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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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政策背景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在2001—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该文明确将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延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然而因当时并未作出具体实施细则,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能很确定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为“12号文”)。
12号文澄清了执行58号文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
12号文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15%优惠税率的西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根据中国税务报整理)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相关知识你应掌握!(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相关知识你应掌握!(老会计人的经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2017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51号文,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至8%。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在财税(2018)51号文出台前,涉及职工教育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较多,但是可以分为3种情况: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和8%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一)提高前的扣除比例2.5%——适用于大部分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说明:所谓“另有规定”,就是后面所列的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扣除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财税(2018)51号文将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从2.5%提高至8%也是属于“另有规定”。
(二)其实在财税(2018)51号文发布前也有扣除比例8%——只是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在财税(2018)51号文发布前,高新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早已经开始享受了8%的扣除比例,本次调整只是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而已。
至于是那些财税文件规定,现在也没有必要去管了。
(三)另外还有更猛的,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审字【2020 】第***** 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 鉴证)报告** 审字[2020] 第*** 号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哈尔滨卓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2019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特出此《贵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是在企业会计制度( 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6)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的有关规定,如实编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具体责任包括:(1)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政的重大错报;(2)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 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困。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说明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往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鲜弊或错误导致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所得税优惠之5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概述: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第八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1年6月)

附件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2)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9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2)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4)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5)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5)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6)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7)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1)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0)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9)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3)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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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间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2、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这类企业并非只要符合条件就都可以享受该项优惠,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财税[2008]1号文并无此规定。
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此前,财
税[2008]1号文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明确为“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此次出台的政策再次强调了该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也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㈣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文也有此规定,但财税[2012]27号文件在核算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该项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㈤软件及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财税[2008]1号文中也有同样政策,但本通知对这两项政策不再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实际上,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属于需审批的优惠事项,而属于备案管理事项。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质认定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此前,有关文件也曾规定相应条件,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与以前文件相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大部分更严格,且要求更为详细。
如对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国税发[2005]129号文只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此外还要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再如对软件产品收入,国税发[2005]129号文要求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为规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资质认定,未来将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注意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取得认定资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税发[2008]11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同时,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如某软件企业2012年开始获利,但在2013年5月31日后才取得相关资质,则其只能在2013至2016年享受“一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2012年不能免税。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其新办认定标准按照财
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无此要求,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即使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也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2、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期的计算都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始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
对于“获利年度”,财税[2012]27号文件首次明确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财税[2012]27号文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税[2008]1号文中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但根据财税[2008]1号文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仍可继续享受期满为止。
如某软件企业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0年获利,从2010年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则该优惠可执行至2014年。
4、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应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
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如某企业符合高新企业技术15%低税率优惠,同时也符合财
税[2012]27号文件10%低税率优惠,则只能选择最优惠的10%税率。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只能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