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转让旧固定资产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转让旧固定资产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
我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
我公司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
请问,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因此,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1.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财税﹝2013﹞106号)2.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3.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起⾄2017年12⽉31⽇,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画⾯合成、配⾳、配乐、⾳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向⽹络动漫、⼿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主开发、⽣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
(财税﹝2013﹞106号)4.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5.在2015年12⽉31⽇以前,境内单位中的⼀般纳税⼈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通话服务、电⼦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6.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型⽔⼒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以下(含5万千⽡)的⼩型⽔⼒发电单位。
(财税(2014)57号)7.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条件是⽤于建筑或⽣产建筑材料的砂⽯及⼟料)。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有哪些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种⾮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法。
然⽽,最近有部分纳税⼈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有哪些呢?适⽤2%征收率的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2009年1⽉1⽇起,⼀般纳税⼈销售⾃⼰使⽤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件和国税函〔2009〕90号⽂件规定:⼀般纳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使⽤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般纳税⼈,销售⾃⼰使⽤过的2011年12⽉31⽇(含)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近期一客户咨询,外国企业A公司将设备租给外国企业B公司,然后B公司又
将此设备转租给B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
C公司进口设备时已缴纳关税和
增值税。
设备的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
现A、B、C三公司之间想解除租赁合同,
A公司希望将此设备直接卖给中国的企业D公司(D与A、B、C无资本关系)。
A
公司是否能直接将设备卖给D公司?如果能卖得话,需要什么手续?要在中国缴什么税?
要确认境外A公司能否转让出租给境内公司的设备,必须确认其对设备是否
有处分权。
转让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分析如下。
A公司可以将设备卖给D公司
A公司将设备租给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将此设备转租给B在中国的子公司
C公司。
因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所以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公司将设备租出去后,依然继续保留着对设备的所有权。
解除租赁合同后,A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内容包括对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处分权将设备卖给D公司,即转让设备的所。
飞扬工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飞扬工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份发生的业务如下:
(1)本期销售均已开具发票;
(2)销售以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台,且已开具发票。
要求:公司于2011年2月3日申报纳税,请代为填写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
(金额需要四舍五入
出题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92906-10300)/(1+3%)=80200
(详见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2)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10300/(1+3%)=10000
(详见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3)本期应纳税额=80200*3%+10000*2%=2406+200=2606
留两位小数)。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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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71fc26bcd126fff6050b0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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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