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
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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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
农村五保制度

• 主要政策:2006年新修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后农业税 • 执行结果:农业税时期的问题继续存在,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粮食供应受到威胁,未来发展有待观察 时期
农村五保制度存在2.五保供养标准落实难 3.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 4.实施敬老院集中供养 难 5.地区供养均衡难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3、内容:(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 义务教育。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4、资金来源: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1、性质:是一项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它由 负责管理社会救助事物的民政部门主管,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 作的实施。 2、对象:农村居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 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 疾人和未成年人。
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集体供养阶段(1956-2001年)
• 主要政策: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合作 • 执行结果:保障水平较低,甚至无人过问 社时期
• 主要政策:1985年《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 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农村敬老院管理 暂行办法》
农村五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较多 2、五保资金筹措没有保障 3、农村社区建设滞后,社区服务水平低 4、农村群众集体意识薄弱,互助意愿不足
五保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五保制度篇一:我国对三无五保人员的救助政策三无五保人员的政策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样本

国内是一种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内社会保障体系极其重要构成某些。
但受老式城乡二元构造模式影响,导致当前国内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在都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同步,农村社会保障却存在着保障水平低、社会化限度低、政府扶持力度小、覆盖范畴窄、法律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
适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的必然规定和重要体现。
一、国内农村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及途径国内农村现行社会保障模式详细类型和救济途径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1 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予以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协助。
国内五保供养制度始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
依照国务院于1月发布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享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诲供养对象,保障她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诲所需费用。
五保供养重要有在本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取供养形式。
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予以恰当补贴。
2 家庭赡养。
“养儿防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传承了几千年家庭保障思想,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几千年家庭伦理观念是紧密相联。
家庭养老不但被视为中华民族老式美德,并且被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
1996年10月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老年人被赡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筹划和远景目的纲要》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
事实上,家庭赡养始终是国内农村养老保障重要形式。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后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一、项目背景20XX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
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
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
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一)城市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严格操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最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2020年8月28日)市纪委、市农工办:按照安纪办函〔2020〕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20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20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
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20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20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
低保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1. 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2. 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40-50元;(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20—30元;(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15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
3. 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四、动态管理1. 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入户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2. 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保障。
3. 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改善,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纳入保障。
五、低保资金管理1. 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
2. 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1.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
2.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低保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制度社会救助工作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对处于生活和经济困境的人群进行帮助和支持的一项公共服务工作。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低保对象包括因意外、疾病、灾害等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以及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自行生活的特困群众。
低保金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医疗帮助的人群提供医疗救助的一种制度。
医疗救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金、医疗援助等。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困难家庭、低收入群众、特困人员等。
三、优抚安置制度优抚安置制度是为了纪念和感谢为国家建设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的军人、伤残军人、烈属及其他优抚对象所实施的救助和安置制度。
主要包括医疗和护理、住房、就业和培训、生活津贴等一系列服务和保障措施。
救灾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在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为灾区人民提供救援、安置、物资保障等服务和措施的制度。
救灾救助工作的内容包括给予灾区人员基本生活物资援助、提供医疗保障、提供紧急救援和重建灾区等服务和支持。
五、农村五保制度农村五保制度是我国针对65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且无法独立生活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建立的救助和保障制度。
具体包括供养、抚恤、医疗、住宿和丧葬,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等。
以上就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社会救助制度。
这些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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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
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2、程序。
城镇低保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及家庭的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各成员的收入证明,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证明、末就业证明、求职登记证明,已婚未并户的出具结婚证及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所在社区或单位工会负责审核、并张榜公布,民政局负责审批
农村低保救助制度
1、依据。
《蒙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蒙政发[2006]23号)。
2、条件。
凡本县行政区内,农村居民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800元的。
3、程序。
①保障对象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填写《蒙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③乡(镇)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④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