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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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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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
的通知
【标 签】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纳方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1994﹞财税字第73号
【发文日期】1994-10-22
【实施时间】1994-10-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简化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调整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不再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其经营业务应纳增值税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存续公司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货物销售地或生产性劳务发生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依实际应税销售额和6%预征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存续公司在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存续公司在货物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补缴。

四、2007年底前存续公司已实现的增值税仍由省局统一组织结算;2008年1月至3月已实现未入库的增值税,存续公司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所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结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四川石油管理局,增值税问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86号【发文日期】1996-04-01【实施时间】199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按照1994年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第24号)该通知下发执行后,对在四川石油管理局系统推行新税制,规范税收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大部分地区要求省局作适当调整和完善。

为此,根据全省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办法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内部互供货物的核算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一、除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货物销售以外,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货物销售的应纳增值税,以四川石油管理局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由四川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分产、销各环节,分别向产销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办法。

具体办法为:(一)天然气的开采和净化环节:按井口当期的产量和净化厂当期的加工处理天然气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1、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工业产气量×预征税额2、天然气净化的预征税额=净化加工处理量×预征税额(二)原油开采环节:按井口当期的原油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方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

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存上市公司资格的。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效劳等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管理手册

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管理手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财税字[20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已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第一条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物资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物资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7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5.2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678号)
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滇黔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对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2003年底以前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括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纳税额、实缴税额进行清理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核实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勘探局、南方公司在2003年底以前多缴增值税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原征收入库税务机关负责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方公司_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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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范围全国语种中文类别大类税收法规类别细类增值税发布时间文号财税[2000]32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已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培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日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培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培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备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的。

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

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月中预定、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问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己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油气田企业统一申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油气田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校定。

油气田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激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l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一、地质勘探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测钻)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艇)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

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来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

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并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前准备工程。

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

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并施工工程。

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四)试油(气)工程。

包括完钻试油、特种作业及其他配套工程。

(五)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并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

(六)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坏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埋、解释和油井射孔。

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

按物理方法。

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来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

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

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

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

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并、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来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过程。

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厂)、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一)注水工程。

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问、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二)注汽工程。

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

包括:修建的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三)三次采油工程。

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碱、表面活性剂等其他新技术,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

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供排水工程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

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是指为保证油(气)日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

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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