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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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公司管理制度

远洋公司管理制度

远洋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发展稳定,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制定的基本制度,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公司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权限、流程规范和工作责任等方面。

第五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公司各部门负责,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全面遵守。

第七条公司管理制度需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公司实际运作相适应。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公司设立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市场部、营销部、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各项工作,对公司的全面运营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分管公司各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各级领导的管理要求,服从公司的管理安排。

第四章流程规范第十六条公司日常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汇报、会议讨论、决策实施等环节。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来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关键问题,促进工作进展。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需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延误需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请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务工作,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合规水平,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处理、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等。

第三条公司法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声誉,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应做到严格依法行事,积极合作。

第五条公司法务工作应当维护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并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合规合法。

第二章法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法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法律需求,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支持。

第七条法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公司合同,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对外诉讼与仲裁活动,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

第三章法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务工作程序,确保法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检查机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合规检查,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法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法务管理制度(最终版)

法务管理制度(最终版)

法务管理制度(最终版)一、引言法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保障合法合规运营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框架。

通过建立并执行这一制度,公司可以在业务发展中确保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内部各项行为,并及时应对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变化。

二、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设立法务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如下:1.监督并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为公司业务决策提供法律支持;3.跟踪和解析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并及时调整公司相应管理制度;4.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争议和诉讼事务;5.开展与公司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三、公司合规治理3.1 合规文化建设公司将建设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作为公司员工培训和管理的一部分,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和合规能力。

同时,公司鼓励员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主动向法务管理部门报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法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公司将建立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法务管理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并执行应对方案,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潜在风险。

四、合同管理4.1 合同审批流程公司将建立统一的合同审批流程,明确合同的审批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并通过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审批记录的管理和归档。

4.2 合同风险控制公司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法务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意见确认。

法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责任,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以防止侵权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5.2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公司要求在推进新项目或产品时,进行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

六、法律培训与宣传公司将定期举办法律培训和宣讲活动,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素养。

房地产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三方。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第四条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签订和管理工作;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事务;4. 处理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5. 参与公司对外合作、投融资等法律事务;6.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7. 组织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8. 负责公司法律文件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制度第五条合同是公司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制度如下:1. 合同起草:合同起草人应熟悉业务,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2. 合同审核: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法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合法性、合规性、风险防范等;3. 合同签订:经审核通过的合同,由法务部门与对方签订;4.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5.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书面合同;6.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解除情形,应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合法、合规;2. 对公司重要业务、关键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3.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4.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邀请专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5.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防范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3篇)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仲裁、合规审查等。

第三条公司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所有法律事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风险预防原则:提前识别、评估和防范法律风险;(三)效率原则:提高法律事务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四)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法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各部门处理法律问题;(四)组织公司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五)监督公司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法务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法律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法务管理部门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二)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三)及时向法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法律事务情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三)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司利益;(四)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各部门应向法务管理部门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法务管理部门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查合同合法性、合规性;(二)评估合同风险;(三)提出修改意见;(四)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务部员工的行为,提高法务部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法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2.参与和指导公司的各类合同谈判、起草、审查和管理工作;3.监督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出合规建议;4.参与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合作与重要事务的尽职调查与谈判;5.处理公司与内外部涉及法律纠纷的事务,并代表公司进行法律程序及争议解决。

第四条法务部应当保证工作的机密性和独立性,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和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五条法务主管:负责法务部的日常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公司法务事务的首席代表,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

第六条法务专员:协助法务主管处理法务工作,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调查、起草、审核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合规经理:负责公司合规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规。

第八条合规专员:协助合规经理进行合规工作,负责合规部门所委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法务部需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制定工作流程和流程图,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法务部与公司的各部门之间需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需求和法律要求。

第十一条法务部需通过定期的例会和报告,与公司高层进行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二条法务部需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合规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法务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法务部员工需保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的相关信息,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法务部员工须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法务部员工的工作业绩将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七条法务部员工的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奖金、撤销职务、降职、开除等。

远洋公司管理制度

远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第三条公司员工录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择优录用。

第四条新员工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技能等。

第五条员工培训期间,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设施,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勇于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节约资源,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作息与考勤第十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具体作息时间由公司根据业务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晋升、培训等挂钩。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七章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远洋公司管理制度通过以上制度,远洋公司旨在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房企法务部管理制度

房企法务部管理制度

房企法务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企法务部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房企法务部直属于公司董事会,部门设置法务总监、法务经理和法务专员等职位。

三、职责分工1. 法务总监负责制定房企法务部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并对法务部的工作进行总体把控和指导;2. 法务经理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审批、诉讼案件的处理等,同时协助法务总监进行部门事务管理;3. 法务专员负责协助法务经理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包括收集法律文献、参与合同的审批等。

四、工作流程1. 合同管理流程(1)房企法务部接到相关部门的合同申请后,法务专员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2)法务专员完成初步审核后,将合同申请交给法务经理进行二次审核;(3)法务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将合同交给法务总监进行最终审核;(4)法务总监根据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最终决定合同的通过或否决。

2.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1)房企法务部接到诉讼案件后,法务经理将案件交给法务专员进行相关文书的起草;(2)法务专员完成文书起草后,将文书交给法务经理进行审核;(3)法务经理对文书进行审核,并将文书提交法务总监进行最终审核;(4)法务总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五、重要制度1. 合同管理制度(1)房企法务部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履行等流程;(2)对重要合同需由法务总监亲自审批,对合同中的重大条款要进行特别关注;(3)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的安全保密。

2. 法律风险防范制度(1)房企法务部要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2)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和诉讼进行预判和预防;(3)对公司内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改。

3.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1)房企法务部要建立健全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对接到的诉讼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2)对涉及重大利益的诉讼案件,需由法务总监亲自参与并做出处理决定;(3)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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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

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

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十九条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经济性;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D验收标准;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法性: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A条款完整、齐备;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D相应手续完备;E相关附件完备;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法务人员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合同审核要点:A主体是否适格B合同期限C金额及支付方式D双方权利义务E违约责任F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G 争议解决方式H 签约日期及法务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四条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六条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四十七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及盖章。

决定签约及/或盖章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盖章;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董事长,提请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五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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