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1、项目资助。
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
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
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
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
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3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2.19【实施日期】201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政策享受对象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标准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方式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甬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市基础性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直接关系到宁波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完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益发愈发严峻,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突破600万人,宁波生源毕业生数量也有较大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在甬高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保证措施到位,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41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甬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1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9] 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培育创业主体(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着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整体提升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我市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培育创业主体。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自主创业(四)放宽准入领域。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
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甬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全面落实农技推广机制的意见》(甬政发〔2007〕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到2012年底,全市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农场可不登记,下同)就业和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1000名以上。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人才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下同),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宁波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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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创业创新,根据《关于“万千百十”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实施人才“雏凤计划”
加强与有关重点高校进行联系合作,组织有关单位赴有关重点高校开展宣讲和招聘活动,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工作,为我区未来发展储备一批战略后备人才。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1、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通过高考统招进入下列高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1)“985”工程大学的毕业生;
(2)“211”工程大学的校级优秀毕业生;
(3)其它高校的省级优秀毕业生。
2、选拔条件
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学院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或党团组织主要职务一年以上;
(2)获得学院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3)获得一次以上一等奖学金;
(4)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5)获得校级以上专业竞赛一等奖以上。
(二)支持措施
符合上述选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接受单位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认定,确认后纳入人才“雏凤计划”统一管理。
纳入“雏凤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毕业前到我区实习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学生往返交通费、实习保险费、解决食宿并发给每人每月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接受单位。
实习最长时间为6个月。
2、毕业后正式与我区接受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府工作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宁波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以本人名义在江北区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2、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措施
1、创业资助
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创业要求提出申请。
资助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评审情况,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2、房租补贴
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本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前二年给予50%、第三年给予3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用于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实施万名大学生实习计划
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建设,力争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达到100家,实习学生达到10000名。
加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就业见习基地称号,不适宜继续作为实习基地的予以取消。
四、其他
本意见从2013年9月23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