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急性磷化氢(熏麦药)中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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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工商局、爱卫办:近日,黑龙江省某医院发生一起群体食物中毒事件,203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1人死亡,现已查明系“氟乙酰胺”鼠类药品所致。

今年2月我省舒兰市发生一起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家庭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人死亡。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鼠药、农药、亚硝酸盐(工业用及食品添加剂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监管职责分工,依照《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或措施,强化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饮用水处理供应、食品批发市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或者误食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年度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即做好“2007吉林卫监2号行动”统一部署的工作内容。

依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的同时,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原料库房、操作间及供水设施等做一次全面的清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要按有关要求进行集中管理或销毁,切实加强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有关事故救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3]25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有关事故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毒鼠强事故救治工作,按照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安排,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毒鼠强事故救治工作。

现就事故救治工作通知
如下:
一、毒鼠强事故救治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毒鼠强中毒事件应急机制的组成部分,是降低毒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重要保障措施。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粮展[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

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

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

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

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

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关于预防磷化铝(熏麦药)中毒的公告

关于预防磷化铝(熏麦药)中毒的公告

关于预防磷化铝(熏麦药)中毒的公告一、磷化铝属剧毒农药,俗称熏麦药。

因其使用简便、快速、价格低廉,在农村常作为熏粮防除害虫的药剂得到普遍应用。

然而,该药剂遇水或受潮后,会产生磷化氢剧毒气体,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磷化氢气体或误服磷化物(磷化铝、磷化锌、磷化钙)后会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要靶器官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临床表现主要为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咳嗽、胸闷,并有咽干、腹痛及腹泻、肝功能异常等。

经适当治疗,多在1周内恢复。

重度中毒可导致昏迷、抽搐、脑水肿、肺水肿、休克、明显心肌损害及明显肝、肾损害等,甚至造成死亡。

二、近年,农村地区使用磷化物熏蒸杀虫增多,由于使用不规范,容易发生中毒事件。

预防急性磷化铝中毒应做到:1.家里的粮囤密封性达不到要求,防护设备不齐全,最好不要使用磷化铝杀虫。

2. 确需使用时,须做到:(1)磷化铝熏蒸粮食应远离人畜。

施药前要准备好覆盖密封粮食的材料,一般用较厚的塑料薄膜,密封用的塑料薄膜要大于储粮容器或粮堆60厘米至90厘米,以便封压。

(2)应避免生活区与作业场所暴露在同一密闭空间中,始终保持生活区处于通风状态。

(3)做好防水防潮工作,尽量保持作业场所和粮食干燥,以最大限度减少磷化铝潮解产生磷化氢气体。

(4)进入现场必须配戴有效防毒面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方法操作,尽可能减少与药剂的接触,操作过程中如果嗅到电石气味或大蒜气味,表明已有磷化氢气体,应立即撤离。

操作完毕应立即更衣和洗浴,房间彻底通风排毒。

(5)妥善保存未使用完磷化铝,将其放至儿童接触不到的空间,同时保持放置空间干燥通风。

(6)一旦操作不慎着火,只能用沙土扑盖火势,严禁用水扑灭。

(7)粮食熏蒸后必须通风换气7天左右才能加工使用。

熏蒸放气后,应立即把布袋及其中的药剂残渣取出。

取出的布袋及残渣应深埋在远离住房和水源的土中。

三、家中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应提高警惕,一旦有人出现身体不适,须做到:1.立即将患者由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到通风良好的空旷地带,用深呼吸方式缩短有毒气体在肺部停留时间;迅速更换衣裤,立即用肥皂水清洗皮肤,尽量少活动,最好卧床休息。

磷化氢熏蒸安全规定(3篇)

磷化氢熏蒸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磷化氢熏蒸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磷化氢熏蒸作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熏蒸前的准备工作、熏蒸作业、熏蒸后的通风散气以及熏蒸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三、熏蒸作业人员1. 熏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熏蒸作业人员应熟悉磷化氢熏蒸的安全操作规程,了解磷化氢的性质、危害以及防护措施。

3. 熏蒸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磷化氢熏蒸作业的要求。

四、熏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熏蒸前,应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确定熏蒸作业的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对熏蒸区域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除安全隐患。

3. 对熏蒸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设置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熏蒸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

5. 对熏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熏蒸作业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五、熏蒸作业1. 熏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步骤。

2. 熏蒸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3. 熏蒸作业人员应进入熏蒸区域前,对磷化氢浓度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4. 熏蒸作业过程中,应密切监控磷化氢浓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范围内。

5. 熏蒸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熏蒸设备,防止磷化氢泄漏。

六、熏蒸后的通风散气1. 熏蒸结束后,应立即进行通风散气,降低熏蒸区域内的磷化氢浓度。

2. 通风散气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磷化氢浓度变化,确保其低于安全标准。

3. 通风散气结束后,应对熏蒸区域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无残留磷化氢。

七、熏蒸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 定期对熏蒸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熏蒸设备应存放于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

