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法的基本理论(小题)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二)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案(全)

2.法律事实的出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直接原因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市场主体参加各项活动,扩大经营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各类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宏观调控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而对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需要。实践已证明,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最佳的手段。但是,市场调节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它有许多缺陷。例如,它不能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完全统一;它不可能自觉地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它不可能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等等。因此,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作用。
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公司地位而产生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分为正常和不正常两种状态。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表现为市场机制运转良好,市场交易有条不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与此相反则为不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所要维护的市场秩序当然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节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法的主要⽅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法,是⼀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种: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称母法。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
宪法“全国⼈⼤”制定。
2、法律。
其中⼜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
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制定。
3、⾏政法规。
⾏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
5、民族⾃治地⽅条例和单⾏条例。
6、⾏政规章。
⾏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规章。
7、特别⾏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1、国民收⼊分配关系,(⼯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原则(了解)(⼀)、国家⼲预与市场⾃由相统⼀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三)、权⼒制衡原则(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
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1.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
5.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法律规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法律规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
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围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上)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 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方面。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再生产领域的物质关系,其中的 国家意志属于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当事人意志范畴,而非上层建筑 关系。 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而不过问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矛盾。
三、商、商事和商法
“商”的原初含义是指交易或买卖,在英文中为commerce。市场经济发 展导致商的概念泛化,形成广义的商,英文为business。 商事即商的活动或关于商的事情。 在大陆法系中,商法的出现有其特定历史原因;英美法系不讲究法的部 门划分。 不能将“商”或“商事”与特定法律部门相联系,在中国特定语境下,讨论 “商”和“商法”更应谨慎。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经济法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在欧陆语境中很多国家对作为特定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泛指的 与经济有关的法用词不同。 经济立法:广义的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名词)或有关经济法的立法活动(动词)。狭义的经济立法指作为 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或其存在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规: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 习惯难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学中所谓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作为法 律调整对象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和民 事关系只是一种语境化的存在,不应作绝对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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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 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 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 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 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 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 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 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 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 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 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 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 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 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1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我国大体经历了 三个阶段
1、1978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包括横向经济关系和
纵向经济关系(大经济法) 2、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确立 大多数学者不再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的纵向和横向经
济关系,而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法说) 3、1992年至今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其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 的市场经济关系。
第1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重点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是“法(部门)” 。 3、调整对象是经济和国家(公共)意志的统一。 4、经济法的性质:公法或私法? 5、经济法的本位: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社会整
第1部分---经济法总论
然而在2002年6月7日,浦江县天正房地 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2年5月20日作为 估价时点,评估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房地产 价格为110.54万元。2002年6月12日,浦江县 人民检察院以浦检(2002)民诉字第1号起诉 书,以检察长郭土华为法定代表人,将浦江县 良种场、金华一通、购房者洪素琴等19人告上 法庭。 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对此案 进行公开宣判,检察院提请确认此次房地产买 卖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含义: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 运行及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 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以民法 中的诚实信用、社会公德、公共益、善良风 俗等弹性条款为连接点而加以衔接。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概念: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 经济管理两个方面。
本质:是物质再生产领域的物质关系,其中的 国家意志属于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当事人意志范畴, 而非上层建筑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 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而不过问公共经济管理 中的实体权利义务。
证券监管法 保险监管法 期货监管法
计划和投资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 财政法 预算法
国债法 财政支出法 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税法 金融法 价格法 会计和审计法 对外贸易法
练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 )
A、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体利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浙江省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房地产系国有资 产,由浦江县良种场占有、使用,浦江县良种场打算 处置该房地产。2000年5月24日,经评估,该宗房地 产评估价格为62万元,有效期至2001年2月28日。 2002年4月14日,原资产评估已失效,浦江县良种场 没有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便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 (下文简称金华一通)签订合同进行拍卖。2002年5 月24日,金华一通公开拍卖该房地产。洪素琴等五人 参加竞买。洪素琴付给每人2.5万元后,这四人退出 竞买。在一个人竞买的拍卖会上,洪素琴以62万元的 底价竞拍成功。因洪素琴联合了其他18人购买,合同 买方实为洪素琴等19人。
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 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或经济 政策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
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炒作, 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入市场关系, 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 体现。
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竞争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金融监管法 银行监管法
第1部分---经济法总论
此案一出,引起很大争议:作为国家公
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竟然以原告身份提起了一
桩民事诉讼,这是否于法有据? 检察院一贯
是以公诉人的形象出现的,但本案中却成为民 事诉讼的原告,理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 失,这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问题:
1.检察院是否是合格的原告?
2. 什么是社会整体利益?谁能代表社会整 体利益?
概念:指一方为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或 者双方就其缔约均对政府负责,直接体现政府意志, 并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和政府一方主导合同履行 的公私交融性质的合同关系。
直接体现政府意志,超越《合同法》调整范围: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
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 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