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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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报销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票领用与开具第四条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用,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各部门需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领用申请。

第五条领用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领用申请表;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3. 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审核领用申请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发开增值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虚开发票;2. 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与实际交易相符;3. 发票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准确填写;4. 发票的开具日期、开票人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第八条对于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目必须填写。

第三章发票保管与报销第九条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发票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票应按照开具日期、购买方名称等进行分类整理;2. 发票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丢失、损坏;3. 发票的电子版应备份存档,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报销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发票原件;2. 发票对应的采购订单或销售合同;3. 发票对应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在审核报销资料后,按照公司内部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篡改发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发票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引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措施等。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意义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确保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了因发票管理不当导致的财务数据失真。

2、强化税务合规性: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凭证,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状况。

实施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税务风险。

3、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合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能够优化企业运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真实性原则: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不得虚开、伪造或篡改。

3、完整性原则: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必须完整,各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记录。

4、及时性原则:发票的开具、传递和入账应及时,防止因时间延迟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5、实用性原则:发票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既能满足企业日常运营需要,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的开具:规定发票的开具流程、开具时间、开具内容等。

2、发票的使用:明确发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责任人等。

3、发票的保管:制定发票的保管制度,包括保管责任、保管方式、保管期限等。

4、发票的核销:建立发票核销制度,明确核销流程、核销责任人及核销期限等。

5、违规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理,以示警戒。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按程序用中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填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 期顺序应当一致; (六)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均应加盖发票专 用章;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2024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本文将详细阐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旨在揭示其内容和作用。

增值税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企业核算、税收征管和法律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析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点和规则。

【正文】1.发票种类分类管理1.1增值税发票种类1.1.1普通发票1.1.2专用发票1.2发票开具流程1.2.1发票开具的申请和审批1.2.2发票开具的控制和管理1.3发票领用和管理1.3.1发票领用的规范1.3.2发票存储和监管2.发票开具的要求和注意事项2.1开具发票的主体要求2.1.1纳税人资格2.1.2注册信息的准确性2.2发票开具的技术要求2.2.1发票格式和内容要求2.2.2发票编码和防伪处理2.3开票人员的要求和培训2.3.1开票人员的资质和要求2.3.2开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发票使用和保管3.1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限制3.1.1发票用途的合规性3.1.2发票使用的限制条件3.2发票的保管要求和责任划分3.2.1发票的保存和归档3.2.2发票保管人责任的约定4.发票验真和查验机制4.1发票验真的方法和流程4.1.1纳税人自查自验4.1.2税务机关查验4.2发票查验的要点和要求4.2.1查验的时限和方式4.2.2异常发票处理方式5.发票管理的监督和违法处罚5.1发票管理的监督机制5.1.1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责5.1.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5.2发票违法处罚的类型和程度5.2.1发票违法行为的分类5.2.2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总结】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发票种类分类管理、发票开具要求和注意事项、发票使用和保管、发票验真和查验机制以及发票管理的监督和违法处罚等五个大点阐述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通过全面了解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合规运营,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的概述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进行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一种凭证,也是企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开具、存储、使用等环节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规范。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1.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内容标准填写。

2.发票的格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种类、发票编号、开票日期、购方信息、销方信息、商品服务信息、税率、税额等。

3.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囤积发票,也不能私自销毁、毁损发票。

4.发票的开具必须由纳税人自行操作,不得委托他人帮忙操作。

5.对于同一购方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发票只能开具一次。

增值税发票的存储要求1.发票必须为原件、连续,且不得涂改、塞隙、挂号标记等。

2.发票必须按照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顺序进行存储,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3.发票的存储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得遭受火灾、水灾等意外灾难。

4.对于因设备损坏、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发票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纳税人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要求1.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相符,不得随意制造、提供、使用虚开发票。

2.对于因业务活动延迟所需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应尽快办理开具手续。

3.对于因其他原因未能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补开发票。

4.发票的使用应遵循发票不得作为无关交易的货款、预算资金使用、变易用途等原则。

增值税发票的注销要求1.发票开具有误或者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

2.对于已开具的发票,如经商银行核实为伪造发票,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

增值税发票的稽核要求1.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税务申报的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可以在稽查时要求企业出示相关的发票。

