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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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试行)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评估方法4分级定级原则附录A 锅炉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B 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CA 汽油罐及加油站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CB #0柴油罐及油区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DA 制氢站及罐区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DB 石油气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DC 乙炔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DD 氨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EA 化学试验室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EB 氯罐及加氯间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EC 放射源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FA 起爆器材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FB 爆炸危险原材料和工业炸药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GA 水电厂大坝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GB 火电厂大坝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HA 升压站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HB 主变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JA 汽轮机油系统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JB 电缆夹层及沟道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JC 危险品仓库及乙醇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KA 炉内检修平台和临时吊栏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KB 客货两用电梯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KC 斗轮取料机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KD 汽(水)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KE 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L 生活用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MA 招待所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MB 俱乐部、歌舞厅和礼堂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MC 商场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NA 通勤车辆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NB 通勤船只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P 生活水厂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附录Q 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附录R 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附录S 重大危险源评估表附录T 重大危险源评估问题整改建议表附录U 重大危险源评估问题整改表前言《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发电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进行分析、辨识、评估;判断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监控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各种潜在的危险源无处不在,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

识别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的能力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方法,以及对其重要性的理解。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灾难或环境破坏的物质、设备、工艺、活动或事件。

2. 分类: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重大危险源可分为自然灾害、人为意外、工业事故等多种类型。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方法1. 预先评估法:通过对现有资料的分析和整理,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2. 现场调查法:走访调查,观察现场情况,与相关人员交流,以获取更为细致和全面的信息。

3. 客观分析法: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潜在风险。

四、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方法1. 定性评估: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特征和历史数据,将其分为等级或评分,以确定其危险程度。

2. 定量评估:运用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量化,以便于比较和决策。

3. 风险矩阵法:将危险程度和可能性分别划分为若干等级或区域,并通过交叉分析,确定危险源的整体风险等级。

五、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1.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危险源对人员和环境的威胁。

2. 监测与检查:建立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危险源的状态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六、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与观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措施,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然而,也需要注意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决策者对风险的正确把握,避免过度或不足的评估导致的损失。

总结本文深入探讨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方法,强调了其在保障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预先评估、现场调查和客观分析等方法,可以准确识别重大危险源,并通过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风险矩阵法等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二)《化学品安全标监编写规定》(GB15258-1999)(三)《职业性接触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二、重大危险源确认的范围根据上述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及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财产重特大损失,给社会带来重特大影响的单位、场所、路段、水域等;三是一年内发生过二次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2)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原则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原则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原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设备、设施、工艺或物质等。

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危险源的可能性和后果,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下是关于重大危险源评价原则的一些重要内容:1. 客观性原则:评价过程应该客观、公正、科学,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

评价人员应该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外部因素影响。

2. 全面性原则:评价应该全面考虑危险源的各个方面,包括可能性、后果、频率、严重程度等因素。

不能片面关注某些方面而忽视其他重要因素。

3. 系统性原则:评价应该以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危险源,考虑其在整个生产系统中的位置和影响。

要考虑危险源之间的相互作用、连锁反应等因素。

4. 风险管理原则:评价应该以风险管理为目标,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5. 可比性原则:评价应该具有可比性,可以和其他企业或同类危险源进行比较。

评价指标和方法应该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和通用性。

6. 科学性原则:评价应该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相关的评价标准和规范。

评价结果应该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7. 预防性原则:评价应该具有预防性,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评价结果应该为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8. 持续改进原则:评价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不断更新评价方法和指标,提高评价水平和效果。

评价结果应该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指导。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可靠。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潜在风险,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篇示例: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严重伤害、致命伤亡、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一、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对所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2、危险辨识与评价;3、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与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1、安全评估的内容⑴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⑵重大危险的基本情况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⑷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⑸重大危险源等级⑹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⑺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⑻评估结论与建议等2、危险源安全验收评估程序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估单元、评估方法选择;现场检查;定性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等。

3、工作要求⑴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⑵危险源评估小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以及规范等评价依据。

⑶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评估危险源的对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熟知现场实际情况。

