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合集下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日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汇报人:
contents
目录
• 概述 •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计 • 建筑构造与防火分隔 • 消防设施与器材 • 规范实施与监督
01
概述
背景与目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 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能,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应运而生。
自动跟踪定位射水灭火装置
适用于高大空间场所,如体育馆、会展中心等。 设计时应考虑装置的定位精度、射程和操作方式 。
07
规范实施与监督
设计阶段的实施要求
确定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0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对
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并确定相应的防火要求。
制定设计方案
02
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防火分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语,确保施工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03
对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和测试
对于使用的消防设备和材的职责与权力
对建筑设计的审核
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建筑设计的消防部分进 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对建筑投入使用前的验收
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进行消防设计
03
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消防设计,包括确定建筑物的耐火
等级、防火材料的选择、消防设施的布置等。
施工阶段的实施要求
01
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
设施的质量和安装位置的准确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搜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搜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搜建筑
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建筑的整体结构、材料选用、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

合理的防火规范设计可以有效地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以下将介绍建筑设计中常见的防火规范要求。

一、建筑结构
1.建筑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在防火性能上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例如
使用具有一定阻燃性能的材料,降低火灾蔓延的速度和强度。

2.防火分隔:建筑设计中需要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结
构,以减少火势蔓延的范围。

二、消防设施
1.灭火设施:建筑中需要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施,以便及时
扑救初期火灾。

2.疏散通道:疏散通道需要合理设置,通道宽度、出口标识等需要符
合相关标准,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三、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设计需要保证符合防火要求,避免电路短路
引发火灾。

2.防火墙:电气设备房间需要设置防火墙,将火灾局限在较小范围内。

四、绿化设计
1.防火间距:建筑周围绿化设计要注意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避免植
被成为火灾蔓延的助燃物。

2.灭火系统:绿化设计中可以考虑设置灭火系统,如洒水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扑灭。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防火规
范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设计者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防火规范的要求,不仅满足法定要求,更要追求建筑安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理念。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
'
.~
'';l'
5
目次
l 总贝ti ......…
2 术语、符号... ~ •...•..•. ' .•••......•.•..••........••.. ' ..…..............................................................‘.......…....................,, .. 2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选用不燃烧体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
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和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
火灾蔓延途径和范围
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设置要求
疏散通道宽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不得小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疏散出口数量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确定,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不得少于两个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要求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材料进行分隔
场所类型:大型商场、电影院、KTV等
安全疏散: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中能够迅速撤离
消防设施: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与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与器材
特殊场所的防火要求
单击添加标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概述
规范背景和目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规范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人员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地下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建筑不得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灭火器配置 灭火系统设计
消防水源 报警与联动控制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 器,如干粉、泡沫、气体等灭火器。
建筑物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 系统,以保护建筑物免受火灾蔓延的威胁。
确保建筑物附近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如消防水池、市政消火栓 等,以便火灾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应急疏散和自救能力 。
培训内容
包括火灾的危害、预防措施、应急疏散程序、灭 火器的使用等。
培训形式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邀请专业消防员进行讲解、 观看防火教育片等。
建筑物的日常防火管理
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物内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职责 。
禁止行为
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防火墙设计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上的管道、电缆等 穿越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确保火灾时不会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03
CATALOGUE
安全疏散与灭火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通道宽度
通道布局
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 性质、疏散人数和疏散时间等因素确定, 以确保人员快速疏散。
01
02
03
04
耐火等级
电气室与配电室的墙体、楼板 等结构构件应采用不低于规定
耐火等级的材料。
防火分隔
配电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设置 防火分隔,防止火势蔓延。
自动灭火系统
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 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初期迅速扑灭。
火灾报警装置
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测 火情,提高火灾发现和处理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绪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 3. 2 (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3. 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人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4.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乙类厂房与皿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衷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时,应符台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离一面外脸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坡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 3. 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堵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度顶的耐火极限不低干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 5. 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跪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带货登记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 4.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 4.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 4. 3规定的限制。

3. 4. 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 4. 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 4. 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 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4. 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 4. 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确定。

3. 4. 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里在城市建成区内。

3. 4. 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 4. 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 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和第3. 5. 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3. 5.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1的规定。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 5. 2的规定。

3. 5. 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 5. 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4的规定。

3. 5. 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 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 6.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 6. 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门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 6. 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3. 6. 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 6.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睑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