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公告2016年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是保证现行财政格局基本不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不会取消。
现行关于预缴税款最重要的政策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发布),这个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个办法,其中却包含着十大玄机,今天开始听何博士给您扒一扒。
一、预征率谁说了算?根据17号公告,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3%,可见预征率取决于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那么计税方法又是怎么决定的呢?现行政策规定,除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料等三种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为其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尽管建筑服务发生地希望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而能多预征1%的税款,但最终决定权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不光是人生,异地预缴也是如此。
二、省会城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预缴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地区、自治州和盟比较容易理解,要注意对「地级市」范围的把握。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地级市」特指直辖市和县级市之外的市,绝大多数的地级市均下设区、县级市、县等行政单位,个别地级市如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三沙市、儋州市等未设县级行政单位。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关问题的说明

设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各设区市国税局 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 本通知规定,明确具体征管方式,并报省 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纳税人;否则,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4.2 建筑企业(总机构)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的; • 在建筑工程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负责施工
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 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由总机 构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向 总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4.3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建筑企业在江西境内为公路、铁路、电网、电
缆、管道、内河航道等建设工程提供条规定,向建设
(施工)标段途径的所有县(市、区)国税机关
分别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续前张)
• <2> 建筑企业取得属于省内建筑服务的收
入后,应按途径县(市、区)规划里程占 省内工程总规划里程的比重计算分配预缴 税款,于次月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分别向途 径县(市、区)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有关问题的说明
1.明确定义概念; 2.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 4.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相关定义概念说明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发房地产业项目, 实行“项目地预缴部分税款+机构地领用、 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的管理模式。
国税机关领用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3〉其他个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
税和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含案例】来源:税悟作者:顾春晓人气:1441 发布时间:2016-05-24摘要: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案例4: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一、异地跨区域就地预缴的概念及内容异地跨区域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建筑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就地预缴是指为保证各地税款能够相对均衡入库,分支机构(含项目部)按月或季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的行为。
二、文件规定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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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 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 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 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缴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 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 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 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房屋外沿受损后的修补)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各种装修,为居民提供的装修,不开票,易产生偷漏税和虚开发票危险)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 作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抵扣税额规定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谢 谢
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建筑服务简易办法征收的差额规定) 5.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贷款服务利息及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 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
售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
2.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 3.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内)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 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 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服务业行业税收政策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 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房屋的装修装饰)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计算公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 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 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两种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转出或扣减。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 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分包款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 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 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 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计税方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 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