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及研发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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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宜府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入驻市科创中心。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荆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位于武汉东湖高新区光谷核心区,是荆州市在武汉光谷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集研发集聚、产业培育、资源共享、合作交流为一体,具有研发试验、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引智、科技金融五大功能。

第三条科创中心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的模式,荆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为运营主体,履行“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两大核心职能,为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科创中心的工作目标:(一)为市内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平台保障,实现“研发在武汉,生产在荆州”;(二)为市内主导产业科技创新提供导入通道,实现“对接在武汉,落地在荆州”;(三)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孵化在武汉,加速在荆州”;(四)为市内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源头在武汉,转化在荆州”;(五)为市内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窗口和平台,实现“引才在武汉,用才在荆州”;(六)为市内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引资在武汉,用资在荆州”。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创新创业载体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二、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另有规定除外。

三、扶持方法(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

对获得863、973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1:0.5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或个人,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的资助;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资助。

专利申请时本区已给予的资助部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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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慈加(开)管发〔2009〕23号
关于扶持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及研发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慈溪(新区)科技创新步伐,慈溪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入驻科创中心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留学人员创业、创意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具体规定如下。

一、种子基金
对入驻创业企业的资助额度为20万元,由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申请企业达到相关规定条件后拨付。

二、投融资担保
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担保机构为入驻科创中心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对企业单体融资或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每年年终按融资额或担保额年度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

三、房租优惠
(一)入驻企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自企业入驻之日起,具体房租优惠为: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免去70%,第三年房租免去50%;优惠面积一般以200平米为限。

(二)在科创中心大楼符合入驻条件之前,由科创中心给予企业相应额度房租补助。

四、地方留成奖励
入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税收政策外,从入驻当年起3年内分别按当年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五、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一)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科创中心创业。

归国留学人员、海外学者自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入驻科创中心,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评审结果给予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予以25万元的项目资助;经专家组评审被确定为应重点扶持的项目,予以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对于留学人员的其他资助。

1.来访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

资助海外留学人员到科创中心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2.外出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

资助科创中心所在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国(境)外交易会或博览会等。

六、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扶持政策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或民政登记、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给予2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属省部级的,给予10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

企业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研究期内给予每年10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5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七、对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入驻科创中心的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5%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8%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资本金1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并被确认为国内外知名软
件企业的,按资本金15%给予奖励。

(二)认证补贴。

鼓励软件企业申请CMM/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 (含CMMI)二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给予总额不超过70%的认证费用补贴。

获得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软件出口补贴。

软件企业年出口软件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销售的仪器设备内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培训补贴。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软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发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补贴到企业,一般每家企业享受补贴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

(五)地方留成奖励。

创意企业按第四条规定予以奖励;年薪15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对本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八、中介奖励
鼓励在科创中心设立专利代理、咨询、设计、猎头等中介服务机构,房租优惠参照第三条,优惠面积以100平米为限;当年营业额超过10万元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一事一议”
对于突出的项目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其他奖励政策。

对符合本意见奖励的项目,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奖励。

十、本意见由慈溪(杭州湾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科技企业意见
主送:各局(办)。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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