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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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公司QC小组活动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QC小组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政工部是公司QC小组活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QC小组的注册登记,对全厂QC小组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负责企业QC小组成果发布的组织、评审及表彰奖励等。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政工部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参与QC成果评审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对QC小组活动中有关科技、技术等内容的指导工作,做好有关科技、技术改进活动项目的协调工作,对QC小组成果的经济效益、技术效果等进行论证,参与QC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QC小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并将这项工作同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加强班组建设、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及厂部工作重点等结合起来。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QC小组的组建

1.QC小组的组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各生产性班组至少成立一个QC小组,班组级的QC小组可以在单个班组组建,也可以跨班组组建。班组QC小组的覆盖率应达100%。

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QC小组。

4.每个QC小组成员一般以3—10人为宜。

第八条QC小组的注册登记

每年1月份由政工部组织对全厂QC小组进行注册登记(小组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

第九条活动课题的确定

1. 所选课题应是急待解决的生产或工作中的质量问题。不能选择已完成的改造或改进的项目。

2. 班组级QC小组活动要密切联系实际,活动课题侧重选择解决生产现场中的实际质量问题或重复性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各公司、部门的QC小组,活动选题侧重于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或综合技术、质量等问题,一般以管理性活动课题为主。

4. 在接到指令(指导)性课题时,小组应优先选择指令(指导)性课题。

第十条活动课题的审定和注册登记

1.活动课题的预审、复审。各小组选择的课题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预审(跨部门的小组直接报政工部预审)签章后,由部门汇总交政工部。

2.活动课题的复审。政工部会同设管部、发电部有关人员对“现场型”课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复审;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对“管理型”、“服务型”等课题的必要性进行复核。

3.活动课题的审定。活动课题通过复审后报生产副总,从课题的可行性进行审定。

4.活动课题的注册登记。课题通过审定后,由政工部对课题进行统一的注册编号,厂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QC小组活动给予相应支持。

5.课题未通过终审的QC小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选题,并依次进行预审、复审、终审。

第十一条QC小组活动程序及要求

1.QC小组活动程序分八个步骤,即现状调查——设定目标——分析原因——确定主要原因——制订对策——按对策实施——检查效果——制定巩固措施。

2.QC小组活动的要求

(1)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小组每个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2)小组活动时间要有保证,可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活动,一般每月至少活动一次(连续六个月未活动的课题予以注销)。

(3)小组活动时要做好全过程的活动记录。各QC小组活动记录要力求反映当时现场实际情况,为总结小组活动成果和检查活动效果提供原始依据。活动中要根据课题实际需要,正确使用新老七种工具,做到工具使用得当。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过程控制及教育培训

1.QC小组活动过程控制

(1) 政工部负责QC小组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季度首月的10—15日对各部门QC小组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据厂部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2)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使该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切实提高部门生产、服务质量。

2.QC小组活动教育培训

(1)质量管理教育是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部、政工部根据实际需要或各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对小组组长、骨干、成员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

(2)质量管理教育的考试成绩存入职工技术档案,并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QC小组活动成果总结及成果评审推荐

1.QC小组活动成果总结

(1)QC成果报告是小组活动全过程的真实写照,其内容结构原则上应按PDCA循环的八个步骤进行总结编写,不能违反活动要求,出了成果再“倒装”编写。

(2)围绕课题中心阐明活动情况,尽量用数据说话,不宜用口号或广告性语言。

(3)成果报告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晰,逻辑性要强,能用图表形式表达的决不用文字叙述。

(4)技术方面的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符号等应遵循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优秀QC小组的评审推荐

(1)优秀QC小组成果原则上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评选和推荐。有条件的部门每年可召开一次部门QC成果发布会,组织具有诊断师资格的或熟悉质量管理,有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同志组成评审组。

(2)政工部根据各部门QC小组排名,并结合日常对各QC小组活动检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表见附录C)。

(3)QC成果的认证。通过现场评审的QC成果须经厂部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成果认证(成果认证表见附录D)。得到职能部门认证的QC成果方可在厂部QC小组成果发布会上发布成果。

(4)政工部每年10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全厂性的QC成果发布会。各部门的主管领导、主管、班组长应按时参加。

(5)厂部QC成果发布会上获奖的QC小组,政工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择优推荐参加省公司及以上级别的QC成果发布会。

第十四条优秀QC成果(先进个人)的奖励

1.政工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厂、省公司及以上的各级优秀QC成果的小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30%以内。

各级优秀QC成果的小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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