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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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 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并尽快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事故报告表,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影响,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3.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要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4. 相关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分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报告程序、调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能够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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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的文件。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并解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工作职责、预警和报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善后、事故调查、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完备性、时效性的原则。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和修订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所处行业的安全风险和特点进行合理评估,并制定相应预案。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应当包括以下阶段:调查研究、信息收集、情景分析、组织编制、内部审查、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中的情景分析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条件、潜在危害、人员伤亡、环境影响、财产损失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包括领导机构、指挥部、救援队伍、协作单位等。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各岗位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确保协调高效地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和报警应当包括快速预警、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救援应当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物资保障、设备维修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效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要求和时间限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调查的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报告范围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瞒报或者谎报。

第五条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六条报告时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隔离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恶化,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第七条调查机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机关。

第八条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立案查处、及时、准确、全面、公正。

第九条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调查期限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45天;对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

第四章处理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令改正,并能够曝光事故情况;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明确。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1、发生较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处罚,应处于总收入的百分之多少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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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SDLQ)QB—AQB—01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将管理重心下放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含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处理安全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划分标准
第五条伤亡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三)因公乘车发生事故时,或经指定路线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意外事故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按事故的对象和内容,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两大类。

人身伤亡事故按伤害性质分为物理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物理性伤害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以下三种: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第七条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3至9人;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0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有关领导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程序: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应坚持“逐级上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轻微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24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一般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3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分公司获知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十条轻微事故或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于一般事故或重伤事故,集团公司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或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较大、重大、特大事故,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意见。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

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事故,分公司、集团公司各级安全机构要分级进行通报,并采取多种形式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受到教育。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事故原因查清后,按分级处理的原则:轻微事故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一般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县级安监部门批复结案;出现较大、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一)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根据事故全部费用(即:设备维修费、伤者治疗费和其它经济赔偿费用)按比例对单位负责人扣罚。

全部责任按事故全部费用10%进行处罚,50%责任按5%进行处罚,其它依次类推。

处罚的最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最低款额不低于1000元。

(二)谎报、瞒报或其它应快报而未快报安全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另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元。

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奖金等额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第十七条对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责任领导的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撤职处分,直至开除。

以上处分如与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按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另报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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