易的业务。
本文将对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定义、目的、流程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仓单质押监管业务定义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仓单为基础,将农产品、贵金属等商品作为质押物,通过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的业务。
该业务旨在解决农产品和贵金属等商品产业链中的融资难题,为质押物所有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通过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督,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二、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目的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主要目的是:1. 解决融资难题:农产品和贵金属等商品产业链中,由于生产周期较长、流动性较差等原因,产生了融资难题。
通过仓单质押监管业务,可以利用仓单作为质押物,提供融资服务,解决融资难题。
2. 提高交易安全性:仓单质押监管业务通过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督,确保质押物的安全性和交易的合规性,减少交易风险。
三、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流程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质押物准备:质押物所有者准备相应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与监管机构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2. 仓单登记:质押物所有者将准备好的仓单进行登记,包括仓单号、质权人、仓库信息等。
3. 监管仓库验收: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验收,并核实其数量、品质、存储条件等。
4. 融资审批:质押物所有者提出融资申请,监管机构进行融资审批,确定融资额度和利率等信息。
5. 融资发放:监管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将融资款项划拨给质押物所有者。
6. 监管与回补: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与质押物所有者进行定期回补交易,确保质押物价值覆盖质押金额和利息。
四、仓单质押监管业务风险管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监管机构和质押物所有者来说,都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1. 仓库风险管理:监管机构需要确保仓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查,防止发生仓库安全问题。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动产质押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中的监管规定,保障质押方和借款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流程,降低潜在风险。
二、协议主体
2.1 质押方:
(在此处填写质押方的相关信息)
2.2 借款方:
(在此处填写借款方的相关信息)
2.3 监管方:
(在此处填写监管方的相关信息)
三、质押物信息
3.1 质押物种类:
(在此处列明质押物种类)
3.2 质押物数量与价值:
(在此处填写质押物的数量和价值估算)
四、质押流程
4.1 资金放款:
借款方在获得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质押物移交给质押方。
4.2 监管手续:
监管方对质押物进行验收和监管,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3 解押流程:
在借款方清偿贷款后,由监管方对质押物进行解押操作。
五、风险控制
5.1 监管不力:
如监管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5.2 质押物损坏:
若质押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坏,借款方应赔偿质押方损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贷款完全结清并解除所有担保责任之日
终止。
以上是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的内容,其具体细节还需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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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电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监管协议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鉴于:1、甲方与乙方基于乙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
2、甲方与丙方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融资业务开展了全面合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其中确定了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承办方,即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电子仓单质押监管服务的模式。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第1.1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甲方占有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义务。
第1.2条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由丙方完成货物验收、确认合格入库后通过系统签发的以电子数据形式显示乙方在监管企业所存储的特定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权利凭证(电子存货及提货凭证)。
电子仓单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权利归属、价值、仓储及物流状态、监管信息等内容。
本协议所称的“系统”系指质物监管方签发、记载并管理电子仓单的电子信息系统。
该系统与甲方之间联网并实时联动,用以查询电子仓单信息、设定电子仓单质押、传递指令或通知等。
电子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由丙方出具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甲方通过线上融资平台、仓单管理(监测)系统等多方平台的互连互接,为乙方提供的在线融资业务。
电子仓单质押融资项下商品监管业务,是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后,丙方代甲方占有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货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第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丙方签发的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电子仓单。
丙方出具的电子仓单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要素。
第2.2条乙方保证电子仓单载明的货物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仓单项下货物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乙方保证是电子仓单的合法权利人,享有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电子仓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并根据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如有)、货运单(如有)、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如有)等)。
第2.4条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交的与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有关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三条监管期间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控制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对甲方承担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签发电子仓单,并通过系统在电子仓单上标识“质押”(含冻结,下同)状态标记时,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第3.3条根据本协议,电子仓单在系统中解除质押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电子仓单第4.1条电子仓单应需包括以下事项:(1)凭证号码;(2)交易市场名称;(3)交易商名称;(4)货物名称、货物规格、货物数量、货物单位、货物单价、货物价值、货物产地;(5)存货人全称、存货人地址;(6)存储仓库名称;(7)保管人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9)其他协议各方认为应列明的事项。
第4.2条丙方在签发电子仓单前应对货物的数量、品质进行查核,根据查核结果签发电子仓单,并对核实结果真实性负责。
