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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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煤矿是煤炭资源的重要开采地,但同时也存在着煤矿安全问题,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内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建立、设施的分类及使用等方面,对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进行论述。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1.1制定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煤矿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设施的分级分类、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设施的购置安装与验收、设施的定期检查与维护、设施的保养与更新、设施的应急演练与使用等。

1.2明确安全避险设施的分级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设施的用途和重要性,煤矿应将安全避险设施进行分级分类,并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

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不同级别,由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3设立设施管理责任人煤矿应设立设施管理责任人,负责设施的购置、安装、验收、日常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施,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异常情况。

二、设施的分类及使用2.1按照避险目的分类煤矿的安全避险设施可以按照其避险目的进行分类,主要包括疏散通道、逃生设备、防护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分级分类有助于对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2.2疏散通道的建设与管理疏散通道是煤矿安全避险的重要设施,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煤矿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

疏散通道的管理责任单位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以确保通道的安全运行。

2.3逃生设备的使用和保养逃生设备是煤矿事故发生后,矿工逃生的重要保障。

煤矿应根据矿井的特点,配备逃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同时,在矿工进行逃生训练时,应指导其正确使用逃生设备,提高逃生能力和自救能力。

2.4防护工具的配备和使用煤矿作业过程中,矿工需要使用各种防护工具,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业公司煤矿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煤业公司煤矿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避难洞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避难碉室的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关键时刻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下属各矿要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矿长为本矿井避难碉室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的资金投入;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避难碉室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副矿长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监督落实。

第三条避难碉室必须设专人负责或安排就近岗位人员看管,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班看管人员实行交接班制,交接班时必须当面把现场物品清点后相互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避难碉室的门严禁上锁。

第四条每个避难碉室必须要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碉室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设施和装备使用说明,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

碉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仪器装备放置合理、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和出现淤泥、积水。

禁止碉室内存放油脂类物品和兼做材料工具库。

第五条避难碉室内部设施和装备必须按照避难碉室设计的装备数量要求配齐,建立仪器、装备、材料管理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统一。

第六条生产部门为避难碉室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Q第七条碉室内的所有应急救援装备实行编号管理,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人员必须对碉室内仪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使用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上级主管部门,保证所有仪器装备100%合格。

第八条避难碉室内的物品、器具和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维护和保养,保证质量。

1、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2、每个月对全部氧气呼吸器进行校验,达到标准要求;对3个月没有使用的呼吸器和压缩氧自救器必须更换氢氧化钙;每2个月应交替对呼吸器进行升井清洁、除潮,以保证正常使用。

采用固体氧气发生器的,五年更换一次。

3、使用后的氧气呼吸器必须升井清洗、晾干、组装、校验合格后,方可下井再放回碉室。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井下紧急避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当井下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火灾、瓦斯爆炸、巷道塌方、设备故障等。

2. 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方式包括警报、电话通知、呼叫设备等,供作业人员和指挥中心使用。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组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主控制室•紧急疏散通道•应急通讯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氧气供应设备•紧急避险工具•紧急避险装备2. 布局:•主控制室应位于井下中央位置,便于监测和指挥井下紧急避险工作。

•紧急疏散通道应与井口直通,通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和导向标识,便于作业人员快速安全撤离。

•应急通讯设备应分布在各主要作业区域,包括对讲机、电话等,便于作业人员与指挥中心保持沟通。

•紧急照明设备应均匀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照明。

•紧急氧气供应设备应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方便作业人员获取氧气补给。

•紧急避险工具和装备应根据实际井下情况配置,包括灭火器、破拆工具、救生绳索等。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全面检查和测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功能和运行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2. 定期清洁井下紧急避险设备,防止灰尘和杂物影响正常使用。

3. 对井下紧急避险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可靠性和耐用性。

4. 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对井下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运行和应急处置技能的考核。

1. 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2. 考核方式可以是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或模拟紧急情况应对演练。

3.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聘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使用安全设施。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避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安全避险设施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避险设施包括瓦斯检测仪、通风系统、避险通道、救生装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避险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煤矿安全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设施管理细则,明确设施的使用范围、保养周期、检修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避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第三章安全避险设施的使用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如发现设施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避险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避险设施的更新和改善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设施达到更新标准或发现设施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改善。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避险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失职失责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如有补充或修改,请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的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煤矿安全避险设施完好、有效,能够满足应急救援和避灾需要。

2. 加强安全避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避险设施的使用率和可靠性。

3. 建立健全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避险设施,包括:1. 避难硐室2. 气体防护装备3. 通信联络设备4. 应急照明设备5. 防尘、防毒、防辐射等防护设施6. 紧急排水设备7. 其他安全避险设施四、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安全避险设施的全局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避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3. 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具体管理和维护保养。

4. 各部门、各班组负责设施的日常使用和报告制度。

五、管理制度1. 安全避险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安全避险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 避难硐室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进行打压测试,确保气密性。

4. 气体防护装备、通信联络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

5. 防尘、防毒、防辐射等防护设施应定期更换,确保防护效果。

6. 紧急排水设备应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排水试验,确保排水能力。

7. 各部门、各班组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发现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

8.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避险设施的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遵守、执行安全规定,从而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2. 作业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作业管理制度,对煤矿的矿井、巷道、支护、钻爆、运输、通风等作业进行规范管理,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3. 应急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煤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责任分工、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事件,有效保障事故的快速报警、救援和治理。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5. 监测预警制度: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制度,通过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地质构造、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6. 事故调查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改正措施,并对事故进行及时通报和公开,以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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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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