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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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公司拆迁补偿金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金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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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目前,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工业区的整体规划,各地对企业的拆迁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补偿。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这一补偿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征收,尽管税收方面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政策规定可能不很完善,再加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造成偏差,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误区,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更好地理解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政策,明确会计法和税法的不同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对拆迁补偿费的正确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

就现有的政策,对拆迁补偿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2004年05月19日,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第十条,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

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一、补偿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现状就以上处理方法和处理原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和税收处理方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目前各企业对“拆近补偿费”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挂账不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 拆迁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拆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公司在遇到拆迁补偿款时,需要根据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款指的是当一家公司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政府为了对企业进行补偿而对其支付的款项。

下面将从拆迁补偿款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拆迁补偿款的会计确认主要是指公司在接到拆迁补偿款后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拆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被政府拆除,重新安置、搬迁等相关工作而收到的补偿款项。

拆迁补偿款需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会计确认,应当以收到拆迁补偿款的当日为准,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在拆迁补偿款的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并且根据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在其余款项中分摊所需费用。

企业在计量拆迁补偿款时,需要注意合理且准确地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以确保计量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将拆迁补偿款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在拆迁补偿款的披露中,企业应当详细列示拆迁补偿费用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以便于读者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解。

此外,企业在处理拆迁补偿款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拆迁补偿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其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拆迁补偿费用,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会计处理不准确。

最后,企业应及时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并备案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查验。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在遇到拆迁补偿款时,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处理,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确保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收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属于政策性搬迁而收到的补偿款,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是什么?专项应付款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专项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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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者:我的画画提交日期:2008-2-21 13:13:00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λ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λ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λ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的,那么相应的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的。

这也就是此类搬迁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

由政府下达的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的重要证据。

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的设施)而实施的,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

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必要条件。

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的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

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的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的上级控股公司实施。

这时除了考虑前述的“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的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

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的分析,详见下文“2. 补偿款项的来源”。

企业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原先的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范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常规的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理。

有时在此类业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先由企业将土地交回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这种安排中虽然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中间人,但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往往是“平进平出”,并不赚取差价,即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企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补偿款向企业支付补偿,同时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转让金,本身并不从该交易中谋取经济利益,也就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导。

因此,此类情况下的搬迁及其补偿款的处理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2.补偿款项的来源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指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在实务操作中,此类款项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几种途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也就是付款人为政府财政专户。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多见于由政府直接实施搬迁的情形。

款项直接来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该项动拆迁系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证据。

在此类情况下,审计时应取得政府的搬迁通知、确定搬迁补偿款项金额的政府批文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将实际收取的补偿款金额与政府批文核对一致,同时核实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2)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例如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获取补偿金。

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视同为政府拨款:①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

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但补偿款项金额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政府手中,最终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搬迁企业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政府拨给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一笔总的款项,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和居民动迁户应获得的补偿份额。

同时,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通过与被搬迁企业的谈判,意图尽量压低补偿金额,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其从政府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的利润。

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②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拨给的款项原封不动地支付给各家被搬迁企业,并不利用搬迁补偿款的收付过程谋取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为此,审计中需要实施下列程序:如果被搬迁企业不能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应在该批文上明确各家被搬迁企业分别应获取的补偿款金额),则应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索取该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的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或者函证该批文的主要内容,将该批文中的各项规定与目前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支付方等核对一致。

凡不能提供相关政府批文或者函证确认其各项主要条款内容的,则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项的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

可以要求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核实其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补偿款的付款人是政府办的“开发公司”,但政府实际并未向开发公司拨入该笔补偿款项,而是要求或者默许其从土地出让金、转让金收入中坐支。

这种情况违反了财政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因而是不合规的;同时也因为其直接来源不是财政,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拨款构成条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范范围,对其处理尚无明文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此类款项应当视为企业转让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固定资产所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损益处理;但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显著高于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之和,则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损益;同时应将超出部分视同非政府机构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二、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1.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

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

(2)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如果除了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以外,被搬迁企业还发生了其他直接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和损失,例如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则这些费用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当前的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2.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处理有时政府的搬迁补偿款到位比较晚,在实际到位时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搬迁,并已发生了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损失和费用。

对此问题的处理,我们的意见是:(1)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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