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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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范本(二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范本(二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范本[公司名称/食品生产企业地址][日期][食品监管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主题:请求召回不安全食品范本尊敬的[食品监管机构名称],本函是为了向贵机构请求协助召回我公司生产的不安全食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我们的自查和贵机构的监测结果发现,我公司生产的以下食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1.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批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批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上述问题与质量有关,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

我们公司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因此决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从市场上回收所有受影响的产品。

作为负责任的食品企业,我们承诺采取以下措施:1. 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 全面收回市场上的不安全产品,包括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库存;3. 与相关零售商和分销商合作,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全额退款或替换其他安全的产品;4. 推出全面的公告和媒体宣传,告知消费者有关召回事宜;5. 在召回完成后,提交详细报告给贵机构,说明所有已采取的措施和结果。

我们请求贵机构提供以下支持和指导:1. 协助我们确定召回范围和召回的具体程序;2. 协助我们与相关零售商和分销商进行沟通和协商;3.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我们的召回符合要求;4. 审查和确认我们的召回措施和公告的合规性。

希望能尽快与贵机构沟通,并共同制定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制度(5篇范例)

食品召回制度(5篇范例)

食品召回制度(5篇范例)第一篇: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一、超市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报或者自行检查出的问题食品,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单独存放等有效措施,以避免和减轻危害。

二、对已经售出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须及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三、对需要销毁的不合格食品,超市应将不合格食品单独存放,就地封存,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等处理。

四、超市应对停止销售、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档案。

第二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产品召回,是指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改正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1、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2、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4、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产品;6、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五、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六、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三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重庆市武隆仙女天然色素有限责任公司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法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般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疾病等不良后果的。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轻微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引起不适等轻微后果的。

第六条食品召回的标准:(一)食品中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

(二)食品中含有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的感官性状发生严重改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食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或者不符合保质期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程序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召回措施。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召回报告;(二)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三)食品检测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召回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实施召回。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期限、方式和补偿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2、立即通报公司;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

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篇2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食品安全召回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召回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召回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或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的召回处理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行召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章召回程序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或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召回效果评估等。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召回报告。

第三章召回处理第九条对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相同或者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的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的召回情况,对有多次召回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食品召回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防止并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召回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召回的管理。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预案,并且定期演练。

第五条当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六条食品召回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 召回程序的启动: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相关的召回工作。

2. 召回范围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的范围,包括具体召回的产品、批次和销售地区等。

3. 召回通知的发布: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开发布召回通知,向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召回的信息。

4. 召回产品的追踪:对召回的产品进行追踪,确保已召回的产品不再流入市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5. 召回的处理方式: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修改、改进等。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召回的记录,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处理方式、成效等,并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企业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

第九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行事。

第十条企业食品召回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风险的排查: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排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召回预案的制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预案,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3. 召回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企业应成立食品召回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召回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 召回通知的发布: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并及时对外发布召回通知。

5. 召回产品的处理: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食品召回产品的处理。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____市健美滋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___产品质量法》、《____食品卫生法》、《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五条在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七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八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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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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