磷化铝熏蒸应急预案

磷化铝熏蒸应急预案

磷化铝熏蒸应急预案一、引言磷化铝是一种广谱性熏蒸杀虫剂,常用于粮食、烟草、中药材等仓储物资的防虫和杀虫处理。

然而,磷化铝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或发生意外泄漏,可能会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应对磷化铝熏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单位进行磷化铝熏蒸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磷化氢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挥和协调磷化铝熏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救援小组1、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包括封堵泄漏源、转移受污染物资等。

2、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送医治疗。

3、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和保障,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各小组职责1、抢险救援组职责(1)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

(2)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泄漏源,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转移受污染的物资和设备,减少损失。

2、医疗救护组职责(1)在事故现场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如心肺复苏、吸氧等。

(2)将中毒人员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并及时与医院沟通病情。

3、环境监测组职责(1)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包括空气中磷化氢浓度、水质、土壤等。

(2)根据监测结果,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4、后勤保障组职责(1)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调配,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供应。

(2)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

四、预防措施(一)熏蒸作业前的准备1、制定详细的熏蒸方案,包括熏蒸时间、地点、药剂用量、通风时间等。

2、对熏蒸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密封良好,无泄漏隐患。

3、对参与熏蒸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磷化铝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28•【文号】国办发明电[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陆续发生多起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尤其是2002年9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的恶性投毒案件,导致431人中毒,其中38人死亡,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惨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犯罪活动,切实防范利用危险化学品投毒引起的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继续开展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现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对有毒危险化学品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清缴,集中管理。

二是对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坚决予以查封、取缔;三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农业气卫生、工商、质检、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储粮单位: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储粮单位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长(股长)、中心药库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目标管理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粮食熏蒸化学药剂全程安全。

二、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河南省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02〕187号)、《河南省粮食局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的通知》(豫粮〔2004〕32号)和《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5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管理。

各市、县(区)粮食局和中心药库要对本区域药剂库存管理状况、大型熏蒸作业方案和实施情况、超标准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情况等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储粮化学药剂领用制度,防止药剂丢失、泄漏、爆炸,严防药剂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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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急性磷化氢(熏麦药)中毒的公告
一、磷化铝属剧毒农药,俗称熏麦药。

因其使用简便、快速、价格低廉,在农村常作为熏粮防除害虫的药剂得到普遍应用。

然而,该药剂遇水或受潮后,会产生磷化氢剧毒气体,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磷化氢气体或误服磷化物(磷化铝、磷化锌、磷化钙)后会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要靶器官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临床表现主要为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咳嗽、胸闷,并有咽干、腹痛及腹泻、肝功能异常等。

经适当治疗,多在1周内恢复。

重度中毒可导致昏迷、抽搐、脑水肿、肺水肿、休克、明显心肌损害及明显肝、肾损害等,甚至造成死亡。

二、马上就是小麦收割时节,近年,我区农村地区使用磷化物熏蒸杀虫增多,由于使用不规范,容易发生中毒事件。

预防急性磷化氢中毒应做到:
1.家里的粮囤密封性达不到要求,防护设备不齐全,最好不要使用磷化铝杀虫。

2. 确需使用时,须做到:(1)磷化铝熏蒸粮食应远离人畜。

施药前要准备好覆盖密封粮食的材料,一般用较厚的塑料薄膜,密封用的塑料薄膜要大于储粮容器或粮堆60厘米至90厘米,以便封压。

(2)应避免生活区与作业场所暴露在同一密闭空间中,始终保持生活区处于通风状态。

(3)做好防水防潮工作,尽量保持作业场所和粮食干燥,以最大限度减少磷化铝潮解产生磷化氢气体。

(4)进入现场必须配戴有效防毒面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方法操作,尽可能减少与药剂的接触,操作过程中如果嗅到电石气味或大蒜气味,表明已有磷化氢气体,应立即撤离。

操作完毕应立即更衣和洗浴,房间彻底通风排毒;(5)妥善保存未使用完磷化铝,将其放至儿童接触不到的空间,同时保持放置空间干燥通风。

(6)、一旦操作不慎着火,只能用沙土扑盖火势,严禁用水扑灭。

(7)、粮食熏蒸后必须通风换气7天左右才能加工使用。

熏蒸放气后,应立即把布袋及其中的药剂残渣取出。

取出的布袋及残渣应深埋在远离住房和水源的土中。

三、家中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应提高警惕,一旦有人出现身体不适须做到:
1.立即将患者由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到通风良好的空旷地带,用深呼吸方式缩短有毒气体在肺部停留时间;迅速更换衣裤,立即用肥皂水清洗皮肤,尽量少活动,最好卧床休息。

2.若采取上述措施后,症状仍不能缓解,就意味着是中度或重度中毒。

正确处理办法是:迅速就近送医院救治,就医时将家中使用磷化铝杀虫情况第一时间告知接诊医生。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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