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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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做账

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做账

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
⼀般情况下,⼟地转让都是需要我们给相应的费⽤的,也需对转让费做账。

那么⼀般什么情况下收取⼟地出让⾦吗?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
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地出让⾦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存款XX元
贷:营业外收⼊XX元
⼟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

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什么情况下收取⼟地出让⾦
征地和拆迁补偿⽀出。

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地开发⽀出。

包括前期⼟地开发性⽀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地开发相关的费⽤等。

⽀农⽀出。

包括计提农业⼟地开发资⾦、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出。

城市建设⽀出。

包括完善国有⼟地使⽤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出。

综上所述,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地出让⾦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借:银⾏存款XX元贷:营业外收⼊XX元⼟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

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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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常会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然而,由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生地,政府需要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以便二级开发商可以快速开展建设工作。

但政府受到资金瓶颈问题的影响,只能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这些经济行为会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会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然而,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案例1中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因此只进行小幅度的改写。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行为被称为有偿转让房地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些开发商先期介⼊拆迁,政府以“⽣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地出让⾦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地100亩,与国⼟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地出让⾦。

协议约定,在⼟地出让⾦⼊库后,以财政⽀持的⽅式给予⼄⽅补助3000万元,⽤于该项⽬10000平⽅⽶⼟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出。

国⼟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于拆迁费⽤1000万元,⽤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地使⽤权及纳税⼈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条规定,纳税⼈受托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应按照“建筑业”税⽬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减去其代委托⽅⽀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的收⼊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后,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

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正如你所说:是冲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

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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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招商引资费、配套费等形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奖励款,由于返还金额较大,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度重视。

本文就该业务土地增值税处理来谈谈笔者的观点。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是否允许原支付土地价款全额列支呢?
一、国家层面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界定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地方性政策文件我们来看看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三、笔者的意见目前,国家层面税法文件并未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但是依据土地增值税“实际发生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财政返还或奖励,应先判断该财政返还或奖励属于何种性质。

如属于与获取土地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或奖励,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土地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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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收入不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企业应该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

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差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因此,测算方法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迁房建设企业如何确认这笔收入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本文结合实例,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了解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10000平方米回迁房的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则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3种情形: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的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他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给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案例中的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如果用于其他事项的,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计算售房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然后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按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方法和顺序,对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因此,对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应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就应该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另外,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该案例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契税成交价格的部分,应按规定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偷、逃、避税手段予以归纳和揭示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删值税的清算,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躲避土地增值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使尽浑身解数,各出高招。

笔者结合税审业务的实际,辅之相关资料,对现行土地增值税偷、逃、避税手段予以归纳和揭示。

一、虚构合作开发建房模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对合作开发土地有明确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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