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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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日深府(2003)98号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属于以下改制形式涉及土地资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组、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土地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置换;(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的,按下列原则和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1.与主业无关的未开发土地或与本意见第三条情况相符的;2.权属不清或涉及产权纠纷的;3.房地产的取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4.市政府、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及上级产权单位确认不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5.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利益不宜纳入的;6.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收回、收购的。
(二)企业改制中非商品性质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有:1.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性质;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3.国有土地租赁;4.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5.限期开发;6.剥离到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7.收回土地;8.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改制企业及其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深府办[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深府办〔2001〕42号)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来,各项具体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开局良好。
为了正确地把握方向,保证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
最近,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切实安置好富余员工,保证社会的稳定。
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和当前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工作。
要在国有企业调整改组中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精心挑选好经营班子和优秀管理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以权谋私。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富余员工的安置1.安置富余员工要立足于企业自身解决。
对富余员工的安置,凡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应该由自己加以解决。
属于关闭、破产和特困的企业,应先从其处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给予帮助。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0.15【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0号)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指下列人员:(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出资单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中,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和指定的董事长;(三)没有实行公司制度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深府办[2021]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予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接着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缘故,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要紧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深办发[1998]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1998.08.14
【实施日期】199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深办发[1998]16号1998年8月1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抓大放小”、结构调整等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企业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许多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资产经营活动,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和保值增值。
但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程序转让,搞私下交易;不进行认真评估,任意降低价格;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改制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深圳市
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国有企业的转让必须经过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有关规定免予资产评估的情况除外),准确的清核资产,界定产权,确定价格。
确定转让价格必须以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价值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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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5]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深府办[2005]27号)
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