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超级实用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28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0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明确,在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方面涉及增值税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逐渐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二是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明确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对扩大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除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外,还随之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与原相关规定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废止。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全文(国税发〔2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4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运输业务纳税筹划方法

运输业务纳税筹划方法运输业务是指运输企业通过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方式,将货物或人员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的经营活动。
运输业务的纳税筹划是指运输企业在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税务合规性和效益。
下面将介绍运输业务纳税筹划的几个重要方法。
1.合理选择税务登记类别运输业务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两种税务登记类别。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方式,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但同时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压力。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方式,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相对简单,但无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运输企业在选择税务登记类别时应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以减少纳税负担。
2.合理选择税务优惠政策运输业务涉及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减免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运输企业可以合理选择适用的税务优惠政策,如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减少增值税负担,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所得税负担。
同时,运输企业应留意各地区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涉及公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关注相关地区的公路费用补贴政策等。
合理选择税务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纳税负担。
3.合理开展分公司筹划对于运输企业来说,分公司筹划是一种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
运输企业可以将原有的总公司分为多个分公司,实施分公司筹划,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营业范围规划,将利润高的业务划归总公司,将利润低的业务划归分公司。
这样可以减少总公司的纳税负担,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4.积极运用相关税收优惠制度运输企业可以积极运用相关税收优惠制度来减少纳税负担。
例如,在货物运输方面,可以申请运输业增值税免税;在人员运输方面,可以申请免税或减按比例征收增值税等。
此外,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其他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等,以降低纳税负担。
5.合理规划财务结构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财务结构,以降低纳税负担。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上)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从事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汇总申报条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现梳理了此“四大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相关税收政策就“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问:“营改增”后,哪些行业按规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答:“营改增”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航空运输业、电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企业(以下称四大行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问:四大行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级次是否相同?答:实行汇总申报的四大行业汇总纳税级次不相同。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跨省汇总纳税,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实行省内汇总纳税。
问:航空运输企业在实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时,其销售额如何确定?答: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包括航空运输收入、湿租业务收入、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收入)。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问: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可以进行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答: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与应税服务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汇总抵扣,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汇总抵扣)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提供纳入汇总纳税的应税服务后,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答: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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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九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第十五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2.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