2.对于使用虚假发票、超额抵扣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罚款、缴纳增值税、上报公安机关等处理。

总结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开具、存储、使用、注销、稽核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的公正合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保障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安全。

二、发票种类
1. 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子发票:电子数据形式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统一颁发。

三、发票开具
1. 发票开具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方式等。

2. 应当准确填写发票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不得虚报或漏报。

四、发票认证
1. 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生效。

2. 购买方在接收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发票保管
1.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及相关备案材料,按时进行归档。

2. 发票保管期限根据税法规定执行,逾期需及时销毁或提交给税务机关。

六、违规处理
1. 凡有偷漏税、伪造发票等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规定受到处罚,最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 税务机关将定期开展发票管理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纳税人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机关将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以上即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共同遵守,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一、概述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保障税收的征收和监管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开具、收取、抵扣。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来开具、收取。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或者购买办公用品等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情况,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领用、备案1. 开具发票的程序:(1)税控机器生成增值税发票;(2)填写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相关内容;(3)打印发票联;(4)在发票上盖章、签名;(5)分发给购货方。

2. 发票的领用和备案:(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2)领用发票后,应当及时备案,并及时进行使用。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存与归档1. 增值税发票的保存:(1)企业应当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2)发票保存期限为10年。

2. 增值税发票的归档:(1)开具发票后,应当将发票归入归档系统;(2)归档系统应当按照年份、月份进行分类,并设置索引。

五、增值税发票的报送和核对1. 发票报送:(1)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周期将发票进行报送;(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发票进行报送。

2. 发票核对:(1)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送的发票进行核对;(2)发票核对是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和换开1. 发票作废:(1)发票被错误开具或者发票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作废;(2)发票作废后,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

2. 发票换开:(1)发票由于纳税人主观原因丢失或者损毁,可以申请换开;(2)发票换开时应当注明原发票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1. 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于故意进行发票造假或者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报送等行为,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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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三条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销售发票领购第七条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第八条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

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十一条发票领购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十二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盖好发票专用章传递至相关开票人员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交由各城市或区域公司指定的财务经理以上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及内部传递情况记录,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销售发票开具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票开具应指定专人进行,发票开具前应获得经审批或认可的开票资料。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第十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指定收款员或出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指定财务主管或会计人员负责开具。

第十七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由项目会计凭相关资料向各城市或区域发票保管人员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后由各城市或区域财务负责人复核后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由各城市或区域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新增客户初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本单位自制的《发票开具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对个人提供物业、酒店、租赁等服务的业务可简化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或开票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在开票时应做到: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二十条各单位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如下原则开具增值税发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业务,开具发票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单位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二)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不动产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出租不动产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 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发票开具,做到要素完整、内容准确。

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 单联填开或各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 填写项目不齐全;(三) 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 涂改发票;(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八)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 销售免税项目;(三)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发票开票人完成开票后,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交给业务经办人员或客户。

第二十八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如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四节销售发票领取及交付第二十九条业务经办人员或客户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单位自制的《增值税发票移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

第三十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票面上书写,不得对折及污损。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单位自制的《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相关要求处理。

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

第三十三条发票寄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并将回执单扫描件发与公司或传真回公司。

第五节销售发票丢失、作废和红冲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与单位财务负责人与集团税务负责人,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对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由销售方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开并上传。

购销双方也可凭《信息表》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第六节销售发票及税控设备的保管与缴销第三十七条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一)专人保管。

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等设施,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

(二)岗位分离。

各单位应当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一人。

(三)月度盘存。

各单位应建立增值税发票领、用、存盘点制度,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末且不定期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增值税发票盘点表》,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以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 丢失发票;(二) 损(撕)毁发票;(三)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 发票保管、开具为同一人员;(六)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增值税发票登记簿和使用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适合的方式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在10年以上。

第四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一)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二)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控金税盘的保管:各项目公司税控金税盘应配备主盘及副盘,主盘必须由项目财务经理负责保管,并分配副盘相应操作权限,副盘由各项目开票人员负责保管,下班前必须将税控金税盘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

第三章采购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十三条采购发票是指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购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单位或个人接收的发票。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各业务分管领导是采购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业务的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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