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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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2.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安全专篇编写工作细则

安全专篇编写工作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1合用范畴本导则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建设项目(如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2术语和定义2.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构成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涉及天然或者人造。

2.2 危险化学品指具备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人员、设施、环境也许导致伤害或者损害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公司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既有公司(单位)拟建与既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指公司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变化原设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重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合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指公司(单位)拟建与既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似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指公司(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畴内以及防止、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装置(设备、装备)和采用办法。

2.7 作业场合指也许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任何作业活动场合,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或者解决等场合。

3 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实行细则1 建设项目概况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状况1.1.1 建设单位基本状况(简述建设单位名称、公司性质、该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明确是危化品生产/经营公司、公司简历和现状、生产经1.1.2建设项目重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状况。

(简要阐述项目重要工艺技术办法、特点、过程\同类项目通用性成熟度可靠性、运营状况等状况)1.1.3 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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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XX-3-8)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井工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发布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录前言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22 术语和定义23 基本规定24 编制内容2附录A:安全专篇文件格式 (28)附录B:安全专篇文件目录 (31)附录C:附图目录 (34)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 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要求,对《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新安全行业标准。

该标准认真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经验,具体地规定了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深度,是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的全部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人: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规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提高煤矿安全防范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2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b)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c)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d)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

安全设计专篇编写导则

安全设计专篇编写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2.1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内容3.1 编制说明3.2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3.3 建设项目概况简要介绍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的来源及在国内外应用的情况,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

3.4 危险、有害因素及分布3.4.1 根据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运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科学方法,辨识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4.2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或者储存方式,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部位)、方式。

3.5 风险程度3.5.1 固有危险程度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分布,分别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及各个作业场所以下内容:⒈爆炸性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⒉可燃性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⒊有毒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⒋腐蚀性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3.5.2 风险程度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和各个作业场所固有危险程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和各个作业场所的风险程度:⒈爆炸性化学品、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各种泄漏(暴露)可能性;⒉爆炸性化学品、可燃性化学品泄漏(暴露)后具备出现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⒊可能出现的各种爆炸事故中参与爆炸物品相当于梯恩梯(TNT)爆炸的摩尔量和波及的范围;⒋可能出现的各种火灾事故中参与燃烧物品的质量、热辐射通量、持续时间和人员伤亡、装备及建(构)筑物损坏的范围;⒌可能出现的各种中毒事故中有毒化学品扩散速率、造成人员中毒的范围及时间;⒍可能出现的各种灼烫事故中腐蚀性化学品泄漏或者扩散的速率、造成人员伤亡及装备损坏的范围及时间;⒎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中一种或者几种事故导致连续发生或者次生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可能性和上述6项情况;⒏可能同时出现的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几率和上述7项情况。

井工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井工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200×井工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 -×-× 发布 200×-×-×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ID备案号:AQ前言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3 基本规定 (2)4编制内容 (2)附录A:安全专篇文件格式 (28)附录B:安全专篇文件目录 (31)附录C:附图目录 (34)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 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要求,对《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新安全行业标准。

该标准认真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经验,具体地规定了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深度,是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的全部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人: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规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提高煤矿安全防范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2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b)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c)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d)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安全专篇编制导则

安全专篇编制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 (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安全专篇导则正式版

安全专篇导则正式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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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11 目的和适用范围22 术语和定义23 基本规定24 编制内容2附录A:安全专篇文件格式 (28)附录B:安全专篇文件目录 (31)附录C:附图目录 (34)前言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 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要求,对《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新安全行业标准。

该标准认真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经验,具体地规定了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深度,是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的全部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人: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规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提高煤矿安全防范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2.1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2 安全专篇是指在煤矿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3 基本规定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b)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c)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d)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

3.3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同一个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编制内容概况4.1.1 矿区开发情况。

包括矿区总体规划,现有生产、在建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小窑分布及开采情况;属于非新建项目的,要介绍其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4.1.2 项目设计依据。

