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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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经济主体的权利(力)

经济主体的权利(力)
T
• 3.经济法主体主要由宏观调控的相关国家机构组成。
F
• 选择题
• 1.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 )
C
• A.企业组织 B.事业单位 C.国家机关 D.
社会团体
• 2.以下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
• A.国家机关
C
• B.企业
• C.企业的内部组织
• D.公民
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权利
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具有一般特征,确也定有、其汇独率特调性节质、:税种的
第一,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调整
第二,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第三,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第四,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
•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主 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
• 相同点: • 均为国家机构,均享有公权力,都履行国家职能 • 不同点: • 1.两者作用的领域不同 •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 4.两者内部具有差异
练习
• 判断题 • 1.市场规制机构全是行政机关
F
• 2宏观调控之于市场经济,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宏观调 控要服务于市场,是为了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经济法主体及权(力)利
学习目标
• 1.经济法主体有哪些 • 2.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是什么 • 3.经济法主体的权力 • 4.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的主体
• 概念: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
经济法调整关系
宏观调控关 系
市场规制关 系
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市场秩序的主体及主体行 为。
当竞争权,其二为自由竞争权; • 第三,相对于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 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 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 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不同分类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Nhomakorabea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 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 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 、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 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 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3.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 上是完全平等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三)经济自治权限——社会中间层主体 1. 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等 2. 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权的限制
第一讲 经 经济权利 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或资格
( 1 )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 2 )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 3 )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职责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责任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3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内容 ( 1 )经济立法权 ( 2 )经济决策权 ( 3 )经济禁止权 ( 4 )经济许可权 ( 5 )经济取消权 ( 6 )经济处罚权 ( 7 )经济监督权
( 1 )国有资产管理权 ( 2 )国有企业经营权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 4 )经济请求权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义务 ( 1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 )服从正当干预 ( 4 )依法缴纳税费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拥有经济权限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 主体表现形式的广泛性 2. 主体身份设置的具体性 3. 主体权限配置的倾斜性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
(一)国家干预主体 1. 权力机关 2. 行政机关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 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 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 (三)市场主体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需要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 系。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研究表明,公共投资每增加1美元, 私人投资约增加0.45美元。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 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 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 两者的比例关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会 严重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滞后”的负影响。甚至经济 周期的发生原因也可以用公共投资存量的变化来解释。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 老板”只能,体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老板” 的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 察等监督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各具体国家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主体经营管理好期占有的国有资产,并 督促他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 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 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资委和任何履行国资出资人 职责的主体不能集“总老板”和“具体老板”于一身,否则 就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
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 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 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 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 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 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 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 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 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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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文章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

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

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权力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然性。

(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公司源于西方文明,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良好运行也对社会市场经济影响深远。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不难知道,我们之所以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和社会市场的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于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与被诉。

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俩大特征,它仅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风险,这大大地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障了它们的投资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加速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的屏障下,股东仅以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公司将其经营所获收益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股东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将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

由此可见,这种机制制度完全是有利于投资者股东们的,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没有了有效地保护机制,而如果我们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度与这种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相抗衡,就很容易滋长了恶意投资者的生,比如“皮包公司”,这些公司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和转
移资金;母公司为了非法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将其债务转移给子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过度违法操作来逃避法律义务和欺诈债权人。

如果我们一度的为了鼓励公众投资和公司的发展而过于保护了股东的权利,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侵犯,而一些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性质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也随之滋生。

可见,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规划股东,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就得不到弥补。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的控制股东(只那些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重大事件起决定作用的股东)操纵公司从事某些行为,使得公司丧失了独立人格,而达到控制股东,逃避责任义务、社会责任的目的时,法院就特定的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直接判令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法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社会需要,公众要求,也是为了市场的交易,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好的交易,如果我们设立法人制度,仅仅视为了通过它来实现违法的目的,采用违法的手段来实现非法目的,是我们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我们设立法人制度所想要的结果。

这样,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它的一种补充和制衡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
第一,其以承认公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起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就是公司的
独立人格。

第二,具有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只有在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时才适用次规则。

它只有在这些例外情况下
才适用,它不是一个绝对性规范。

第三,目的在于控制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关系。

股东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公司来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从而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
就需要这种制度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为了规制公司股东的权力滥用,来保护因此而造成损失投资者或第三人,从而保护市场交易,维护公司的良好健康的发展。

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适用,我们不能一味的为了弥补或者是维护受损害的一方的利益利益,而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从而使股东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适用法人人格否制度需要一定条件的。

(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般而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是公司股东,这是法人人格滥用主体的前提,其它主体的权力滥用并不能构成,比如公司中的董事或者经理的一些侵权行为,是不是这些行为就是法律允许的呢?不然,这些行为应该用公司中的法律规定来加以制止和惩罚。

是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受到惩罚呢?其实对于股东也是有要求的。

公司股东必须是实际的控股股东,因为也只有实际的控股股东才会有实际的权力去操作公司,才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但我们必须区分的是,我们说的实际控股股东并不是指的是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而是指的是它是否实际在控制着这个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只有在他们为一定的行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加以影响的时候,才能算得上滥用法人人格地位的主体,对于其它的主体是不能使用法人人格否认之一原则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的条件。

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对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

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只有原告提出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时候,司法才能介入。

必须指出的是,公司自己或者公司自己股东提起法人人格否定的,法院不应该采取。

就公司而言,公司自己提出法人人格否定的,无疑意味着公司自己否认了自己的主体地位,这就更没有诉讼的必要了。

对于主张者,必须有实际的损失,且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弥补时,即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提出法人人格否定,没有损失我们就没权力提出,再者,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就没不要提出法人人格否定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
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

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

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总之,法律应该成为调整各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调节器,它显示的是公平公正的价值,它维护的是一种合法权益。

当公司股东、公司、公司投资者存在当然的利益冲突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刘兰芳:《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郭富青:《公司权力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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