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技术要求

行车技术要求
行车技术要求

行车技术要求

2.1 各行车电动葫芦上下运动和大车行走均要求带双速,双速电动葫芦起升速度8/0.8 m/min;大车行走低速时速度20m/min,大车高速行走时速度40m/min。

2.2 行车的有效行程要尽量大,各个行程末端要求带机械及电气限位装置,绝对不得出现碰撞;电气控制系统具备电机缺相、过热、失压保护功能。

2.3 每台行车配地面手操按钮和按钮式遥控2种,在控制系统设手操和遥控操作互锁转换开关,遥控时手操按钮不起作用,手操时遥控器不起作用。旋臂吊采用手操按钮

2.4 行车的手操按钮电缆与电动葫芦分离,手操按钮电缆配单独的导轨滑线,可在导轨滑线上任意位置使用;要求所有随动电缆为扁电缆和导轨滑线结构,不要钢丝和滑轮随动机构。行车主电源采用无接点滑触线方式供电。

2.5控制系统采用正泰电器。

3、买受方只负责提供行车用道轨。卖方负责安装的其它一切用料(如:压板、罗栓等)及人员按装调试、验收等。

4、出卖人负责办理安装前的相关手续等、及安装完毕后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等手续,例: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

5、售后服务要求

以上设备全部要求提供原厂商1年的整机免费现场保修服务承诺。

6、上述技术和售后服务要求为最基本要求,投标方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上述设备配置和服务水平。

7、适用的标准:

7.1 除非另作特别规定,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及安装应按本规范书中规定的下列标准执行。所用的标准都必须是其最新版本。若发现本规范书中所规定标准与卖方所执行标准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如果卖方选用本规范书规定以外的标准时,需提交与被替换标准相当或优于本规范书规定标准的证明,供买方确认。本技术规范书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的,卖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本规范书中未作规定的也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GB/T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

JB/T1306-94《电动单梁起重机》

JB/T3695-9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GB/T14405-94《通用桥式起重机》

GB/T5905-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0183-199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

GB4315-86《起重机电控设备》

上述标准仅规定了通用要求。只要卖方认为有必要并提请买方认可,即可超越这些标准,采用更好、更经济的设计。

8、附图

8.1 车间标高示意图

8.2轨道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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