丙方保证电子仓单的记载与其项下的货物相符,并保证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丙方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进行检验作为品质检验标准。
丙方根据货物入库实际情况签发电子仓单,电子仓单一经签发即表明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
第4.3条丙方要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随电子仓单上传至系统供甲方或其指定的监测方在线查阅、下载。
第4.4条丙方在签发电子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4.5条在监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子仓单以及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实施交割、出库、转让、抵押、重复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不得要求丙方就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重新签发纸质仓单或电子仓单,不得向丙方办理电子仓单的注销、挂失、变更、解除质押或者为其他任何可能有损于甲方担保权益的行为。
如乙方向丙方提出相关要求的,丙方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业务操作第5.1条乙方申请融资前,丙方应确保拟质押货物已完成申报入库工作。
丙方应按规定对入库货物数量、品质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安排货物进入丙方监管库,丙方通过系统生成电子仓单,经丙方数字签名后发送至甲方。
第5.2条乙方通过丙方系统平台、甲方网站或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电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第5.3条乙方发起融资申请时,丙方要冻结对应的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处于监管状态。
第5.4条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电子仓单卖方融资,丙方应在乙方发起融资申请时冻结拟质押的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进入监管状态。
甲方同意放款的,在与交易商签署电子仓单质押合同后,甲方通过系统向质物监管方发送冻结确认信息,丙方须立即将电子仓单改为“质押”状态。
电子仓单上的“质押”状态标记一旦生成,即视为质物已经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与登记。
电子仓单质押生效后,甲方向卖方发放融资款项。
甲方不同意放款的,甲方通过系统及时向丙方发送审批不通过的信息,丙方解冻已冻结的电子仓单。
第5.5条如乙方向甲方申请买方融资用于支付特定交易项下的购货款项的,丙方应在交易商发起融资申请时冻结拟交易的卖方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进入监管状态。
丙方收到融资发放信息后(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时将质押电子仓单的所有权在系统中变更为买方,并立即在电子仓单上标识“质押”标记。
电子仓单上的“质押”标记一旦生成,即视为质物已经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与登记。
甲方不同意放款的,甲方通过系统及时向丙方发送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质物监管方解冻已冻结的电子仓单。
第5.6条乙方偿还融资后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甲方企业网银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
第5.7条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与甲方之间确认电子仓单质押、发送指令或通知等均可通过系统进行操作。
各方的操作应采用系统认可的、合法的客户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各方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所有使用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所为。
电子仓单、电子指令等电子文件均对发送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有效履约凭证。
第 5.8条各方应各自负责系统在本方端口的管理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并确保本方向对方发送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系统出现故障,各方应采用纸质的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
第5.9条甲方就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价格(即电子仓单价值)设定警戒线为 119% ,处置线为 112.5% 。
对质物价值与剩余融资本息之比低于警戒线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
质物价值即为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价值。
第5.10条甲方、丙方应及时向合作各方提供系统对接的标准接口,并协调安排系统测试。
第 5.11条甲方向合作各方及时反馈各个节点融资状态,并在融资合同(质押合同)签订、客户融资发放和归还、质物不足通知、质物处置等各环节将相关信息指令通过系统传送或书面提交至合作各方。
第六条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监管第6.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保管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货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毁损或灭失。
第6.2条如果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告知丙方。
第6.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收到丙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补充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或提前归还贷款,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足货物或归还贷款,甲方有权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通知丙方对该笔电子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进行处置。
第6.4条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对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实施交割、出库、转让、抵押、重复质押或其他可能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6.5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押电子仓单及其项下的货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电子仓单项下货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6.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及监测方(如有)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及监测方(如有)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检查。
第6.7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进行查验、清点数目、检验品质、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货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货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6.8条监管期间,若乙方已经质押给甲方的仓单对应质物需要移库的,乙方需向丙方确认需移库质押电子仓单、目的地仓库等信息,发起移库申请且移库后质权关系不变。
丙方审核乙方拟移库信息,审核通过后,电子仓单项下的质物在丙方监管下进行移库,丙方承担电子仓单项下的质物移库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移库完成后,丙方审核移库后仓单信息与拟移库信息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丙方须对移库后仓单信息进行确认。
乙方、丙方均确认后,丙方将新仓单信息以系统接口、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发送至甲方。
电子仓单质押合同项下的电子仓单信息以最终的电子仓单信息(仓库信息等)为准,电子仓单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无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丙方需严格按照移库流程、手续进行操作,确保保险覆盖整个移库过程,如因移库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相关责任均由丙方承担,同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6.9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电子仓单项下货物上明显标识有质押状态的唛头标记,并在质押监管系统中将质权标记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