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标、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审批文件,设计编制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4.1.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的组成、主营业务、煤炭建设与生产业绩、近年安全生产状况。

4.1.4 设计概况4.1.5.1 地理概况。

矿区、矿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气象与地震、环境状况等情况。

附:交通位置图。

4.1.5.2 主要自然灾害。

井田所在区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质、灾害性天气等方面。

4.1.5.2 工程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4.1.5.3 井田开拓与开采。

井田境界、储量、设计能力及服务年限;井田开拓方式、采区布置、采煤工艺及主要设备,建设工期等。

附:井筒特征表。

附插图: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1.5.4 提升、排水、压缩空气系统。

主要设备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4. 1.5.5 井上下主要运输设备。

地面铁路、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井下主要、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

4.1.5.6 供电及通讯。

供电电源、电压、电力负荷、送变电方式、地面供配电、井下供配电、安全监控与计算机管理,通讯及铁路信号等。

4.1.5.7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

包括原煤进仓装车、洗选加工、矸石排放,以及供排水、污水处理、井口降温采暖等系统。

4.1.5.8 地面设施。

工业场地及周边用于生产生活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

附: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4.1.5.9 技术经济。

劳动定员汇总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2 矿井开拓与开采4.2.1 煤层埋藏及开采条件4.2.1.1 地质构造及特征。

地层、煤系地层及含煤性。

煤系地层走向、倾向、倾角及其变化规律;断层、褶曲、陷落柱、剥蚀带发育情况及其分布规律;火成岩侵入情况及对煤层和煤层顶底板的影响;构造类型。

附表:主要断层特征表4.2.1.2 煤层及煤质。

煤层赋存情况(包括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倾角、结构、节理、层理发育情况等)、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结构及变化规律;煤层露头(含隐露头)及风化带情况;煤质及煤种。

附:可采煤层特征表。

煤质特征表。

附:煤层柱状图。

4.2.2 矿井主要灾害因素及安全条件。

煤层瓦斯赋存及规律,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矿井瓦斯等级,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各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顶、底板情况;冲击地压危险性;地温情况。

邻近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煤与瓦斯突出、地温等实际情况及鉴定研究成果。

4.2.3 矿井开拓系统4.2.3.1 井筒井筒的设置及功能。

井筒和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防洪设计标准、保护煤柱的留设等;进、回风井口的安全性。

4.2.3.2 采区(或盘区、下同)划分、采区及煤层开采顺序、采区接替关系,划分依据及其合理性分析;煤层下行开采的顺序确定;煤层上行开采的分析论证。

4.2.3.3 主要巷道主要巷道布置层位、安全煤柱、安全间隙、支护方式、安全风速、其它安全措施等。

插图:井筒、开拓、采区主要巷道断面图。

附: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2.3.4 竣工投产应具备标准条件,采区包括盘区大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

4.2.4 采煤方法及采区巷道布置4.2.4.1 采煤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应对综合机械化采煤、放顶煤采煤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燃、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薄煤层、大倾角煤层和特厚煤层等难采煤层的适应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

4.2.4.2 采掘设备的安全性液压支架的支护强度、防倒、防滑措施;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开采时的防飞矸措施等。

4.2.4.3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顺槽等巷道布置方式。

对有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条件下巷道层位的选择与分析。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其专用回风巷的设置情况。

采区及工作面加强支护的要求等。

附:采(盘)区巷道布置及机械配备平、剖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4.2.5 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4.2.5.1 顶板灾害防治及装备影响矿山压力显现基本因素分析:煤层顶板岩性、顶底板类别、物理力学性质对可能产生顶板事故的影响分析;断层与褶曲、挤压带与破碎带、冲刷、节理、裂隙、煤层倾角、开采深度、采高、控顶距对矿山压力显现的影响。

