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质量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制度体系概述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制度体系编制单位: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第二项目经理部时间:2016年6月目录质量管理办法及制度体系 ..................................................................... - 3 -一、质量目标................................................................................................ - 3 -二、创优规划................................................................................................ - 3 -1、创优目标............................................................................................ - 3 -2、创优流程............................................................................................ - 3 -3、创优要求............................................................................................ - 3 -4、创优措施............................................................................................ - 4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 - 4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 - 5 -三、质量管理人员配备 ............................................................................... - 5 -四、质量管理职责........................................................................................ - 5 -五、质量管理制度........................................................................................ - 8 -六、质量责任制度........................................................................................ - 8 -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 - 8 -八、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 ........................................................................... - 9 -九、质量预控制度........................................................................................ - 9 -十、仪器设备的标定制度 ........................................................................... - 9 - 十一、技术交底制度 ................................................................................... - 9 - 十二、测量复核制度 ................................................................................... - 9 - 十三、质量保证措施 ................................................................................... - 9 - 十四、落实质量监督制度 ......................................................................... - 10 - 加强施工方案审查及工艺质量控制 ................................................... - 10 - 防治质量通病措施 ............................................................................... - 32 - 过程质量控制........................................................................................ - 34 - 对已完工程的保护措施 ....................................................................... - 35 -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 - 37 -质量管理办法及制度体系一、质量目标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满足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杜绝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实车检测速度符合联调联试要求,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工程质量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背景为保障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铁路局需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铁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2.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有效监督铁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其组成和职责。
2.1 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方代表:负责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并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开展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开展重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协调处理质量和安全纠纷,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是铁路工程建设的主体,负有落实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如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措施,确保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配合监理工程师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如提供资料、配合检查和整改工作。
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是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关键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非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和纠正;•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要求,对铁路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理;•对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评价,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637e2a48d7c1c708a14551.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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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太兴铁路静兴段TXJX-2标段工程段质量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兴铁路项目部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多出精品,多创品牌,现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贯彻实施ISO9001:2000标准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部[1997]63号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和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质量管理机制,执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注重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产品)质量处于全过程保证和监控之下,快速、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生产优质产品。
第二章质量目标及要求第五条质量管理总体目标是: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创局样板工程,配合局管段创部优工程,争创国优工程。
第六条总体质量要求:在施工控制中,每个分项的实测项目要严格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隐蔽工程必须在自检后再经监理检查签证合格,做到一次检查达标。
施工记录、试验检测资料和图表真实可靠,数据齐全,检测频率和业资料完整配套,能反映工程施工实际,具有质量监控作用。
第七条所有实测项目的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抽查检验全部合格、计数检验合格率90%以上;分项工程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其它质量评定容符合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项目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绍刚(项目经理)副组长:谭云伍(项目书记)江敏(项目总工)王天喜(安全总监)组员: 守义(工程部长)、克光(安质部长)、超(计划部长)、梁凤新(实验室主任)、齐民(物资部长)、王永辉(财务部长)、顾杰(办公室主任)、宋晓旺(进口工区负责人)、肖志文(1#斜井负责人)、马超(2#斜井负责人)、碧文(3#斜井负责人)、代博涛(4#斜井负责人)、双乐(出口工区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安质部办公室主任:萌联系:第九条质检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一定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征得上级安质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质量管理基础工作第十条质量教育。
各级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上水平”的理念,对员工、劳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施工。
第十一条技术培训。
每项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特点,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做好各类施工、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必须向员工进行技术交底(交任务、交施工方法、交质量标准等)。
施工中,进行“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工程(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加强计量、试验管理部门和现场试验室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计量、试验工作。
各生产、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配齐计量和测试人员。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开展QC小组活动的规定,对列入创优规划的项目、重难点工程项目必须组织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鼓励开展“创新型”QC小组活动。
第十四条坚持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规化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施工队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控标准,制定管理和施工工艺标准。
各级人员对每项工作都要认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达到标准,克服随意性。
第十五条质量记录。
项目部要重视各项质量记录的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类、归档工作。
质量记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竣工报告、工程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定位复测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设计变更签证记录,质量评定记录,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记录及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砼施工日志,工序施工、检查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其它声像资料、光盘等。
第十六条强化企业质量自控能力一、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要扎扎实实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要联系实际,将此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二、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质检员及其他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质量责任制第十七条建立和落实质量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围承揽任务,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和承包合同组织施工。
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委托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经理质量责任一、项目经理部经理在工程质量上对上级负责;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各种制度,确定项目创优计划目标,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及实现质量目标的管理措施。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
随时掌握质量状况。
四、依法分包工程,依法合理使用外部劳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监管工程质量。
五、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质量与工期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数量、工期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六、对本项目的质量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七、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质量责任一、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组织开展贯标工作,组织制定本项目的《质量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针对质量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二、认真审核设计、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
对违反技术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程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三、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
四、组织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五、组织并指导各种质量记录的纠集、汇总、整理、分类、归档工作。
六、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负直接技术责任。
七、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协助项目经理,保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部门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奖优罚劣,积极推行QC小组活动,组织本项目QC小组成果发表会,及时跟踪国外质量管理信息,向领导提供质量管理及策划的依据。
三、负责制定本项目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评定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四、对施工、生产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行使质量监察(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负责质量奖惩事宜。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组织并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督促各施工队落实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制度,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七、履行有关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察(检查)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施工、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编制年度质量计划、创优规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隐蔽工程的检工作,并邀请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四、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竣工检验、最终检验和验收交付工作。
五、督促指导本项目建立各项质量制度、实施细则。
六、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反施工规的情况及时纠正。
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七、按规定及时报送质量统计报表及质量总结报告。
八、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
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
项目部要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质量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第六章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五条开工前检查开工前检查的容及要求:一、符合基建程序,已签订承包合同;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依据此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三、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四、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已编制作业指导书;五、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能够满足工程质量需要;六、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能保证质量要求;七、对开工准备的要否得到了落实。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检查一、施工测量及放线正确,精度达到要求;二、按照图纸施工,操作方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三、质量记录填写完善,记录真实;四、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五、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六、砼、砂浆试件及土方密实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和验收,试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七、工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并有检查记录;八、工程日志簿填写符合实际;九、对施工过程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隐蔽工程检查;一、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称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部颁标准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与建设、监理单位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办理。
隐蔽工程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
三、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应揭开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