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构成国家或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标准,系统各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5144-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7588—19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60-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8-88 电梯技术条件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品选用规则GB/T17908-1999 2000-4-1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15052-94 1994-9-1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50177-2005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8334-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13003-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6819-2004 溶解乙炔国家标准实施指南GB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1984-89 氯气安全规程GB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GB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GB10595-89 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GB/T13399-1999 汽轮机安全监视装置技术条件GB7596-2000 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17321-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435-2004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 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T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72—19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89-1996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DL/T5175—2003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T609-1996 300MW级汽轮机运行导则DL/T608-1996 200MW级汽轮机运行导则DL/T892-2004 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DL/T5245-95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200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CJ2-81 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T185 电力系统防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编SN/T1081-2002 2002-5-1 出口工程机械推土机检验规程DL/T 5190.5-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自动化)DL/T 5182-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SD223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NFPA-59(1992) 公用煤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运标准JT/T201-1995 汽车维护工艺规范JB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JB/T7328-94 斗轮堆取料机技术规范JB/T7326-94 斗轮堆取料机安全规范JB/T414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技术条件ISBN7-5066-2506-7 拖拉机、柴油机设计标准手册ISBN7-80038-731-3 电力工程安全技术手册ISBN7-5066-2952-6 2003/04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起重机械卷下ISBN7-5066-2917-8 2003/02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起重机械卷中ISBN7-5066-2722-1 2002/07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起重机械卷上ISBN7-5083-1333-X 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防洪法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年)卫生部、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安监部[1994]10号关于加强非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和以蒸汽为能源的常压换热等容器安全管理的通知原电力工业部-1979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监委3号令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建质(1994)102号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原电力部电安生[1994]191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求原能源部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措施原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103号文附件2 防止电瓷绝缘污闪事故的技术措施原能源部电供[1990]146号文附件2 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原水电部(85)电生火字第129号预防大型变压器事故的技术措施电安生[1996]589号文附件2 预防110kV~500kV变压器事故措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动部 1994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劳动部 1990.02.22 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部发[1995]161号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电生字第50号文关于汽轮机油系统防火技术措施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22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8号)[199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40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大唐集团制[2005]161号电缆防火标准(试行)3 评估方法3.1 修正的“格雷厄姆——金尼法”本标准的评估方法均采用引入“管理抵消因子”的修正的“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方法(格雷厄姆——金尼法)”,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开展对应的危险性评估;引入“管理抵消因子”的修正的“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方法(格雷厄姆——金尼法)”属定量安全评估方法。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潜在导致重大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设备、工艺和物质等,其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 检测2.1 检测方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包括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两种方式。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预定的时间周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状态。

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如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

2.2 检测内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设备完好性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进行完好性检查,包括设备的机械结构、电气设备、防火、防爆等方面。

- 工艺参数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包括温度、压力、流量、浓度等方面。

- 安全措施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防护装置、报警系统、应急预案等方面。

3. 评估3.1 评估目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旨在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评估结果可以为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3.2 评估方法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和事件树分析法等。

通过综合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以更全面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3.3 评估内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潜在风险识别:对重大危险源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 风险分析:对潜在风险的发生概率、后果严重性进行分析。

-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 风险控制策略: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4. 监控4.1 监控方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分为定期监控和实时监控两种方式。

定期监控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样检测和样品分析,以评估其运行状态。

实时监控是指连续、实时地对重大危险源的参数进行监测和预警。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1重大危险源分级原则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应遵循“最大危险原则”,即如果一种危险物质具有多种事故形态,按照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辨识单元固有危险性大小作为分级依据,目的是便于对危险源进行分级控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在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场所较为常用的作法是按死亡半径划分,一般分为四级。

2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1.依据《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件规定,“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重大危险源。

2.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主要依据死亡半径和死亡的人数进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级。

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按照死亡半径(R)和死亡的人数进行分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2)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3)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4)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

3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在第五章中对该项目重大危险源已辨识出有2类共4处,分别是:(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处:LNG罐区和主生产区;(2)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3处:胺吸收塔1台、冷剂出口分离器1台、冷剂储罐1台。

3.1重大危险源评估对该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运用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研制开发的“安全评价与风险分析”软件,采用“爆炸模型”进行事故风险模拟分析。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LNG贮罐的评估LNG贮罐的危险等级评估采用“蒸汽云爆炸”事故风险模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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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年06月29日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基本要求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基本要求一、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基本要求1、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近年先后编制和印发了《安全评价通则》(2003-3-31)、《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11-19)、《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3-26)等规范性文件。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专项评价。

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就是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①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②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③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④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⑤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煤矿安全评价程序煤矿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安全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⑴前期准备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煤矿现场调查,初步了解煤矿状况,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煤矿行业数据资料。

煤矿须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评价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根据煤矿的开拓工艺、开采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需要,煤矿提供开采、通风、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防灭火、监测、防治水、爆破器材储存与运输、运输与提升、压气及其输送等生产与辅助系统方面的有关资料。

⑶划分评价单元对于生产系统复杂的煤矿,为了安全评价的需要,可以按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水平、生产工艺功能、生产场所、危险与有害因素类别等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度评价,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⑷现场安全调查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安全检查表或其它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对煤矿(或选择的类比工程)的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调查。

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①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③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④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⑤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⑥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⑦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⑧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⑸定性、定量评价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危险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⑹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本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⑺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简要地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

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⑻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②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③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④阐明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9、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煤矿将安全评价报告送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

煤矿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局于2004年4月27日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登记与评估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主要任务①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②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③建立省、市、县(市)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和有效监控;④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应申报登记:①高瓦斯矿井;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③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④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⑤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⑥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评估结论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

③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

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⑥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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