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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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最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城市中心部分或整体搬迁,各级政府对搬迁企业也给予了补偿。

但对搬迁过程中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拆除旧固定资产、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经济行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迁补偿(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试谈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试谈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

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讣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财企[2005] 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 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拆迁补偿款是指政府因征地拆迁而向被征地户支付的款项,其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1. 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
贷:拆迁补偿款收入(收入类账户)
2. 支付拆迁补偿款给被征地户:
借:拆迁补偿款支出(费用类账户)
贷: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
注意事项:
1. 拆迁补偿款需要及时入账,避免资金滞留或无法准确追溯款项来源;
2. 在支付拆迁补偿款时,要确保记录准确,避免误支付或重复支付;
3.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户,以便于准确反映拆迁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4. 根据地方政策与法规的不同,可能存在其他相关科目或税费需要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企业搬迁补偿会计分录实例

企业搬迁补偿会计分录实例

企业搬迁补偿会计分录实例
一般来说,企业搬迁补偿费用属于经营成本或者长期资产中的无形资产。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补偿款项分别计入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中。

以下是一个企业搬迁补偿会计分录实例:
假设一家公司因为搬迁而需要支付补偿款项,其中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设备搬迁费用等,总计为100万元。

1. 先将房屋拆迁的补偿款项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账户(借方) 80万元
银行账户(贷方) 80万元
2. 再将设备搬迁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账户(借方) 10万元
银行账户(贷方) 10万元
3. 最后将剩余的1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无形资产账户(借方) 10万元
银行账户(贷方) 10万元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企业搬迁补偿会计分录实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

原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由政府统一规划。

宜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800万元,累计摊销650万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历史成本3000万元,累计折旧2650万元。

在搬迁过程中,宜城公司如下业务:(1)取得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2)处置一台旧设备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该设备账面原价28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3)搬迁至工业园区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

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请作出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贷: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2)转销土地使用权时: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500 000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6 500 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000 000(3)转销房屋建筑物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 26 500 000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0 000 000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5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4)转销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150+350=5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 000 0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5)处置设备,设备转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累计折旧-机器设备折旧 2 000 000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 800 000(6)处置设备,确认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7)计算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省略):应交增值税=100万元÷(1+3%)×3%=2.91(万元)减按2%征收=100万元÷(1+3%)×2%=1.94(万元)享受优惠=100万元÷(1+3%)×1%=0.97(万元)①应交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 29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9 100②实际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9 400贷:银行存款 19 400③税收优惠转收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 7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 700(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350(万元)机器设备清理净收益=100-80-2.91=17.09(万元)合计清理净损失=350-17.09=332.91(万元)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329 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329 100(9)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000 000在建工程-厂房及办公楼 2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35 000 000(10)专项应付款转递延收益时: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35 000 000贷:递延收益 35 000 000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收益分摊会计处理略。

拆除工程合同款会计分录

拆除工程合同款会计分录

拆除工程合同款会计分录是指在拆除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工作进度,对拆除工程款项的收付、结算、成本核算等所作的会计记录。

拆除工程合同款会计分录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合同变更、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会计分录1. 签订合同发生的费用:借:合同签订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 合同保证金(如有):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应付款—合同保证金二、款项支付阶段的会计分录1. 预付款: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现金2. 进度款:借:在建工程—拆除工程贷:银行存款/现金3. 尾款: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应收账款—拆除工程合同尾款三、工程进度款结算阶段的会计分录1. 确认工程进度:借:在建工程—拆除工程贷:工程结算收入2. 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应收账款—拆除工程合同进度款四、合同变更阶段的会计分录1. 合同变更收入:借:应收账款—拆除工程合同变更款贷:合同变更收入2. 合同变更成本:借:合同变更成本贷:在建工程—拆除工程五、工程验收阶段的会计分录1. 工程验收合格:借:应收账款—拆除工程合同尾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拆除工程收入2. 结转拆除工程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拆除工程成本贷:在建工程—拆除工程六、合同结算阶段的会计分录1. 合同结算收入:借:应收账款—拆除工程合同结算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拆除工程收入2. 合同结算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拆除工程成本贷:在建工程—拆除工程3. 合同结算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拆除工程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拆除工程成本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拆除工程合同款的收付、结算、成本核算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合理确认收入和成本,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做好合同款项的税务处理和合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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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政策法规
根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
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a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b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c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d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做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
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
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2)相关会计分录
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1)有关“营业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对搬迁补偿过程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国家尚无相关税务文件,如各地税务机关有需要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文件,应按各地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公司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有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3)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企业因政府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收入可以按扣除其搬迁(含重建,下同)支出后的差额确定计税所得额,而且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运用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
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2、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取得的搬迁、重建资金不属于(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3、搬迁支出是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支出。

超过“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额的搬迁支出,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4、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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