一般顶板冒落灾害的防治措施及装备: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方式的选择,回采工作面支架的选择论证,采区顺槽巷道支护的选择论证;沿空掘(留)巷的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支护选择论证、交叉点支护的选择论证。

矿山压力观测设备:综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其它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各种矿山压力观测设备。

坚硬顶板跨落灾害的防治措施:顶板岩石特性、物理力学性质、顶板岩层厚度、临近矿井顶板冒落情况等。

预防措施及装备:顶板高压注水、强制放顶等措施分析。

岩石钻机、高压注水泵、矿山压力观测设备(如:微震仪、地音仪、超声波地层应力仪等)。

4.2.5.2 冲击地压矿区或邻近矿井或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历史资料;影响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因素分析(地质因素、开拓开采因素);冲击地压预测(冲击地压预测方法、预测仪器仪表和设备选型);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设计原则、防治措施等)。

附:上下煤层对照图、冲击地压的预测和防治工程图(必要时附)。

4.2.6 井下主要硐室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井下换装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井下急救站、避灾硐室、井下降温系统硐室等的规格、要求(装备)、服务范围、层位位置选择、支护形式、通风方式等。

4.2.7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位置、库房型式、支护、通风、照明、通讯;距主要井巷(建构筑物)距离;爆炸材料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2.8 安全出口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设置及保证措施。

4.2.9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类仪表、设备配置4.3 瓦斯灾害防治4.3.1 瓦斯灾害因素分析4.3.1.1 瓦斯赋存状况瓦斯成分、瓦斯参数(瓦斯风化带、瓦斯压力、各煤层瓦斯含量及梯度等)、煤层逶气性系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4.3.1.2 瓦斯涌出量预测及变化规律分析根据不同水平的瓦斯参数预测矿井不同水平或开采区域的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等级,从不同区域不同埋深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等。

4.3.1.3 瓦斯灾害治理措施选择研究确定降低矿井瓦斯浓度的可能途径,对风排、抽排比例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3.2 防爆措施4.3.2.1 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

健全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风量和合理的风速;确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

4.3.2.2 控制和消除引爆火源。

防止爆破引燃瓦斯;防治自燃措施;电气防爆措施;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防止产生引燃(爆)火源(明火)的措施。

4.3.2.3 地面储、装、运等辅助生产系统防爆措施4.3.3 隔爆措施(见4.5.5)4.3.4 瓦斯抽采4.3.4.1 矿井瓦斯储量瓦斯储量、可抽量及瓦斯涌出量计算。

4.3.4.2 抽采系统和方法瓦斯抽采系统的选择及合理性分析;地面集中抽采(预抽)的预抽量、预抽时间、预抽效果分析。

本煤层瓦斯抽采方法;临近层抽采方法;采空区抽采方法;抽采巷道的选择和布置;钻场布置和钻孔参数。

4.3.4.3 抽采管路及其设备抽放系统的主、干、支管管径、材质、连接方式,主管路的趟数;抽放管路的布设和敷设方式,安全间距;管路的附属设施(如阀门、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管路瓦斯参数测定孔等)及其布设原则;井下管路的阻燃性和防砸、防静电、防腐、防漏气、防下滑措施,地面管路的防冻和防雷电、静电措施;矿井不同时期的抽放流量、负压及时间界限;瓦斯储存、利用方式及所需正压,抽放设备选型及工况点(应考虑抽放设备实际工况与标准工况的换算),设备富裕能力(≮15%)校验,设备工作及备用台数;瓦斯抽放站的辅助设施(起重、冷却、采暖、通风、测量及计量)、安全设施(防爆器、防回火装置、放空管、避雷、灭火器具),安装布置方式,防火间距,机房安全出口;抽放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可靠性分析;附:抽放管路系统图、抽放泵特性曲线图。

4.3.4.4 安全保障措施抽放系统及抽放泵站安全措施:抽放站场、钻孔施工防治瓦斯措施;管路及抽放瓦斯站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措施;抽放瓦斯浓度规定;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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