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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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财税[1998]114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印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运输费用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相关规定:1、使用运输票据抵扣的有关范围。

可使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体的应是一般纳税人(不限于生产企业);可开具运费发票的主体可以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也可以是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可抵扣的金额限于运费发票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杂费,将所有费用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使用运费发票的几个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及销售或采购增值税非应税货物时,其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⑵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盘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费,因该项运费不是在销售或采购货物环节发生的,因此也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⑶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先征后退”的外贸企业,其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采购货物,其取得的邮局包裹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⑸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文,纳税人接受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如果取得的是票据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包裹票据”,在能否抵扣问题上,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我认为,“包裹票据”实际上属于邮寄费用,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⑹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前在能否抵扣问题上各地也执行不一,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收取的中介报酬业务,而非运输劳务,因此该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将企业的货物从企业运输到离岸港口所支付的费用,是可以低扣的。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一、而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

二、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三、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

五、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

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21〕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GR-WI-FI-003 A1 发票管理办法

GR-WI-FI-003 A1 发票管理办法

址,如有用户代码,请填写。

3)遇特殊情况,可在备注栏注明“物品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的字样。

发票不能与其他物品一起邮寄。

4)如果是邮寄两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要将抵扣联与发票联面对面装入信封。

5)不紧急寄出的发票,天气不佳时可推迟邮寄;遇雨天时,要用塑封包装。

在快件单上注明发票的份数,以及相对应的号码。

6)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可通过网上查询寄件的转运情况,以便及时追踪处理。

7)根据不同情况与客户,可要求客户签收“发票签收回执”,并传真回我公司。

直接上门将发票交给客户时,同样要求客户签收“发票签收回执”。

5.2.5发票丢失、冲红、作废A、出现发票丢失情况时,业务经办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发票丢失的责任方,由责任方进行登报挂失,并向税务会计提供以下资料:1)、中国税务报和当地日报两个报社登报挂失;2)、登报费用的发票复印件;3)、省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一份。

业务员未能提供客户的发票签收回执的,由此所带来的损失,皆由业务员承担,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等费用,扣积分1000分,由此带来的纠纷,相应由业务员与客户商讨解决,并且计入月度绩效考核。

B、销项发票跨月退回,导致冲红发生的当事人填写“发票作废、冲红字、丢失处理申请单”,提供客户拒收证明两份,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税务专员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具体情况,每月允许开红字发票两份,如果超出限额,计入月度绩效考核。

C、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人填写“发票作废、冲红字、丢失处理申请单”,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开票员重新开具。

根据具体情况,人为过失造成发票作废,每人每月允许作废两份,如果超出限额,计入月度绩效考核。

6.作业流程图6.1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接收6.2异常发票处理流程7.使用表单7.1发票作废、冲红字、丢失处理申请单8.相关文件:无注 1、首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业务经办要依照《供应商、客户主数据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摘要】本文从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说起,分析了铁路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思考,提出了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建议,从而达到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收、以增值税发票控制税务风险,以增值税发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预期效果。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自从去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地税发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运营单位会计核算的发票也全部改为了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谨、科学,同时也因为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对运营单位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以票管税、以票控制税务风险,最终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

一、增值税发票的作用、意义增值税发票(以下称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证,还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企业加强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对防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I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票管理包括外部取得发票、向外部开具发票两部分。

铁路运营单位的发票均包括购买设备、接受服务等列入资产、成本费用,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提供运输服务、销售货物等列入收入,向外单位开具的发票。

为加强发票管理,路局制定了《昆明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昆铁〔2014〕40号),从发票取得、开具,报销审核,领购、保管、存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运营单位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运营单位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商品,委托加工定制工具器具、委托修理汽车车辆、委托修缮房屋建筑物等,在业务发生或支付款项时,经办人均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由于经办人员一般都为非财务人员,对发票开具常规性规定不清楚,对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认识不足,导致取得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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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4〕23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于防范偷税、漏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货物(包裹)托运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货物运单(包裹托运单)中注明实际受票方单位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信息。

运输企业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收取费用时,客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也应申明实际受票方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业人员按规定使用铁路货票系统、铁路行包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制票并交客户,客户持运输票据相应联次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窗口)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窗口开票人员根据客户递交的运输票据,在税控系统中录入票据号等信息调取业务信息系统票据信息,核对一致后,进一步核对客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信息,分不同税率项目通过税控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自动向业务信息系统反馈。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业务收费项目,税控系统打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动合并为“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物流辅助业务收费项目,税控系统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动合并为“运输服务费”。

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由税控系统自动打印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第十四条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复核后,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记账联留存。

已换票的运输票据由窗口营业人员收回,并加盖“已开具专用发票”戳记,一并附在所开专用发票记账联后,作为备查和后续稽核依据。

第十五条日终结帐时,各开票点营业人员要对税控系统中已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信息与业务信息系统票据标记情况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防止错开、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客户持多张运输票据换开专用发票的,由营业人员在税控系统中汇总开具,运输票据号码信息自动打印在专用发票备注栏内。

汇总专用发票开具限于同受票人、同月、同发到站、同托收货人、同品名的运输业务,且对应运输票据张数在限定数额以内、合计金额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内。

第十七条当月实现的运输收入原则上应在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换开专用发票的,只能在次月换开发票。

每月末最后一天18点结账后制票并纳入次月运输收入的应纳入次月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总公司财务部、资金清算中心确定的清算数据及铁路运输企业之间自行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等确定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提供免税运输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作废和红字发票第二十一条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符合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红字发票应及时开具,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的,最迟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开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最迟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开具。

除以上情形外,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及发生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规定由客户方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办理,开票点凭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分别由铁路方或客户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红字发票通知单系统办理。

第二十三条开具红字发票项目涉及向客户退款的,应先按照运输收入退款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予以退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及发生折让等情形的,运输企业应依据税务部门规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节发票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发票使用单位要设(或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限制不相关人员接近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财务部门、开票点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放专用票柜存放。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开票点应当立即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对丢失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开票点应当建立发票使(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使(领)用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窗口营业人员收回的运输票据和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作废的专用发票,每月装订成册后报领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部门存查。

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已开具专用发票的稽核,对发票开具信息、留存的运输票据和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注销税务登记、开票点撤并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的,开票点应按规定将未使用的纸质专用发票与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一致后进行清点,并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进项发票管理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在购买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时,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三十条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记账、认证,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财务部门取得发票后,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依照合同等资料对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抵扣规定的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扫描认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企业所属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独立决算单位,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纳入抵扣,由该决算单位财务部门以运输企业名义办理扫描、认证。

第三十二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发票开具日后的180天。

因未及时提交发票、丢失、毁损等原因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单位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单位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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